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回答说:百叶窗的情况和床单的情况有所不同。在百叶窗的情形下,当他通过关闭窗户来否定它(使其成为建筑物的一部分)时,它被视为建筑物的一部分,因此是被禁止的。然而,在这里,就床单的情况而言,由于他打算把它拿走,并没有否定它作为独立物件的性质,所以不一定是被禁止的。 《革马拉》讲述了一个类似的事件。贤哲们教导说:有一次,以利以谢拉比待在上加利利地区,那里的人们向他请教了三十条住棚节律法方面的问题。对于其中十二个问题,他对他们说:我从我的老师们那里听到过答案,然后就把所听到的告诉了他们。对于另外十八个问题,他对他们说:我没听到过相关答案。约西·本·犹大拉比说:情况正好相反。对于十八个问题,他说听到过答案;对于另外十二个问题,他说没听到过答案。他们对他说:你所知道的所有事情难道都只是听来的吗?你自己就从不发表见解吗?他对他们说:现在你们逼得我要讲一件我没从老师那里听到过的事了,因为我必须描述一下我的品性以及我的行事方式。在我一生当中,从来没有人比我先进入经学堂,因为我总是第一个到;我从来不在经学堂里睡觉,无论是长时间睡眠还是打个盹儿都没有过;我从来不会把任何人留在经学堂里自己离开,因为我总是最后一个离开;我从不参与闲聊,我只谈论必要之事或是与《托拉》相关的事;我从来不说任何我没从老师那里听到过的话。这就是他没有回答那些老师未曾讲过的问题的原因。 说到以利以谢拉比的品性,《革马拉》引述了他老师的品性。贤哲们谈到以利以谢拉比的老师约哈南·本·撒该拉比时说:在他一生当中,他从不参与闲聊;他行走不到四肘尺的距离,就必定会研习《托拉》并且戴上经匣;从来没有人比他先进入经学堂;他从来不在经学堂里睡觉,无论是长时间睡眠还是打个盹儿都没有过;他从不会在堆满人类排泄物的小巷里思考《托拉》相关的事,因为那样做是对《托拉》的轻慢;他从来不会把任何人留在经学堂里自己离开;从来没有人发现他坐着无所事事,相反,他总是坐着研习;只有他会为他的学生们开门,不顾自己的尊贵地位;他从来不说任何他没从老师那里听到过的话;除了在逾越节前夕(那时他们有义务宰杀逾越节的羔羊)以及赎罪日前夕(那时有要吃饱喝足的诫命),他从来不会对他的学生们说该起身离开经学堂了。而他的学生以利以谢拉比习惯以他为榜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革马拉》继续赞扬贤哲们。贤哲们教导说:大希勒尔有八十个学生。其中三十个学生非常优秀,神的临在本该像临到我们的老师摩西那样临到他们身上;三十个学生很杰出,太阳本该为他们像为约书亚·本·努恩那样静止不动;还有二十个学生处于前两者之间的中等水平。所有学生中最杰出的是约纳坦·本·乌齐尔,最年轻的是约哈南·本·撒该拉比。 《革马拉》讲述说:贤哲们谈到约哈南·本·撒该拉比时说,他在《圣经》、《密西拿》、《革马拉》、律法和传说、《托拉》的细节以及文士的细节、《托拉》中关于“由轻及重”的推理和文字类比等释经原则、历法季节的推算以及数字命理学方面都不曾有过疏漏。此外,他也没有忽视隐秘之事,包括天使侍奉的话语、恶魔的话语、棕榈树的话语、洗衣工的比喻(那些可用来解释《托拉》的民间故事)、狐狸的比喻,更宽泛地说,大事小事他都不曾忽视。《革马拉》进一步阐释说:所谓大事是指神的马车构造的奥秘、超凡宇宙的运行。