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及因那些有能力斥责罪人却不斥责他们的人;还因那些公开承诺要做慈善,最终却不兑现承诺的人。拉夫说:房主的财产被国库没收是因四种情况:因那些拖延支付雇工工资的人(见《利未记》19:13;《申命记》24:15);因那些克扣雇工工资且根本不支付的人;因那些把公共责任的担子从自己肩上卸下,却转加到朋友肩上的人;因那些仗着财富对社群滥用权势的傲慢之人。而傲慢所受的惩罚等同于上述所有情况。不过,对于谦卑之人,经上写道:“谦卑人必承受地土,以丰盛的平安为乐”(《诗篇》37:11)。 我们回头再讲“睡觉的人”这个话题。 《密西拿》:被盗的棕榈枝(卢拉夫)或完全干枯的棕榈枝,不适用于履行四种植物(在住棚节使用)的诫命。属于被当作偶像崇拜的树(阿舍拉树)的棕榈枝,以及来自居民被煽动去拜偶像的城市(按规定该城市所有财产都要被焚毁)的棕榈枝,都是不适用的。如果棕榈枝的顶部被截断,或者棕榈叶从棕榈枝的主干上断掉了,那它就是不适用的。如果它的叶子虽然还连着,但已经散开,不再完全贴合主干了,它仍然是适用的。犹大拉比说:在那种情况下,应该从顶部把棕榈枝捆扎一下,让散开的叶子与主干贴合起来。来自铁山棕榈树的棕榈枝是可以使用的,尽管它与取自普通棕榈树的棕榈枝有所不同,其叶子更短,不能覆盖整个主干。长度有三掌宽、足以让人挥动的棕榈枝,可用于履行诫命。 《革马拉》:《密西拿》的裁决是被盗的棕榈枝不适用。《革马拉》提出:《密西拿》明确地传授了这条律法,这表明不管被盗的棕榈枝是在住棚节第一天使用(在这一天手持四种植物是《托拉》律法规定的诫命),还是在住棚节第二天开始使用(从第二天起这是拉比律法规定的诫命),都是没有区别的。《革马拉》问道:诚然,干枯的棕榈枝在第一天以及之后都是不适用的。它之所以不适用,是因为在提及四种植物时用到了“美丽(哈达尔)”这个词,由此推导出我们要求这些植物要有美感。既然干枯的棕榈枝没有美感,所以它不适用。然而,对于被盗的棕榈枝来说,诚然,在节日第一天它是不适用的,因为经上写着:“第一日,你们要拿……”(《利未记》23:40),这表明四种植物必须取自自己的财产。但是,从节日第二天开始,为什么用被盗的棕榈枝就不能履行义务了呢?约哈南拉比以西门·本·约海拉比的名义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