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你的推理,如果一个人找不到那四种植物来搭建他的棚子(sukka),那他就会无所事事,无法履行搭建棚子的诫命;而《托拉》(犹太教经典)上说:“你们要住在棚里七日”(《利未记》23:42),意思是说棚子可以用任何材料搭建。同样,在《以斯拉记》中(它也可指《尼希米记》),上面写道:“你们去上山,将橄榄树、松树、番石榴树、棕树和茂密树的枝条取来,照着所写的搭棚子”(《尼希米记》8:15)。显然,即便用那四种植物之外的材料也可以搭建棚子。而犹大拉比认为:经文中提到的这些橄榄树枝和松树枝是用于搭建棚子的墙壁的,墙壁并不需要用那四种植物来搭建。番石榴树枝、棕树枝以及茂密树的枝条,也就是还是番石榴树枝,这些都属于那四种植物,是用于搭建棚顶的。犹大拉比认为只能用那四种植物来搭建棚顶。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可以用木板来搭建棚顶;这是犹大拉比的说法。因为只有当把枣椰树的树干视作棕树枝(lulav)时,木板才可以用那四种植物中的一种来制作,显然,纤维和枣椰树的树干属于棕树枝这一类别。《塔木德》 Gemara判定:确实,可以由此得出这样的结论。 《塔木德》 Gemara疑惑道:犹大拉比对于适合搭建棚顶的材料,真的说过那四种植物可以,而其他材料不行吗?但在一则巴拉塔中不是这样教导的吗:如果一个人用宽度为四掌宽的雪松(erez)木板来搭建棚顶,所有人都认为这样搭建的棚子是不合用的。如果木板宽度不足四掌宽,梅尔拉比认为它不合用,而犹大拉比认为它合用。而且梅尔拉比也承认,如果在一块木板与另一块木板之间有一块木板宽度那么大的空隙,那么就可以把打谷场和酿酒厂的废弃物(适合搭建棚顶的材料)放置在木板之间,这样棚子就是合用的。显然,犹大拉比允许用雪松木(它不属于那四种植物)来搭建棚顶。《塔木德》 Gemara回应说:《密西拿》中提到的erez(雪松)指的是什么呢?实际上它指的是番石榴树,正如拉巴·巴尔·拉夫·胡纳所说的那样,拉巴·巴尔·拉夫·胡纳说,在拉夫的学堂里他们说:有十种erez(雪松),正如经文所说:“我要在旷野种上香柏树(erez)、皂荚树、番石榴树和松树;我要在沙漠把松树、杉树和黄杨树一同栽植”(《以赛亚书》41:19)。这节经文中列出的所有树木都是erez(雪松)的种类,而番石榴树就是其中之一。 § 《密西拿》接着说:梅尔拉比说:甚至可以用细绳来捆绑棕树枝。在《托塞夫塔》(犹太教口传律法补充文献)中教导说,梅尔拉比说:曾有这样一件事,耶路撒冷的显贵们会用金戒指来捆绑他们的棕树枝。贤哲们对他说:从这里能证明什么呢?他们是在金戒指下面用同属一类的东西来捆绑棕树枝的,金戒指只是起装饰作用,并无律法上的意义。拉巴对那些为流亡领袖(Exilarch)家捆绑那四种植物(hoshana,在住棚节使用的植物组合)的人说:当你们捆绑流亡领袖家的那四种植物时,要在上面留出可供手握的空间,那里既不要捆绑东西也不要有装饰,这样在棕树枝和拿它的人的手之间就不会有阻隔物了。拉瓦说:那没必要,因为任何出于美化目的添加的东西都不算阻隔物。拉巴又说:一个人不应该用布(sudara)裹着手去拿那四种植物,因为我要求完整地拿取,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手和棕树枝之间有阻隔,就不算完整拿取了。拉瓦说:那不是问题,因为借助另一个物件拿取也算是拿取。拉瓦说:我从哪里得出借助另一个物件拿取也算是拿取这个结论的呢?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一个正在从因接触尸体而沾染的不洁中进行净化的人,必须用红牛犊的灰和净化水来进行洒净仪式。如果用来洒净的牛膝草太短,够不到容器里的水,就可以通过系上一根细绳或一个纺锤让它变长,然后把牛膝草浸入水中,取出后,握住牛膝草并把水洒在正在进行净化的人身上。那为什么可以这样做呢?难道仁慈的上帝在《托拉》中不是说:“洁净的人要用牛膝草蘸在这水中,把水洒在帐棚上”(《民数记》19:18),这表明蘸水的时候必须直接拿着牛膝草呀。难道不可以由此得出借助另一个物件拿取也算是拿取这个结论吗?这个证据被反驳了:从哪里能证明这一点呢?也许那里的情况不同,因为他把细绳系在了牛膝草上,它的律法地位就如同牛膝草本身一样了。然而,布的律法地位和棕树枝不一样,因为布并没有系在棕树枝上。倒不如说,借助另一个物件拿取也算是拿取这个事实可以从这里得知:如果红牛犊的灰从盛放它们的管子掉进了装有泉水的水槽里,那水就不合用了,因为取灰并把它们放入水中的行为必须是有意为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