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埃及桃金娘树枝的情况中,它每个叶基处都会长出七片叶子,所以即便有四片叶子(也就是多数叶子)掉落了,还会剩下三片叶子,它枝叶茂密的特性依然完好无损。阿巴耶说:由此可知,贤哲们认为这种埃及桃金娘树枝可用于履行四种植物(在住棚节使用)诫命中的“胡沙纳”(手持四种植物)这一要求。 《革马拉》问道:这不是显而易见的嘛。它是桃金娘树枝呀,为什么会不适用呢?《革马拉》回答说:以免你说,既然它的名称带有修饰语,也就是它不单纯叫桃金娘树枝,而是叫埃及桃金娘树枝,所以它不适用。因此,阿巴耶教导我们它是适用的。 《革马拉》问道:那是不是可以说确实如此,即由于它的名称带有修饰语所以它不适用呢?《革马拉》回答说:它是适用的,因为仁慈的上帝提到了“枝叶茂密的树”。由于《托拉》并没有规定必须使用某个特定的树种,而是列举了一个识别特征,只要具备那个特征的树,无论如何都是适用的,修饰语并不相干。 贤哲们教导说:如果它大部分的叶子干枯了,但上面还留有三根长着湿润叶子的枝条,那它就是适用的。希斯达拉比说:只有在湿润的叶子位于每根枝条顶端的情况下,才是这样裁定的;然而,如果湿润的叶子在枝条的其他位置,那它就是不适用的。 《密西拿》继续说道:如果桃金娘树枝的顶部被截断了,它就是不适用的。乌拉·巴尔·希纳纳教导说:如果桃金娘树枝的顶部被截断了,但在那个位置长出了一个像五倍子一样的浆果,那它就是适用的,因为浆果填补了空缺,树枝的顶部看上去就不再是截断的了。 耶利米拉比提出了一个疑问:如果是在节日前夕顶部被截断了,然后在节日当天那个位置长出了浆果,律法上是怎么规定的呢?这个疑问与一个更基本、范围更广的疑问相关联:关于诫命是否存在因前期不符要求而导致后续永久失效的情况呢?因为这根桃金娘树枝在节日开始的时候是不适用的,那么律法上是否规定它就永远不适用,不能再变得适用了呢?或者也许律法规定关于诫命不存在这种因前期不符要求而导致后续永久失效的情况。一旦浆果的生长消除了不适用的原因,这根桃金娘树枝就又可以用于履行诫命了。 《革马拉》问道:那从我们在一部《密西拿》中学到的内容来解决这个疑问吧:关于宰杀了非家养动物或禽类,因而有义务遮盖其血的人,如果他遮盖了血,而后血又露出来了,那他就免除再次遮盖血的义务。然而,如果是风吹来尘土把血盖住了,且没有人参与此事,那他就有义务再次遮盖血。拉巴·巴尔·巴尔·哈纳说,约哈南拉比曾讲过:他们教导说,只有在血后来又露出来的情况下,在风吹覆土之后他才有义务再次遮盖血;然而,如果血后来没有露出来,那他就免除再次遮盖血的义务。我们曾讨论过这个问题并问道:当血后来露出来的时候,为什么他有义务再次遮盖血呢?既然它已经不符合要求了(之前因风覆土已免除遮盖义务了),那就应该一直不符合要求呀。当风吹覆土的时候,他已经免除遮盖血的义务了。如果是这样,即便血随后又露出来了,他也应该依旧免除义务呀。那么,为什么在那种情况下他又有义务遮盖血了呢?拉帕帕拉比说:这就说明关于诫命不存在因前期不符要求而导致后续永久失效的情况。一旦免除履行义务的原因消除了,人就又有义务去履行诫命了。虽然在祭品方面存在因前期不符要求而导致后续永久失效的情况,但在诫命方面并非如此。如果是这样,耶利米拉比的疑问就解决了。 《革马拉》回答说:耶利米拉比正是针对拉帕帕拉比的这个解答本身提出疑问的。对于拉帕帕拉比来说,基于对血这个事例的讨论,是否很明显就能认定关于诫命不存在因前期不符要求而导致后续永久失效的情况呢;而且无论这个裁定导致从宽处理(比如桃金娘树枝顶部被截断后又长出浆果,使其变得适用这种情况),还是导致从严处理(比如血的事例中又有义务重新遮盖血这种情况),都没有区别吗?或者也许那位坦拿(传授律法者)也不确定,所以当这个裁定导致从严处理时,我们说关于诫命不存在因前期不符要求而导致后续永久失效的情况,人必须履行诫命;然而,当这个裁定导致从宽处理时,我们就不说关于诫命不存在因前期不符要求而导致后续永久失效的情况了。《革马拉》总结说:这个疑问仍未解决。 《革马拉》提议说:我们能否说关于诫命是否存在因前期不符要求而导致后续永久失效的这种情况,取决于坦拿们之间的一场争议呢,因为在一部《巴拉塔》中教导了一个类似的话题:如果有人违反规定,在节日当天摘掉了那些致使桃金娘树枝不适用的浆果,它仍然是不适用的;这是拉比以利以谢(拉比撒都该之子)的说法。