所谓小事,例如,最终在阿巴耶和拉瓦争论框架内形成的律法。他没有忽视这些学科领域,以践行所记载的“使爱我的,承受货财,并充满他们的府库”(《箴言》8:21)这句话,因为约哈南拉比满是《托拉》和智慧的学识。既然最年轻的他都如此学识渊博,那最杰出的就更是学识深厚了。 《革马拉》讲述说,贤哲们谈到大希勒尔最杰出的学生约纳坦·本·乌齐尔时说,当他坐下研习《托拉》时,他所产生的神圣气场是如此强烈,以至于任何从他上方飞过的鸟都会立刻被烧焦。 《密西拿》:如果一个人头部和大部分身体在住棚里,而他的桌子在屋内,贝特·沙迈伊学派认为这样不符合要求,而贝特·希勒尔学派则认为是符合要求的。贝特·希勒尔学派对贝特·沙迈伊学派说:不是曾有这样一件事吗,贝特·沙迈伊学派的长老和贝特·希勒尔学派的长老去拜访约哈南·本·哈霍拉尼特拉比,发现他就是头部和大部分身体在住棚里,而桌子在屋内,可他们也没对他说什么呀。就连贝特·沙迈伊学派当时都没表示反对。贝特·沙迈伊学派回应他们说:能从那事里得出证据吗?实际情况不是那样的,而是他们对他说:如果你习惯这样做,那你这辈子就从来没有履行过住棚节的诫命。 《密西拿》继续说道:妇女、奴隶和未成年人可免除住棚节的诫命。不再需要母亲照顾的未成年人则有履行此诫命的义务。曾有这样一件事,沙迈伊长老的儿媳在住棚节前刚生了孩子,沙迈伊就把屋顶的灰泥层去掉,留下房梁,然后用这些房梁在床上方搭了个顶,给新生的婴儿用。 《革马拉》:关于妇女、奴隶和未成年人可免除住棚节诫命这一律法,《革马拉》问道:这些内容是从何而来的呢?《革马拉》回答说,正如贤哲们在一部《巴拉塔》中所教导的,经上记载:“以色列全会众要住在棚里”(《利未记》23:42)。倘若经文只写了“会众”,那就可以推断出犹太民族任何出生在本地的成员都有义务遵守这一诫命。然而,加上定冠词的“全会众”一词表明,只有特定的本地出生的成员,即男子,才有此义务,妇女则排除在外。“全会众”中的“全”字是要来包括那些能够履行这一诫命的未成年人。 《革马拉》对这部《巴拉塔》进行了分析。这位先师说:“全会众”是把妇女排除在外。难道说没有定冠词的“会众”一词是既指男子又指妇女吗?在一部关于赎罪日的《巴拉塔》中不是这样教导的吗,经上说:“这要作你们永远的定例,就是在七月初十,你们要刻苦己心,什么工都不可作,无论是本地人,是寄居在你们中间的外人”(《利未记》16:29)。而那节经文中的“本地人”一词是要来包括本地出生的妇女,她们在赎罪日有禁食的义务。在那种情况下,定冠词是用来包括妇女的。因此,显然,没有定冠词的“会众”一词只指男子。拉巴说:它们每一条都是从摩西在西奈山领受的律法,贤哲们只是用经文来辅助记忆而已。所以,出现相互矛盾的推导也就不足为奇了。《革马拉》问道:它们之中哪一条是从经文推导出来的,哪一条是从摩西在西奈山领受的律法只是用经文来辅助支撑的呢?而且,为什么既需要经文又需要这一传承律法呢?住棚节不就是一个有时间限定的积极诫命吗,而原则是妇女可免除所有有时间限定的积极诫命呀。根本不需要专门推导来免除妇女住棚节的诫命。而且关于她们在赎罪日禁食的义务也不需要推导呀,正如犹大以拉夫所说拉夫曾讲过的,并且在以实玛利拉比的学院里也是这样教导的,经上说:“无论男女,若犯了人所常犯的罪,以致干犯耶和华,那人就有了罪”(《民数记》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