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被称作“胡沙纳”,这是用于描述这四种植物的一个术语。《革马拉》回答说:这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名称变更,因为有时候在桃金娘树枝还长在树上的时候,人们也会把它称作“胡沙纳”。 贤哲们教导说:对于被盗的住棚以及在公共区域搭建住棚(这等同于从公众那里抢夺土地)的情况,以利以谢拉比认为这些住棚不适合用于履行诫命,而众拉比则认为它们是适合的。 纳赫曼拉比说:这场争议仅限于这样一种情况,即一人袭击另一人并强行将其从住棚中赶走,然后自己占据那个住棚。在这种情况下,以利以谢拉比认为那个住棚不适用。以利以谢拉比符合他自己的推理逻辑,因为他曾说:一个人不能用他人的住棚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无论如何,他都不能用这样的住棚履行义务。如果土地能够被偷走并被强盗占有,那么他从原所有者那里赶走其而占有的住棚就是被盗的住棚。而即便土地确实不能被偷走,按照以利以谢拉比的观点,强盗也不能履行义务,因为那属于借来的住棚。而众拉比符合他们的推理逻辑,因为他们曾说:一个人可以用他人的住棚履行自己的义务。既然土地不能被偷走,那个住棚仅仅是借来的而并非被盗的,所以强盗尽管做了应受谴责的行为,却依然履行了义务。然而,如果有人偷了木材并用其搭建住棚,所有人都同意(以利以谢拉比也承认),木材的原所有者仅有获得木材货币价值的权利。木材本身归强盗所有了,所以那就不是被盗的住棚了。 《革马拉》问道:纳赫曼拉比从哪里得出结论说这场争议是关于被盗的住棚,而不是关于用被盗建筑材料搭建的住棚呢?《革马拉》回答说:从这部《巴拉塔》中将被盗住棚的律法规定与在公共区域搭建住棚的律法规定并列这一情况来看,《巴拉塔》所教导的是被盗住棚的法律地位与在公共区域搭建住棚的法律地位是相似的。正如一个人不能用公共区域的住棚履行义务是因为土地不是他的,对于被盗的住棚而言,一个人不能履行义务也是因为土地不是他的,而不是因为建筑材料是被盗的。 《革马拉》讲述说:有一位老妇人来到纳赫曼拉比面前。她对他说:流亡领袖以及他家中所有的贤哲们都坐在一个被盗的住棚里。她声称流亡领袖的仆人们偷了她的木材并用其搭建了住棚。她大声叫嚷,但纳赫曼拉比没有理会她。她对他说:一个身为亚伯拉罕——我们的祖先——拥有三百一十八个奴仆的后裔的女人在你面前叫嚷,你却不理会她?她声称鉴于自己作为犹太人的血统,理应受到敬重。纳赫曼拉比对贤哲们说:这个女人就是爱叫嚷,她仅有获得木材货币价值的权利。然而,那个住棚本身已经归流亡领袖所有了。 拉维纳说:对于被盗的住棚大梁,贤哲们制定了一项法令,强盗不必完整归还大梁,这是基于大梁方面的一般性法令。按照律法的严格规定,一个人偷了大梁并将其用于建造新房子,就应当拆除房子并归还大梁。贤哲们制定了一项法令,要求强盗偿还大梁的货币价值来替代。他们制定这项法令是为了便于强盗悔改,如果要求拆除房子的话,强盗就不太可能悔改了。 《革马拉》问道:这不是显而易见的嘛。大梁与用于搭建住棚的其他木材有什么不同呢?《革马拉》回答说:以免你说:木材很常见,所以所有者更有可能对找回木材感到绝望,只要得到货币赔偿然后另换木材就满足了,但是,对于这种大梁,它并不常见,你可能会认为所有者不会绝望,强盗就应当归还实际的大梁,所以,拉维纳教导我们这项法令甚至适用于这种大梁,强盗只需归还其货币价值就行。 《革马拉》指出:强盗不必拆除住棚并归还大梁这条律法仅适用于节日的七天内。然而,七天过后,大梁要完整归还给所有者。如果强盗用灰泥把它固定住,使其永久性地附着在住棚上了,那么即便在节日七天过后,这项法令依然有效,强盗要把大梁的货币价值付给原所有者。 《托塞夫塔》中教导说:干枯的棕榈枝是不适用的。犹大拉比认为它是适用的。拉瓦说:这场争议专门针对棕榈枝而言,因为众拉比认为:我们根据经文里它们(棕榈枝和香橼)的并列表述,把棕榈枝比作香橼。正如香橼要求美观一样,棕榈枝也要求美观。而犹大拉比认为:我们不把棕榈枝比作香橼。然而,对于香橼,所有人都同意我们要求其美观,正如经文所说:“美好(哈达尔)树的果子”(《利未记》23:40),而干枯的香橼不符合这一标准。 《革马拉》问道:对于棕榈枝,犹大拉比真的不要求美观吗?但我们不是在《密西拿》中学到犹大拉比说:对于叶子已经散开的棕榈枝,应当从顶部把棕榈枝捆扎起来。这么做的原因是什么呢?难道不是因为他要求棕榈枝具备美观性吗?《革马拉》反驳说:不是的,原因如下所述:犹大拉比以塔冯拉比的名义说,同一节经文提到“棕树的枝子(卡波特)”。贤哲们把这个词解释为“捆绑(卡夫特)”的意思,表明如果棕榈枝的叶子散开了,就应当把它捆绑起来。 《革马拉》问道:难道犹大拉比对于棕榈枝真的不要求美观吗?但我们不是在一部《密西拿》中学到:只能用棕榈枝自身同类的东西来捆绑棕榈枝,这是犹大拉比的说法呀。犹大拉比要求用其同类来捆绑的原因是什么呢?难道不是因为他要求棕榈枝具备美观性吗?《革马拉》回答说:不是这个原因,正如拉瓦所说:按照犹大拉比的观点,甚至可以用长在棕榈树干周围的纤维以及棕榈树的树根来捆绑棕榈枝,即便这些并不符合美观的标准。 《革马拉》问道:那么,犹大拉比认为棕榈枝必须用其同类来捆绑这一观点的依据是什么呢?《革马拉》回答说:这是因为他认为棕榈枝需要捆绑,如果拿别的种类的东西来捆绑它,那就变成五种植物了,而不是四种,这就违反了禁止给《托拉》诫命增添内容的规定。 《革马拉》问道:对于香橼,犹大拉比要求美观吗?但在一部《巴拉塔》中不是这样教导的吗:对于棕榈枝的四种植物,正如不能减少其数量一样,也不能增加其数量。如果一个人找不到香橼,就不应该拿榅桲、石榴或任何其他东西来替代。如果这些植物稍微有点干枯,它们是适用的。如果它们完全干枯了,它们就是不适用的。犹大拉比说:即便干枯的香橼也是适用的。而且犹大拉比说:曾有这样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