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吃那地的粮食,就要把所收的献上一份给耶和华。”(《民数记》15:19)正如在有关面酵供品(哈拉)的情况中,只有当面团属于自己的、而非来自第二什一税的物产时,才有献上供品的义务;在这里,关于无酵饼(玛察)的情况也是如此,只有当它属于自己的、而非来自第二什一税的物产时,一个人才算是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塔木德》 Gemara(犹太教口传律法阐释部分)提出:我们能否说这段巴拉塔(犹太教口传律法文献形式)支持了拉比阿西的说法呢?即第二什一税的面团可免交面酵供品;这是拉比梅尔的观点。而拉比们则说:它需要履行分离出面酵供品的义务。《塔木德》 Gemara对其说法的试探性质表示疑惑,说“我们能否说它支持他的观点”呢?这段巴拉塔与拉夫·阿西的说法并不相似,它恰恰就是那个说法本身。倒不如说,《塔木德》 Gemara是在提出这样的疑问:我们是否可以说,既然他们在面酵供品这个事例上存在分歧,那么在无酵饼的事例上他们也存在分歧呢?或者也许面团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经文两次提到“你们的面团……你们的面团”(《民数记》15:20 - 21)。也许这种重复表明,为了让面团有履行面酵供品诫命的义务,需要具备所有权;然而,对于无酵饼而言,并没有这样的重复表述,所以也许按照拉比梅尔的观点,即便在耶路撒冷涉及第二什一税物产的情况下,一个人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从这里无法引据来支持拉夫·阿西的说法。 § 《密西拿》(犹太教口传律法汇编)接着说:属于不洁净的“特鲁玛”(teruma,农产品中的初熟供品,归祭司享用)的香橼是不合用的。原因如前文所述,就是不允许食用它。《密西拿》称:至于属于洁净的“特鲁玛”的香橼,一开始就不应该取用它;不过,如果已经取用了,它就可以用来履行诫命。拉比阿米和拉比阿西对此存在分歧。为什么一开始就不应该取用它呢?他们其中一人说:这是因为取用它会使其变得容易沾染不洁。所有的植物,即便接触了不洁源,在未被七种液体之一浸湿的情况下,是不会沾染仪式上的不洁的(见《利未记》11:37 - 38)。然而,一旦用湿手触碰香橼——手之所以湿是因为从用来保鲜其他三种植物(在住棚节时与香橼一同使用的柳树枝、桃金娘枝和棕树枝)的水中取出它们,就会使香橼变得容易沾染不洁。贤哲们禁止取用属于“特鲁玛”的香橼,以免它变得不洁,因为使“特鲁玛”变得不洁是被禁止的。另一个人则说:这是因为取用它会造成损坏。摆弄香橼会使它的果皮变得令人厌恶,而损坏“特鲁玛”是被禁止的。《塔木德》 Gemara问道:这两种说法在实际应用中有什么区别呢?《塔木德》 Gemara回答说:区别在于这样一种情况,即某人把整个香橼赋予“特鲁玛”的地位,但不包括果皮,果皮仍保持非神圣的状态。按照说“因为取用它会使其变得容易沾染不洁”的那个人的观点,是存在禁止情况的,因为没有把果皮尊为“特鲁玛”并不能阻止果实变得容易沾染不洁。然而,按照说“因为取用它会造成损坏”的那个人的观点,就不存在禁止情况,因为可能被损坏的果皮从来就不是“特鲁玛”。《密西拿》接着说:如果取用了属于“特鲁玛”的香橼,它是合用的,并且事后算是履行了义务。《塔木德》 Gemara解释说:按照说因为没有食用香橼的许可所以未履行义务的那个人的观点,这里是有食用许可的;按照说因为它没有金钱价值所以未履行义务的那个人的观点,这里它是有金钱价值的。 § 《密西拿》引述了贝伊特·希勒尔(Beit Hillel)和贝伊特·沙迈(Beit Shammai)关于属于“德迈”(demai,对是否已缴纳什一税存疑的农产品)的香橼的争议。《塔木德》 Gemara问道:贝伊特·希勒尔认为它合用,其理由是什么呢?