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塔木德》中对密西拿的评注部分):据说,拉夫·耶胡达和拉夫·艾纳存在分歧:他们其中一人教导说,这个庆祝活动被称作“取水庆祝”(Sho’eva),而另一人教导说它被称作“重要的庆祝”(Ḥashuva)。马尔·祖特拉说:称其为“取水庆祝”的那位没有错,称其为“重要的庆祝”的那位也没有错。称其为“取水庆祝”的那位没有错,因为经文写道:“你们必从救恩的泉源欢然取水(Ushavtem)”(《以赛亚书》12:3),它的名称反映出这是一场关于奠水祭的庆祝活动这一事实。而称其为“重要的庆祝”的那位也没有错,因为拉夫·纳赫曼说:这是一项重要的诫命,并且它起源于创世的六天。 贤哲们教导说:笛子演奏可以超越安息日;这是拉比·约瑟·巴尔·犹大的观点。而拉比们说:它甚至都不能超越节日。拉夫·约瑟夫说:争议在于利未人伴随每日祭献所唱的歌曲方面。因为拉比·约瑟·巴尔·犹大认为,歌曲的主要本质在于乐器伴奏,因此这些乐器是圣殿仪式的一个组成部分,故而能超越安息日。拉比们则认为,歌曲的主要本质在于口头吟唱,所以乐器并非仪式的组成部分;它们只是偶尔伴随吟唱而已,因此它们不能超越安息日。然而,就“取水”之歌而言,所有人都同意那是一种欢庆,并非圣殿仪式的组成部分;所以它不能超越安息日。 拉夫·约瑟夫说:我凭什么说他们在这件事上存在分歧呢?正如在一部巴拉塔中所教导的那样:对于用木头制作的圣殿仪式所用的器皿,拉比犹大·哈纳西认为它们不合用,而拉比·约瑟·巴尔·犹大则认为它们合用。怎么,难道他们不是在这件事上存在分歧吗?认为木制器皿合用的人,秉持的是歌曲的主要本质在于乐器伴奏这一观点,并且我们从摩西的木笛推导出圣物器皿可以用木头制作,按照这种观点,摩西的木笛是一种仪式器皿。而认为木制器皿不合用的人,秉持的是歌曲的主要本质在于口头吟唱这一观点,因此我们不能从摩西的木笛推导出任何与仪式器皿相关的律法,因为按照这种观点,它并非仪式器皿。 《塔木德》否定了对这部巴拉塔的这种解释。不是的,他们所争议的未必是这件事,因为可以说所有人都同意:歌曲的主要本质在于伴有乐器伴奏的吟唱。而在这里,他们的分歧在于能否从不可能的情况推导出可能的情况。能否基于一个具有独特方面的事例来确立一个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原则呢?认为木制仪式器皿合用的人认为,可以从不可能的情况,也就是摩西的笛子,推导出可能的情况,即圣殿仪式所用的器皿。尽管制作摩西的笛子别无选择只能用木头,但可以由此推导出,神圣的仪式器皿,即便存在用金属制作的替代选择,也可以用木头来制作。而认为木制仪式器皿不合用的人则认为,不能从不可能的情况推导出可能的情况。 而如果你们愿意,也可以换一种方式来否定拉夫·约瑟夫的证据,即可以说所有人都同意歌曲的主要本质在于口头吟唱,并且不能从不可能的情况推导出可能的情况。而在这里,他们的分歧在于通过归纳与细节原则或者通过扩充与限制原则来推导圣殿烛台的律法方面。拉比犹大·哈纳西通过归纳与细节原则来阐释经文,而拉比·约瑟·巴尔·犹大则通过扩充与限制原则来阐释经文。 拉比犹大·哈纳西通过归纳与细节原则来阐释“要用精金做一个灯台。灯台的座和干与杯、球、花,都要接连一块锤出来”(《出埃及记》25:31)这句经文。“要用精金做一个灯台”是一种归纳,因为灯台的制作材料未被具体指明;“精金”则是一个细节,将材料限定为只能是金子;“都要接连一块锤出来”,经文随后又进行了归纳。结果就是出现了归纳、细节、再归纳,由此可以推断出经文所指的只是与那个细节相似的物品;正如那个细节明确表明灯台是用金子(一种金属)制作的一样,所以制作灯台所使用的所有其他材料也都必须是金属。灯台是所有其他圣殿仪式所用器皿的原型。 然而,认为木制圣殿仪式器皿合用的拉比·约瑟·巴尔·犹大,是通过扩充与限制原则来阐释经文的。“要用精金做一个灯台”是一种扩充,因为灯台的制作材料未被具体指明;“精金”是一种限制,将材料限定为只能是金子;“都要接连一块锤出来”,经文重复并进行了扩充。结果就是扩充、限制、再扩充,由此可以推导出要对除了与限制条件差异最大的那些物品之外的所有物品进行扩充。经文扩充了什么呢?它扩充到了包括所有材料,甚至木头。而经文用这个限制条件排除了什么呢?它排除了用陶土制作的灯台。 拉夫·帕帕说:拉夫·约瑟夫曾说过,拉比·约瑟·巴尔·犹大与拉比们就笛子演奏是否能超越安息日和节日所产生的分歧,是基于歌曲在祭献供品过程中的重要性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