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贤哲们教导说,经文提到“美好树的果子”,意思是一种树干的味道和果子的味道相似的树。那是哪种树呢?你肯定得说是香橼树。 《革马拉》问道:那可不可以说是胡椒树呢,因为它树干的味道和果子的味道是相似的呀,正如在一部《巴拉塔》中针对下面这段经文所教导的那样:“你们到了那地,栽种各样结果子的树木,就要以所结的果子如未受割礼的一样看待”(《利未记》19:23)。迈尔拉比会说,从经文所说的“栽种各样树木”,难道我还不知道它说的是能结果子的树吗?那么,经文说“各样结果子的树木”是为了什么目的呢?它是为了把树干味道和果子味道相似的树也包含在内。那这是哪种树呢?你肯定得说这是胡椒树。这是要教导你,胡椒,甚至它的树干,都是可食用的,所以这种树也要受禁果(欧尔拉)禁令的约束。而且以色列地什么都不缺,正如经上所说:“那地的粮食必不短缺,你在那地必一无所缺”(《申命记》8:9)。那么,从哪里能推导出《托拉》命令要拿取香橼作为四种植物之一呢?也许经文说的是胡椒呀。《革马拉》回答说:在涉及四种植物的情况中,很明显《托拉》说的不是胡椒,因为不可能将胡椒用于这个目的。我们该怎么做呢?如果我们拿一颗胡椒,由于它体积太小,拿取它都不显眼。如果我们拿两颗或三颗胡椒,可《托拉》说的是一个果子,而不是两个或三个果子呀。所以,这是不可能的,经文“美好树的果子”不可能指的是胡椒。 犹大·哈纳西拉比说:不要按经文所写的“哈达尔(hadar,意为美好)”来读这个词,而是要读成“哈迪尔(hadir,意为羊圈)”。意思是,就像在这个羊圈里有大羊小羊、无瑕的羊和有瑕疵的羊一样,同样,这种树也有大大小小、完美和有瑕疵的果子。《革马拉》疑惑道:难道说其他果子就没有大大小小、完美和有瑕疵的情况了吗?这样的描述怎么就能专门确定是香橼呢?倒不如说,犹大·哈纳西拉比是这么说的:就像在羊圈里,大小羊是在一起的,同样,在香橼树上,当小果子长出来的时候,大果子还在树上,而其他果树并非如此。 阿巴胡拉比说:不要读成“哈达尔”,而是要读成“哈达尔(haddar,意为居住)”,指的是一种年年长在树上的东西。 本·阿扎伊说:不要读成“哈达尔”,而是要读成“伊杜尔(idur,在希腊语中意为水)”。哪种果子是依靠各种水源生长,而不是只靠灌溉或雨水生长的呢?你肯定得说是香橼。 《密西拿》继续说道:属于被当作偶像崇拜的树的香橼,或者来自居民被煽动去拜偶像的城市的香橼是不适用的。《革马拉》问道:原因是什么呢?《革马拉》回答说:由于香橼注定要被焚毁,它所要求的合格状态已经被破坏了。虽然它还没有被烧毁,但从律法角度来说,它的地位等同于灰烬了。 《密西拿》继续说道:禁果(欧尔拉)形成的香橼是不适用的。《革马拉》问道:原因是什么呢?希雅·巴尔·阿文拉比和阿西拉比在这件事上有分歧。一位说:它不适用是因为食用禁果是不被允许的。任何不能吃的东西都不算自己的财产,所以它不适合用于履行这项诫命。另一位说:它不适用是因为它没有金钱价值。由于从禁果中获益是被禁止的,它就没有价值,人不能拥有没有价值的东西。所以,它不符合从自己财产中取香橼的要求。 《革马拉》断言,人们可能会想说:要求食用香橼需被允许才能使其适用的那一方,并不要求它有金钱价值;而要求它有金钱价值的那一方,并不要求食用它需被允许。基于此,《革马拉》从我们在《密西拿》中学到的内容提出一个疑问:属于不洁的“特鲁玛”(供品)的香橼是不适用的。诚然,按照那位说禁果形成的香橼不适用是因为食用它不被允许的人的观点,就能很好地理解属于不洁的“特鲁玛”的香橼不适用的原因了,因为它也是不能吃的。然而,按照那位说禁果形成的香橼不适用是因为它没有金钱价值的人的观点,为什么属于不洁的“特鲁玛”的香橼不适用呢?虽然吃它是被禁止的,但祭司可以把它当作燃料放在煮的食物下面烧呀。