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一来,就会在公共区域携带它走过四肘尺的距离,从而违反了《托拉》中一项严重的禁令。这也是安息日禁止吹羊角号的原因,也是普珥节恰逢安息日时禁止诵读《以斯帖记》书卷的原因。《塔木德》 Gemara问道:如果是这样的话,住棚节第一天恰逢安息日时,出于这种顾虑,也不应该拿取棕树枝呀。《塔木德》 Gemara回答说:对于第一天,贤哲们规定人们应该在自己家里拿取那四种植物(用于住棚节仪式)。既然贤哲们已经禁止人们把棕树枝带出家门,那人们就会记得这是被禁止的,也就不会拿着它到别处去学习如何挥舞或者如何念诵祝祷词了。《塔木德》 Gemara问道:在规定人们要在自己家里拿取棕树枝这项法令颁布之后,这样解释倒是说得通。然而,在颁布这项法令之前,对于第一天允许拿取棕树枝又该作何解释呢? 于是,《塔木德》 Gemara摒弃了之前的解释,换了一种方式来解释这种区别。在第一天,拿取棕树枝的诫命,即便在偏远地区(非圣殿所在之处),而不只是在圣殿内,按照《托拉》律法都是有效的,所以贤哲们没有颁布法令禁止在第一天拿取棕树枝,而是允许即便在偏远地区也可以履行这项诫命。然而,对于住棚节的其他日子而言,在偏远地区拿取棕树枝按照《托拉》律法是无效的,在那些地方拿取棕树枝只是为了纪念在圣殿里的做法,所以贤哲们颁布了法令禁止在其他日子拿取棕树枝。《塔木德》 Gemara问道:如果第一天的诫命即便在偏远地区按照《托拉》律法都是有效的,那么即便在今天,住棚节第一天恰逢安息日时,人们也应该拿取棕树枝呀。《塔木德》 Gemara回答说:我们并不确切知晓法庭是何时确定月份起始的。因此,有可能我们所守的被当作住棚节第一天的日子根本就不是住棚节。当然了,人们不会为了履行一项不确定是否为《托拉》律法所规定的诫命而违反拉比法令。《塔木德》 Gemara问道:如果是这样的话,对于以色列地(Eretz Yisrael)的民众而言,他们是依据目击证人的证词来确定月份起始的,他们清楚法庭确定月份起始的准确时间,那么即便在今天,在住棚节第一天,为了拿取棕树枝的诫命,他们也应该可以不顾安息日的规定呀。《塔木德》 Gemara回答说:是的,确实如此,而且这就是他们的做法,正如一则《密西拿》中所教导的:在节日第一天恰逢安息日时,所有人都要在星期五把他们的棕树枝带到圣殿山。而我们在另一则《密西拿》中又学到:他们把棕树枝带到会堂。从表述的变化可以推断出,这里《密西拿》说他们把棕树枝带到圣殿山,指的是圣殿尚存之时;而那里《密西拿》说他们把棕树枝带到会堂,指的是圣殿已不复存在之时。《塔木德》 Gemara总结说:确实,由此可以推断出就是这样的情况。 § 《塔木德》 Gemara问道:我们从哪里可以推导出,按照《托拉》律法,第一天拿取棕树枝的诫命即便在偏远地区也是有效的呢?《塔木德》 Gemara回答说:正如一则巴拉塔(口传律法文献形式)中所教导的:“第一日,你们要拿美好树上的果子和棕树上的枝子,与茂密树的枝条,并河旁的柳枝,在耶和华你们的神面前欢乐七日”(《利未记》23:40)。贤哲们对经文中的短语和用词进行了解析。在“你们要拿”这句话中,使用的是第二人称复数形式,这表明应该是每个人手中都有所拿取之物,任何人都不能代他人履行这个义务。他们继续对经文进行阐释。“为你们自己”意思是“从你们自己的(物品中拿取)”,以此排除借来的或偷来的棕树枝。“在那日”是为了强调按照《托拉》律法,在节日的每一天,甚至在安息日,都有拿取棕树枝的诫命。“第一日”这个词,没有对拿取棕树枝的地点加以限定,这表明在第一天这个义务在各处都是有效的,即便在偏远地区也是如此。