密西拿:关于在节日里下的蛋(《 Eduyyot》4:1),贝伊特·沙迈学派说:即便在当天也可以吃;而贝伊特·希勒尔学派说:不可以吃,正如《革马拉》将会详细解释的那样。鉴于这个贝伊特·沙迈学派宽松而贝伊特·希勒尔学派严格的特殊事例,密西拿引述了节日里出现这种不同寻常现象的其他律法(《赎罪日》79b)。贝伊特·沙迈学派说:酵,也就是已经发酵到不再作为食物,而是用作其他面团发酵剂的面团,在逾越节时,只要达到橄榄体积的量就是被禁止的。然而,可食用的发酵面包的限量更大,是一个大枣体积的量。而贝伊特·希勒尔学派说:对于这两者,限量都是橄榄体积的量。此外,关于在节日里宰杀野生动物或禽类的情况(《Eduyyot》4:2),宰杀后按《托拉》的诫命有遮盖血的要求(《利未记》17:13),贝伊特·沙迈学派说:他可以用铲子挖地,然后用挖出的土起初就把血盖上。而贝伊特·希勒尔学派说:起初他不可宰杀,除非在天黑前就为此准备好土了。但即便贝伊特·希勒尔学派也承认,如果已经宰杀了动物或禽类,那他就应该用铲子挖地然后把血盖上。另外,他们一致认为炉灶的灰被视为是为遮盖血而预备好的,这一点《革马拉》将会解释。 《革马拉》问道:我们所讨论的密西拿涉及的是什么情况呢?如果我们说密西拿指的是留作食用的鸡,也就是计划宰杀并吃掉下蛋的那只鸡,那贝伊特·希勒尔学派禁止吃这个蛋的理由是什么呢?这是已经分离出来的食物呀。整只鸡都被视为食物,因为它是留作食用的,而这个蛋只是分离出来的一部分而已。既然在节日里可以享用鸡本身,那它下的蛋同样也应该可以食用呀。所以,密西拿必定是指留作下蛋的鸡的情况。既然这只鸡的主人决定节日里不吃它,那它就被归为禁用物(穆克策)了,而穆克策物品甚至都不可以挪动,更别说吃了。既然鸡本身是穆克策,那它下的蛋也是穆克策。《革马拉》又问:如果是这样,那贝伊特·沙迈学派允许吃这个蛋的理由又是什么呢?毕竟它是穆克策呀。《革马拉》对这个问题表示惊讶:这有什么难的呢?也许贝伊特·沙迈学派并不认为存在穆克策禁令呢?对于穆克策禁令的范围存在不同观点。有可能贝伊特·沙迈学派和其他坦拿们一样,主张不存在这种穆克策禁令。也许这就是他们与贝伊特·希勒尔学派争议的焦点所在。 在陈述针对这个难题的拟议解决方案之前,《革马拉》指出:我们会想到,即便有人允许在节日或安息日挪动被主人搁置一旁的物品,也会禁止主人挪动在节日当天产生的物品。在节日或安息日产生的物品是不可以挪动的,因为主人从没想过自己能够使用它。这个蛋显然就是在节日当天产生的物品。那么,贝伊特·沙迈学派的理由是什么呢?拉夫·纳赫曼说:实际上,密西拿说的是留作下蛋的鸡的情况。然而,我们之前的设想错了,因为主张一般存在穆克策禁令的贤哲也认为存在对新产生物品的禁令,而不主张存在穆克策禁令的人同样也不认为存在对新产生物品的禁令(《安息日》45b)。因此,争议可以总结如下:贝伊特·沙迈学派依从拉比·西蒙的观点,他主张不存在穆克策禁令;而贝伊特·希勒尔学派依从拉比·犹大的观点,他判定存在穆克策禁令。 《革马拉》对这个解释感到困惑:拉夫·纳赫曼真的说过贝伊特·希勒尔学派依从拉比·犹大的观点吗?但我们不是在一则密西拿(《安息日》143a)中学到,贝伊特·沙迈学派说:可以把用餐后剩下的骨头和贝壳从桌上拿走,尽管它们不可食用且属于穆克策。而贝伊特·希勒尔学派说:这样做是被禁止的;而是可以把作为桌面的整块板子拿走,那是可以搬移的器皿,然后一下子把东西都抖掉。通过挪动并非穆克策的桌子,就能把骨头和贝壳抖掉,但不可以挪动这些物品本身。而拉夫·纳赫曼说:那则密西拿的版本不符合律法;相反,观点应该颠倒过来,因为我们只有这个争议的如下版本:贝伊特·沙迈学派依从拉比·犹大的观点,他主张穆克策禁令适用,而贝伊特·希勒尔学派依从拉比·西蒙的观点,他主张穆克策律法不适用。那么,为什么拉夫·纳赫曼解释说密西拿中关于蛋的案例里贝伊特·希勒尔学派的裁决是基于拉比·犹大主张存在穆克策禁令的观点呢?《革马拉》回答说,拉夫·纳赫曼本可以这样答复你:关于安息日,这是一则没有署名的密西拿所教导我们的情况,它通常被公认为符合律法,是依从拉比·西蒙的观点,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安息日》156b)中学到的:可以在动物面前切南瓜以便它们食用,同样也可以在狗面前切碎动物尸体,即便动物是在安息日死去的,以便它们能吃。尽管那尸体属于穆克策,但在安息日可以挪动它。《革马拉》总结说:《安息日》篇中那则没有署名的密西拿是依从拉比·西蒙的观点的。基于这个原因,拉夫·纳赫曼确定贝伊特·希勒尔学派和贝伊特·沙迈学派之间的争议应该理解为贝伊特·希勒尔学派依从拉比·西蒙的观点,而律法显然是依从他的,因为有一个原则就是律法总是依从贝伊特·希勒尔学派的观点。然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