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不适用是因为这是一项借助犯罪行为来履行的诫命,而这种情况会导致诫命无法履行,正如经上所说:“你们竟拿抢夺的、瘸腿的、有病的来献上为祭。我岂能从你们手中收纳呢?这是耶和华说的。”(《玛拉基书》1:13)根据经文中的并列表述,可以推导出被盗牲畜的法律地位等同于瘸腿牲畜的法律地位。正如瘸腿牲畜因为有瑕疵,无药可救且不适用一样,被盗牲畜也是无药可救的。无论在失主陷入无法找回被盗牲畜的绝望状态之前,还是在此之后,都是如此,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没有补救办法。 《革马拉》进一步阐释说:诚然,在失主绝望之前,强盗不能用这牲畜献祭,因为牲畜不属于他。仁慈的上帝说:“若有人献供物给耶和华……”(《利未记》1:2),“给耶和华”一词表明牲畜必须属于献祭之人,而这被盗的牲畜并非他的。然而,在失主绝望之后,难道强盗不是因失主的绝望而获得了这牲畜的所有权吗?一旦失主绝望,这牲畜就归强盗所有了,尽管他因此背负了必须偿还失主的债务。既然这牲畜在法律上是他的了,那为什么强盗用它献祭还是被禁止的呢?难道不正是因为献祭是一项借助犯罪行为来履行的诫命吗?既然这牲畜是通过犯罪手段落入他手中的,那它就不适用用于履行诫命了。 约哈南拉比以西门·本·约海拉比的名义说:“因为我耶和华喜爱公义,恨恶抢夺的祭物”(《以赛亚书》61:8)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革马拉》讲了一个比喻,有一位有血有肉的国王路过一个海关。他对仆人们说:向收税人交税吧。仆人们对他说:所有的税款最终不都是归您的吗?如果税款最终都会进入皇家国库,交税又有什么意义呢?国王对他们说:通过我的行为,所有过往行人都会效仿,就不会逃避交税了。同样,神圣的上帝说:“我耶和华……恨恶抢夺的祭物。”尽管整个世界都是他的,人类的获取之物对他并无影响,但上帝说:通过我的行为,我的子民们将会学习并远离抢夺行为,甚至是与祭品需求无关的抢夺行为。 还有这样的说法:阿米拉比说:干枯的棕榈枝不适用是因为它不符合美观的标准,被盗的棕榈枝不适用是因为这是一项借助犯罪行为来履行的诫命。 《革马拉》指出:阿米拉比与以撒克的观点不一致,因为以撒克·巴尔·纳赫曼拉比说,撒母耳说:贤哲们所传授的被盗棕榈枝不适用这条律法,仅适用于住棚节的第一天。然而,从节日第二天开始,就不再有《托拉》律法要求必须使用属于自己的棕榈枝了。既然用借来的棕榈枝可以履行义务,那么用被盗的棕榈枝也能履行义务。 纳赫曼·巴尔·以撒克拉比提出异议,依据《密西拿》所说:被盗的棕榈枝或完全干枯的棕榈枝是不适用的。由此可以推断出,借来的棕榈枝是可以使用的。《革马拉》问道:这条律法适用于什么时候呢?如果你说它仅适用于节日第一天,可经上不是写着“第一日,你们要拿……”,这表明四种植物必须取自自己的财产,而借来的棕榈枝并非属于自己呀。显然,《密西拿》所指并非第一天。那么,难道《密西拿》指的是节日第二天,并且《密西拿》教导说在这一天被盗的棕榈枝也是不适用的,这与撒母耳的观点相悖呀? 拉瓦说:实际上,《密西拿》可以解释为是指节日第一天,而那位坦拿是以一种说教式的风格在陈述律法:(有些情况)本没必要提及。没必要说用借来的棕榈枝不能履行义务,因为它不属于自己。然而,对于被盗的棕榈枝,要知道:除了特殊情况外,一般的盗窃行为都会导致失主陷入绝望,尽管被盗的棕榈枝是通过犯罪手段获取的,但其法律地位就如同强盗自己的财产一样。所以,《密西拿》教导我们实际并非如此,用被盗的棕榈枝不能履行义务。《密西拿》并不能反驳撒母耳的观点。 说到通过抢劫获取的四种植物不适用的话题,《革马拉》讲述说:胡纳拉比对售卖四种植物的商人说:你们从外邦人那里购买桃金娘树枝的时候,不要自己从树上砍下来呀,而是要让外邦人砍下来再交给你们。提出这个建议的原因是什么呢?是因为一般的外邦人都是土地抢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