既然可以从它那里获益,不洁的“特鲁玛”就是有金钱价值的呀。倒不如说,与之前的假设相反,关于食用它是否被允许这一点,大家都一致认为我们要求食用香橼是被允许的。他们的分歧在于金钱价值方面。一位贤哲认为:我们要求食用它被允许,但不要求它有金钱价值。另一位贤哲认为:我们也要求它有金钱价值。 《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按照这种理解,他们之间在实际律法上的区别是什么呢?他们之间在耶路撒冷“第二什一税”的香橼的律法方面存在实际区别,按照迈尔拉比的观点,在耶路撒冷“第二什一税”产物的律法地位属于圣物财产。虽然它的所有者有权食用它,就像他可以食用自己所献的祭物一样,但它是上帝的财产,所有者对这些产物没有金钱方面的权益。按照那位说“禁果形成的香橼不适用是因为食用它不被允许”的人的观点,食用“第二什一税”的产物是被允许的;所以,按照迈尔拉比的观点,在耶路撒冷的“第二什一税”的香橼可用于履行诫命。而按照那位说“禁果形成的香橼不适用是因为它没有金钱价值”的人的观点,在耶路撒冷的“第二什一税”是上帝的圣物财产,对其所有者来说没有金钱价值。所以,按照迈尔拉比的观点,它不适合用于履行诫命。 为了把这些观点归到各位阿摩拉(犹太教律法学者)身上,《革马拉》提议说:可以得出结论,阿西拉比就是那位说原因是因为没有金钱价值的人,因为阿西拉比说过:就“第二什一税”的香橼而言,按照迈尔拉比的说法,人在节日里用它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其他贤哲们的说法,人在节日里用它能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恰恰就是上面所呈现的关于香橼是否需要有金钱价值的争议方式。《革马拉》判定:确实,可以得出结论,阿西拉比就是那位认为香橼也必须有金钱价值的人。 § 就这件事本身而言,阿西拉比说:就“第二什一税”的香橼而言,按照迈尔拉比的说法,人在节日里用它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其他贤哲们的说法,人在节日里用它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就“第二什一税”的无酵饼而言,按照迈尔拉比的说法,人在逾越节用它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它不是自己的(财产)。按照其他贤哲们的说法,人在逾越节用它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样,按照迈尔拉比的说法,“第二什一税”的生面团免除分离“哈拉”(一种供品)的义务。按照其他贤哲们的说法,它要受分离“哈拉”义务的约束。在所有这些情况中,争议点在于“第二什一税”是所有者的财产还是上帝的财产。 帕帕拉比强烈反对说:诚然,就生面团而言,经上写着:“你们要从初熟的面中,取出一团作为礼物献上”(《民数记》15:20)。“你们的面”表明人只对属于自己的面有分离“哈拉”的义务,而不对圣物面有此义务。就香橼而言也是如此,经上写着“你们要为自己拿取”,这表明它必须是来自自己的财产。然而,就无酵饼而言,为什么用“第二什一税”的无酵饼就不能履行义务呢?经文里写着“你们的无酵饼”了吗? 巴尔·撒母耳拉比说,也有人说是耶伊玛尔·巴尔·舍拉米雅拉比说的:这是通过在关于无酵饼所写的“面包”和关于“哈拉”所写的“面包”之间进行文字类比推导出来的。在这里,关于无酵饼,经上写着“困苦饼”(《申命记》16:3),而在那里,关于“哈拉”,……(此处原文未完整呈现后续关于“哈拉”相关经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