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哈利路亚》(Hallel)的诵读方式中可以了解到许多重要的律法规定(halakhot)。在诵读《哈利路亚》时,其中暗含有若干律法事务以及贤哲们依据当时的情形所制定的习俗方面的内容。尽管由于人们读写能力的提升以及对《哈利路亚》礼拜仪式的日渐熟悉,那些制定习俗的缘由已不再适用,但这些习俗仍在实际中沿用。 领祷者诵读:“哈利路亚”(《诗篇》113:1),会众则回应诵读:“哈利路亚”。由此便有了要回应诵读“哈利路亚”这一诫命的来源。同样,领祷者诵读:“你们要赞美耶和华的仆人”(《诗篇》113:1),会众回应诵读:“哈利路亚”。由此便有了《密西拿》中所引律法规定的来源,即如果是成年男子代某人诵读《哈利路亚》,那人回应时要说“哈利路亚”。领祷者诵读:“你们要称谢耶和华,因他本为善”(《诗篇》118:1),他们回应诵读:“你们要称谢耶和华,因他本为善”。由此便有了要通过诵读章节开头内容来回应这一诫命的来源。 还有,拉夫·哈南·巴尔·拉瓦说过:有通过诵读章节开头内容来回应的诫命。 拉瓦继续列举从《哈利路亚》中学到的重要律法规定。领祷者诵读:“耶和华啊,求你拯救我们”(《诗篇》118:25),会众回应诵读:“耶和华啊,求你拯救我们”。由此便有了《密西拿》中所引律法规定的来源,即如果未成年人代某人诵读并非章节开头部分的内容,听的人要逐字逐句跟着他诵读。领祷者诵读:“耶和华啊,求你使我们亨通”,会众回应诵读:“耶和华啊,求你使我们亨通”(《诗篇》118:25)。由此便有了这样一条律法规定的来源,即如果要把《哈利路亚》中的某一特定经文重复诵读两遍,是可以重复的。领祷者诵读:“奉耶和华名来的是应当称颂的”(《诗篇》118:26),会众回应诵读该节经文的剩余部分:“我们从耶和华的殿中为你们祝福”(《诗篇》118:26)。由此便有了这样一条律法规定的来源,即听闻一段经文被诵读之人在律法上的地位等同于诵读之人的地位,因为会众即便没有重复诵读整节经文,也算履行了义务。 说到这条律法规定,《塔木德》 Gemara讲述了贤哲们向希雅·巴尔·阿巴拉比提出的一个疑问:如果一个人听闻一段经文被诵读但自己没有诵读,其律法情况是怎样的呢?他是履行了义务还是没有履行呢?希雅·巴尔·阿巴拉比对他们说,贤哲们、学堂教师们、民族领袖们以及讲经布道者们都说:听闻一段经文被诵读但自己没有诵读的人,履行了义务。 还有一种说法,西蒙·本·帕齐拉比说,约书亚·本·利维拉比以巴尔·卡帕拉拉比的名义说:从哪里可以推导出听闻一段经文被诵读之人在律法上的地位等同于诵读之人的地位呢?正如经文所写:“犹大王所读那书上的一切话”(《列王纪下》22:16)。难道是约西亚王亲自读的吗?不是沙番读给他听的吗,正如经文所写:“沙番就在王面前读那书”(《列王纪下》22:10)?倒不如说,由此可以推导出听闻一段经文被诵读之人在律法上的地位等同于诵读之人的地位,就好像约西亚王自己读了那些话一样。《塔木德》 Gemara问道:或许沙番读完之后约西亚王又重新读了一遍呢?阿哈·巴尔·雅各布拉比说:不要有这样的想法,因为经文写着:“是因你心里柔软,在耶和华面前谦卑,听了我指着这地方和其上的居民所说的话”(《列王纪下》22:19)。《塔木德》 Gemara推断:经文中写的是“当你听见”,而不是“当你读”。换句话说,约西亚王一听到沙番诵读经文,就立刻派人去请女先知户勒大,这表明他心怀谦卑。显然,听闻一段经文被诵读之人在律法上的地位等同于诵读之人的地位。 说到《哈利路亚》,《塔木德》 Gemara又引述了其他律法规定。拉瓦说:一个人不要先诵读“奉耶和华名来的是应当称颂的”,然后停顿一下,再诵读“我们从耶和华的殿中为你们祝福”。倒不如不间断地诵读:“奉耶和华名来的是应当称颂的,我们从耶和华的殿中为你们祝福”。拉夫·萨夫拉对拉瓦说:…… (原文此处拉夫·萨夫拉的话未完整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