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绍尔说:复数形式的“柳枝”教导我们涉及柳枝使用的诫命有两条。一条是用于棕榈枝(卢拉夫)的柳枝,另一条是为圣殿取用的柳枝,在住棚节时人们会拿着它绕着祭坛转圈。而那些不那样解释经文的贤哲们,他们从哪里推导出圣殿柳枝的诫命呢?这是一条传给摩西的西奈山传统律法,是他们通过口传而非依据经文学到的,正如阿西拉比说约哈南拉比曾讲过的那样:有三条律法,贤哲们没能为它们找到《托拉》中的依据来源。 第一条是十棵树苗的律法。按照《托拉》律法有一项诫命,要延伸安息年的神圣性,并在安息年开始前三十天就开始停止耕种。然而,可以围绕单棵树苗进行耕种以养护它们。在一块面积为一贝特约五十肘见方(即五十肘长、五十肘宽),且均匀分布着十棵树苗的田地里,在安息年开始前可以耕种整块田地来养护这些树苗。 第二条律法就是圣殿柳枝的诫命。 第三条律法是祭坛上奠水的诫命,在住棚节期间,每天伴随着日常的祭献以及日常的奠酒一起进行。这些律法都没能在《托拉》中找到依据,因为每一条都是传给摩西的西奈山传统律法。 贤哲们又传授了一部《巴拉塔》:“溪边的柳枝”指的是那些生长在河边的柳树,这是要把察夫察法(一种植物)排除在外,它生长在山间,并不靠近溪边。 泽伊拉拉比说:推导出察夫察法不适用这一事实的经文依据是什么呢?是从下面这段斥责之辞推导出来的:“又将它栽于肥田多水之处,使它像柳树(察夫察法)一样。”(《以西结书》17:5)犹太民族曾像一棵栽于大水之旁的柳树,但最终却变得像察夫察法一样。显然,察夫察法并不生长在大水之旁。 阿巴耶对泽伊拉拉比说:或许经文后半句只是在解释前半句,意思是:他把它栽于大水之旁,那他栽在那里的是什么呢?是察夫察法呀。 泽伊拉拉比回答说:如果是这样,经文是这个意思的话,那“使它像……一样(设它为……)”这个表述是什么意思呢?倒不如说经文的意思是柳枝变成了察夫察法。这就是阿巴胡拉比对这段经文的解释,正如阿巴胡拉比说,神圣的上帝说:我曾说犹太民族在我面前应当像一棵栽于大水之旁的植物,那是什么植物呢?是柳树。而他们却把自己变成了山间的察夫察法。 有人把这段经文作为《巴拉塔》的结语来传授,泽伊拉拉比提出了异议,而对他异议的回应没有注明是谁说的:“他把它栽于大水之旁,使它像柳树(察夫察法)一样。” 泽伊拉拉比强烈反对说:或许经文后半句只是在解释前半句,意思是:他把它栽于大水之旁,那他栽在那里的是什么呢?是察夫察法呀。 《革马拉》反驳了这个说法:如果是这样,经文是这个意思的话,那“使它像……一样(设它为……)”这个表述是什么意思呢? 阿巴胡拉比说,神圣的上帝说:我曾说犹太民族在我面前应当像一棵栽于大水之旁的植物,那是什么植物呢?是柳树。而他们却把自己变成了山间的察夫察法。 说到柳枝与察夫察法的区别特征,与那些不适用的相似种类相对比,贤哲们教导说:什么是柳树,什么是察夫察法呢?就柳枝而言,它的茎是红色的,叶子狭长,叶子边缘是光滑的。而察夫察法呢,它的茎是白色的,叶子是圆形的,叶子边缘像镰刀一样呈锯齿状。 《革马拉》质疑说:但在一部《巴拉塔》中不是这样教导的吗:如果叶子边缘像镰刀一样呈锯齿状,它就是适用的,但如果像锯子一样呈锯齿状(锯子的齿在大小和排列顺序上都不均匀),那它就是不适用的。 阿巴耶说:传授那部《巴拉塔》的时候,说的是一种叫希尔法·吉拉的特殊柳树,它的叶子是有锯齿的。然而,所有其他种类的柳枝,其叶子边缘都是光滑的。 阿巴耶说:由此可以得出,这种希尔法·吉拉可用于履行四种植物(手持四种植物)的“胡沙纳”这一诫命要求。 《革马拉》疑惑道:这不是显而易见的嘛。 《革马拉》回答说:以免你说,既然它的名称带有修饰语,叫希尔法·吉拉,所以它不适用。因此,阿巴耶教导我们它是适用的。 《革马拉》问道:那是不是可以说确实如此,即由于它的名称带有修饰语所以它不适用呢? 《革马拉》回答说:仁慈的上帝用了复数形式“溪边的柳枝”,这教导我们柳枝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适用的。 说到柳枝和察夫察法的树枝,《革马拉》引述了希斯达拉比所说的话:自圣殿被毁之后,这三种物品的名称发生了变化。曾经被称作柳枝的,在后世被称作哈尔法塔(这原本是察夫察法的另一个名称),而曾经被称作哈尔法塔的,在后世被称作柳枝了。 《革马拉》问道:名称变化带来的实际律法差异是什么呢? 《革马拉》回答说:这与拿取棕榈枝(卢拉夫)的诫命有关,因为与棕榈枝捆绑在一起的其中一种植物是柳枝,而现在柳枝被称作察夫察法了。 此外,曾经被称作“号角”的,在后世被称作“朔法尔”,而曾经被称作“朔法尔”的,在后世被称作“号角”了。 《革马拉》问道:“朔法尔”被称作“朔法尔”还是“号角”,这在实际律法上有什么区别呢? 《革马拉》回答说:这对于犹太新年吹朔法尔的律法很重要。在犹太新年,只有吹响“朔法尔”,人才算履行了义务。如果现在有人来问应该用什么乐器来吹奏规定的号声,就应该告诉他用“号角”。 还有,曾经被称作“佩托拉塔”(原本意思是小桌子)的,在后世被称作“佩托拉”,而曾经被称作“佩托拉”(原本意思是大桌子)的,在后世被称作“佩托拉塔”了。 《革马拉》问道:名称变化带来的实际律法差异是什么呢? 《革马拉》回答说:这与买卖律法有关。订购“佩托拉”的人应该知道他订购的是小桌子,而不是大桌子。 阿巴耶说:我也要讲讲这一代词语含义的变化。曾经被称作“胡夫利拉”(反刍动物胃的第一个隔室)的,在近代被称作“贝·卡塞”(动物胃的第二个隔室的名称)。同样,曾经被称作“贝·卡塞”的,在近代被称作“胡夫利拉”了。 名称变化带来的实际律法差异是什么呢?这与在胃的第二个隔室厚壁中发现针的情况有关。在有关屠体瑕疵(特里法)的律法中,禁止食用预期寿命不足一年的动物。规定如果一根针只从一侧刺穿胃的第二个隔室的壁,那这只动物是符合食用规定的(洁净的);如果针穿透壁且从两侧都能看见,那这只动物就具有屠体瑕疵(特里法)的律法地位了。而在第一个胃中,即便针只穿透壁的一侧,这只动物也具有屠体瑕疵(特里法)的律法地位。所以,区分胃的第一个隔室和第二个隔室是至关重要的。 拉瓦·巴尔·约塞夫说:我也要讲讲这一代词语含义的变化。在圣经时代被称作巴比伦的城市,在后世被称作布尔西夫,而布尔西夫在后世又被称作巴比伦了。 《革马拉》问道:这……(此处文本似乎不完整,未显示完整问题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