而贤哲们认为它是适用的。 《革马拉》解释说:所有的坦拿们都一致认为棕榈枝(卢拉夫)并不需要捆绑。而且即便你说棕榈枝需要捆绑,即便如此,我们也不从住棚的律法规定中推导出棕榈枝的律法规定。关于住棚,经上写着“预备”,由此推导可知,(住棚必须通过主动行为去预备)而不是用已经预备好的(现成的东西)。住棚必须通过某种行为来搭建,而不是靠它自行形成的(状态)。怎么,难道拉比以利以谢(拉比撒都该之子)和其他贤哲们争议的焦点如下所述吗?认为桃金娘树枝不适用的拉比以利以谢认为:我们说关于诫命存在因前期不符要求而导致后续永久失效的情况。由于这根桃金娘树枝在节日开始的时候是不适用的(因为浆果比叶子多),减少浆果的数量也不会使它变得适用。而认为桃金娘树枝适用的贤哲们则认为:我们不说关于诫命存在因前期不符要求而导致后续永久失效的情况。尽管这根桃金娘树枝在节日开始的时候是不适用的,但一旦不适用的原因消除了,这根桃金娘树枝就变得可用于履行诫命了。 《革马拉》反驳了这个说法。不是这样的,也可以说所有人都一致认为我们不说关于诫命存在因前期不符要求而导致后续永久失效的情况。而在这里,他们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从住棚的律法规定中推导出棕榈枝的律法规定。一位贤哲,也就是拉比以利以谢(拉比撒都该之子)认为:我们从住棚的律法规定中推导出棕榈枝的律法规定。正如住棚必须通过搭建使其变得适用,而不是靠搭建之后采取的行为(来使其适用),同样,棕榈枝必须通过捆绑使其变得适用,而不是靠捆绑之后采取的行为(来使其适用)。由于这根桃金娘树枝不是通过捆绑而是通过在捆绑之后摘掉浆果才变得适用的,所以它是不适用的。而另一位贤哲,也就是其他贤哲们认为:我们不从住棚的律法规定中推导出棕榈枝的律法规定。所以,即便棕榈枝是通过已经预备好的(现成的状态)变得适用的,它也是适用的。 而且如果你愿意,也可以换一种说法:如果我们认为棕榈枝需要捆绑,那么所有人都一致认为我们从住棚的律法规定中推导出棕榈枝的律法规定。而在这里,他们争议的焦点在于棕榈枝是否需要捆绑,而且他们的争议与这些坦拿们之间的争议是一样的,正如在一部《巴拉塔》中所教导的那样:棕榈枝,无论它是与桃金娘树枝和柳枝捆绑在一起,还是没有捆绑,都是适用的。犹大拉比说:如果它捆绑了,它就是适用的;如果它没有捆绑,它就是不适用的。 《革马拉》问道:犹大拉比这种观点的依据是什么呢?他从《托拉》律法的哪个地方推导出这个要求的呢?《革马拉》回答说:他通过文字类比的方式,从写关于一束牛膝草的“拿取”一词推导出写关于四种植物的“拿取”一词。在这里,在四种植物的语境中,经上写着:“第一日,你们要拿美好树的果子,棕树的枝子,茂密树的枝条,和溪边的柳枝”(《利未记》23:40);而在那里,在埃及逾越节羔羊献祭的语境中,经上写着:“拿一把牛膝草”(《出埃及记》12:22)。正如在逾越节羔羊的事例中,拿取牛膝草的诫命明确要求是拿一束,同样在这里,拿取四种植物的诫命也明确要求是拿成一束。而其他贤哲们认为:我们不通过文字类比的方式从一个“拿取”推导出另一个“拿取”。 与此相关,《革马拉》问道:在《巴拉塔》中教导“有将桃金娘树枝和柳枝与棕榈枝捆绑在一起的诫命,如果他没有捆绑,它也是适用的”的那位坦拿是谁呢?这是谁的观点呢?如果这部《巴拉塔》符合犹大拉比的观点,那么当他没有捆绑的时候,为什么它是适用的呢?如果它符合其他贤哲们的观点,那他履行了什么诫命呢?《革马拉》回答说:实际上,它符合其他贤哲们的观点。而有将它们捆绑在一起的诫命,其原因在于经上写着“这是我的神,我要美化他(韦安韦胡)”(《出埃及记》15:2),他们把这句话解释为:在履行诫命时要在他(神)面前展现美(希特纳埃)。其他贤哲们一致认为,尽管没有将这三种植物捆绑起来并不会使棕榈枝不适用用于履行诫命,但当棕榈枝捆绑起来的时候,履行诫命的行为就更完美了。 《密西拿》继续说道:或者如果它的浆果比叶子还多,它就是不适用的。希斯达拉比说:这条陈述是我们伟大的拉比拉夫所讲的,愿无所不在的上帝助他一臂之力。贤哲们教导这条律法,只是针对浆果集中在一处的情况而言的。然而,如果浆果分布在枝条的两三处地方,那它就是适用的。拉瓦对希斯达拉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