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由于安息年物产具有神圣性,他回到家后要在合适的时间以恰当的方式食用这些物产。 那则巴拉塔接着说:在什么情况下才会说只要用于购买安息年物产的钱不超过够吃三顿饭的价值,就可以把钱交给“阿木·哈阿雷兹”(普通百姓)呢?具体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所购买的物产来自按安息年要求被宣告无主的田地。在那种情况下,收集这些物产的“阿木·哈阿雷兹”只是因收割劳作而获得报酬,并非因物产本身而得报酬。然而,如果购买的物产来自像安息年周期里其他年份那样为其主人妥善保管、并未被宣告无主的田地,那么即便购买价值仅为半个伊萨尔币的物产,也禁止把钱交给他,因为禁止使用在安息年被妥善保管的果实。 拉夫·舍舍特提出反对意见:难道只允许购买价值仅够三顿饭的、来自无主田地的物产,多一点都不行吗?他从一则《密西拿》(《安息年》9:1)引出了矛盾之处:芸香和酸模(两种草本植物),还有芦笋、马齿苋、山中生长的芫荽、河里的水芹以及园生芝麻菜之类的蔬菜,在所有年份都免除什一税的要求,而且在安息年可以从任何人那里购买它们,因为它们所属种类中没有需要妥善保管的植物。这些植物不是人工种植的,而是野生的,所以属于无主之物。显然,这些野生植物可以任意数量购买,即便从“阿木·哈阿雷兹”那里购买也不受够吃三顿饭这个限量的约束。 《塔木德》 Gemara继续讲述,拉夫·舍舍特提出了反对意见,同时也解决了这个问题:贤哲们在《密西拿》中所教导的这条律法,针对的是够维持生计(man)的食物量。《密西拿》中排除的那些可以从“阿木·哈阿雷兹”那里购买而不受禁令限制的植物,仍然要受够吃三顿饭这个限量的约束。同样,拉巴·巴尔·巴尔·哈纳说,约哈南拉比说过:贤哲们所教导的这条律法是针对够维持生计(man)的量而言的。从哪里可以推断出“man”这个词表示维持生计的意思呢?正如经文所写:“王派定(vayman,此处希伯来语词与‘man’相关,有‘安排、指定’等意思)将自己所用的膳和所饮的酒,每日赐他们一份”(《但以理书》1:5)。 § 《塔木德》 Gemara问道:如果是这样,要是因为担心“阿木·哈阿雷兹”滥用钱财就不可以从他那里购买物产,那在安息年也应该禁止给他钱并从他那里购买棕树枝(lulav)呀。《塔木德》 Gemara回答说:《密西拿》所讨论的情况是处于第六年即将进入第七年(安息年)的棕树枝。因为它是在第六年生长的,所以是允许的,即便它是在第七年才从树上被摘下。它在犹太新年(Rosh HaShana)和住棚节(Sukkot)之间还留在树上这一情况,并不会使其成为安息年的物产。《塔木德》 Gemara反驳道:如果是这样,香橼(etrog)也是处于第六年即将进入第七年的物产,应该也具有同样的地位呀。《塔木德》 Gemara回答说:与棕树枝不同,对于香橼来说,在确定其属性时,我们依据的是它被采摘的时间,而不是它生长的时间。因此,在那种情况下,香橼被视为安息年的物产。《塔木德》 Gemara又反驳道:但是迦玛列拉比和以利以谢拉比,他们对于在某一年生长却在下一年被采摘的香橼,在确定其用于什一税律法方面的年份时存在分歧,然而在安息年的律法方面,他们都同意对于香橼要依据其成熟时间来判定,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初熟的果实》2:6)中学到的:香橼树果实的律法属性在三个方面与普通果树果实的律法属性相同,在一个方面与蔬菜的律法属性相同。《密西拿》详细解释说:其律法属性在三个方面与果树相同:在欧尔拉(orla,果树种植后头三年所结果实禁止食用)方面,也就是在种植后的头三年禁止食用其果实;在第四年所产果实方面,即果树种植后第四年生长的果实,这些果实未经赎回解除神圣属性就不得在耶路撒冷城外使用;以及在安息年方面。对于所有这些律法情况,果实所属的年份是依据其成熟时间来确定的。而其律法属性在一个方面与蔬菜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