“德迈”是禁止食用的,因为担心它实际上是未缴纳什一税的农产品。《塔木德》 Gemara回答说:因为如果一个人愿意,他可以宣布自己的所有财产无主,从而成为穷人,在这种情况下,“德迈”就适合他食用了。现在也是如此,即便他没有宣布财产无主,它也被认为符合“你们要为自己选取”这一标准。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可以把“德迈”喂给贫穷的人,可以把“德迈”喂给由城中居民负责供养的士兵(阿克桑亚,akhsanya)。《塔木德》 Gemara又问道:那么,贝伊特·沙迈为什么认为它不合用呢?《塔木德》 Gemara回答说:穷人是不可以吃“德迈”的,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不可以把“德迈”喂给贫穷的人,也不可以把“德迈”喂给士兵。拉夫·胡纳说:在一则巴拉塔中有这样的教导,贝伊特·沙迈说:不可以把“德迈”喂给贫穷的人,也不可以把“德迈”喂给由城中居民负责供养的士兵;而贝伊特·希勒尔说:可以把“德迈”喂给贫穷的人,可以把“德迈”喂给由城中居民负责供养的士兵。基于此,贝伊特·沙迈和贝伊特·希勒尔关于属于“德迈”的香橼的争议就清楚了。 § 《密西拿》接着说:对于在耶路撒冷属于第二什一税的香橼,一开始就不应该取用它。《塔木德》 Gemara解释说:按照说属于洁净的“特鲁玛”的香橼不合用是因为取用它会使其沾染仪式上的不洁的那个人的观点,在这里也是一样,取用它会使其沾染不洁;按照说不合用是因为取用它会损坏果皮的那个人的观点,在这里也是一样,取用它会损坏果皮。《密西拿》接着说:如果已经取用了在耶路撒冷属于第二什一税的香橼,它是合用的。《塔木德》 Gemara解释说:按照说因为没有食用禁果(欧尔拉,orla,果树种植后头三年所结果实禁止食用)的香橼的许可所以未履行义务的那个人的观点,所有人,即拉比梅尔和拉比们,都同意在这里是履行了义务的,因为在耶路撒冷是可以食用第二什一税物产的。然而,按照说因为禁果的香橼没有金钱价值所以未履行义务的那个人的观点,这条陈述符合谁的观点呢?它符合拉比们的观点,他们不认为第二什一税是属于上帝的财产;它不符合拉比梅尔的观点。 § 《密西拿》接着说:如果香橼上大部分地方出现了类似疖子的瑕疵,它就是不合用的。拉夫·希斯达说:这条陈述是由我们伟大的拉比拉夫所讲的,愿无所不在的主帮助他。贤哲们所教导的这条律法只是针对瑕疵集中在一处的情况;然而,如果瑕疵分布在香橼的两三个地方,它就是合用的。拉瓦对拉夫·希斯达说:如果瑕疵分布在两三个地方,那就好像香橼在不同地方被染上了不同颜色一样,它缺乏美感,肯定是不合用的。倒不如修改文本为:如果这条陈述是针对《密西拿》后面的条款所讲的,即如果类似疖子的瑕疵只出现在香橼的少部分地方,它就是合用的。拉夫·希斯达说:这条陈述是由我们伟大的拉比拉夫所讲的,愿无所不在的主帮助他。贤哲们所教导的这条律法只是针对瑕疵集中在一处的情况;然而,如果瑕疵分布在香橼的两三个地方,即便它们总体上仍占少数,那就好像香橼被弄花了一样,它就是不合用的。拉瓦说:如果在香橼上部开花的那一端有瑕疵,而那一端是清晰可见的并且构成了香橼美感的关键所在,那么即便瑕疵再小,香橼也是不合用的。 § 《密西拿》接着说:如果它的“皮塔姆”(pitam,香橼顶部类似杵状的突出部分)被去掉了,它就是不合用的。拉比伊扎克·本·以利亚撒传授了一则巴拉塔:这意思是说如果它上部顶端类似杵状的突出部分被去掉了。《密西拿》接着说:被剥了皮的香橼是不合用的。拉瓦说:那种像剥红枣一样被剥了皮的香橼,也就是只是去掉了薄薄的外皮,其余部分完好无损的香橼,是合用的。《塔木德》 Gemara反驳说:但我们在《密西拿》中不是明确学过如果香橼被剥了皮它就是不合用的吗?《塔木德》 Gemara回答说:这并不难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