“第一日”这个词加上定冠词用于强调,起到了限定作用,它教导我们拿取棕树枝的诫命只有在节日的第一天可以优先于安息日的规定。 《塔木德》 Gemara对这则巴拉塔进行了分析。那位坦拿(口传律法学者)说:“在那日”,意思是甚至在安息日。《塔木德》 Gemara问道:现在,既然拿取那四种植物不过就是挪动物件而已,只是由于拉比所规定的“搁置不用之物”(set-aside)禁令而被禁止,还需要经文来允许挪动棕树枝吗?显然,《托拉》不会去处理那些并非源于《托拉》律法的禁令呀。拉瓦说:实际上,这节经文之所以有必要,只是针对那些有助于履行拿取棕树枝诫命的行为而言的,也就是为了允许那些为履行拿取棕树枝诫命而做的必要准备行为,比如从树上折取棕树枝,这种行为在安息日是可以进行的。这是符合这位坦拿的观点的,这位坦拿允许在安息日做这样的事,正如一则巴拉塔中所教导的:棕树枝以及所有有助于拿取它的行为都可以优先于安息日的规定;这是以利以谢拉比的说法。《塔木德》 Gemara解释说:以利以谢拉比这种说法的依据是什么呢?正如经文所说:“在那日”,这表明这个义务在节日的每一天都存在,甚至在安息日也存在。《塔木德》 Gemara问道:那么其他拉比们,他们如何理解“在那日”这节经文呢?《塔木德》 Gemara回答说:他们需要用这节经文来教导人们,拿取棕树枝的诫命是专门在白天履行的,而不是在夜晚。《塔木德》 Gemara问道:那么以利以谢拉比是从哪里推导出拿取棕树枝是在白天而不是在夜晚进行的呢?《塔木德》 Gemara回答说:他是从经文的结尾部分推导出来的,“在耶和华你们的神面前欢乐七日”(《利未记》23:40),这表明拿取棕树枝的义务是在白天,而不是在夜晚。《塔木德》 Gemara问道:那么其他拉比们,为什么不从那节经文推导呢?《塔木德》 Gemara回答说:如果从那里推导的话,我可能就会说:通过用词类比,从住棚(sukka)相关经文中的“日”推导出拿取棕树枝相关经文中的“日”;就像在住棚那里,“日”的意思是包括白天和夜晚,那么在这里,拿取棕树枝的情况中,“日”的意思也是包括白天和夜晚了。 《塔木德》 Gemara问道:就住棚本身而言,我们从哪里可以推导出这项诫命在夜晚也要遵守呢?正如贤哲们在一则巴拉塔中所教导的,经文写着:“你们要住在棚里七日”(《利未记》23:42),由此他们推导出:是包括白天和夜晚的。那位坦拿继续讨论说:你会说这是包括白天和夜晚呢,还是说意思只是白天而不包括夜晚呢?从逻辑上推断,似乎后者是正确的。这里,就住棚而言,写着“日”;就拿取棕树枝而言,也写着“日”。就像在拿取棕树枝那里,意思是白天而不包括夜晚,那么在这里,就住棚而言,意思也是白天而不包括夜晚。这是一种可能性。或者,也可以换一种思路,反过来说。这里,就住棚而言,写着“日”;就会幕启用而言,经文写着:“你们要在会幕门口昼夜住七日”(《利未记》8:35)。就像在会幕启用那里,意思是包括白天和夜晚,那么在这里,就住棚而言,意思也是包括白天和夜晚。两种可能性都有经文依据。那则巴拉塔继续说:让我们看看住棚这项诫命与哪种范例更相似。或许人们会从另一个诫命在一整天都有效的事项,也就是会幕启用这件事,来推导出诫命在一整天都有效的住棚这件事,而不会让一个诫命只在短暂时刻有效的事项,也就是拿取棕树枝这件事,来证明其他情况。又或许可以反过来说:人们会从另一个诫命在历代都有效的事项,也就是拿取棕树枝这件事,来推导出诫命在历代都有效的住棚这件事,而不会让一个并非在历代都施行的事项,也就是会幕启用(它只是在会幕建立之时有效),来证明其他情况。由于依据逻辑推断无法确定更合适的来源,那就按照经文所写的来推导这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