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拉夫的观点,他们存在分歧之处在于:阿巴耶赞同拉夫的观点,即屋顶边缘向下延伸,无论是在田间的门廊处,还是被当作住棚搭建了屋顶的门廊处,都能起到封闭作用。而拉瓦本可以这样对你讲:拉夫只是在田间门廊那种情况下表明了他的观点,因为由屋顶边缘向下延伸所形成的隔断,是为门廊设立的隔断。然而,在这里,就住棚的情况而言,由屋顶边缘向下延伸所形成的隔断并非是为门廊设立的隔断,所以拉夫不会说屋顶边缘向下延伸并起到封闭作用。 《革马拉》(《塔木德》评注部分)引述了另一个证据。我们在《密西拿》(《塔木德》的基本部分)中学到:对于三面被门廊环绕的庭院,如果在不合格的屋顶覆盖之下有四肘尺(古代长度单位)的空间,那么这个住棚就是不合格的。《革马拉》问道:这个住棚为什么不合格呢?我们难道不能说屋顶边缘向下延伸并封闭,在住棚屋顶起始之处形成合适的隔断吗?拉瓦依照阿巴耶的观点来解释《密西拿》:这是一种将其屋顶,也就是住棚的屋顶与门廊的屋顶弄成同一高度的情况。由于从住棚内部看不到门廊的屋顶边缘,所以“屋顶边缘向下延伸并封闭”这一原则在此就不适用了。 在苏拉,人们会以上述那种表述来传授这条律法;在蓬贝迪塔,传授的方式则有所不同:如果有人给在开放一侧没有立柱的门廊搭建屋顶,大家都一致认为这样的住棚是不合格的。对于在开放一侧立柱间距小于三掌宽的门廊,阿巴耶说:这个住棚是合格的;拉瓦说:这个住棚是不合格的。阿巴耶说:这个住棚是合格的,因为我们说在此适用“连接”(lavud,犹太律法中关于距离极近的物体视作相连的原则)原则;这些立柱连接起来,为门廊以及门廊外庭院中的住棚构成了隔断。拉瓦说:这个住棚是不合格的,因为我们不说“连接”原则能为住棚构成隔断。《革马拉》总结道:律法是依据第一种说法来裁定的。 《革马拉》讲述道:拉夫·阿什找到拉夫·卡哈纳,当时拉夫·卡哈纳正在给一个没有立柱的门廊上方搭建住棚的屋顶。拉夫·阿什对他说:难道夫子您不认同拉瓦所说的吗——如果有立柱,住棚就是合格的;如果没有立柱,就是不合格的。您怎么能用这个来当作住棚呢?拉夫·卡哈纳向他展示,在这个住棚里,从内部甚至从外部都能看出住棚和门廊之间的差异。从外面看,门廊和住棚看似是一个连续的结构。然而,从内部看,门廊的一面墙明显比住棚的墙厚,而那多出的一掌宽厚度就充当了住棚的第三面墙。或者说,在这种情况下,从外面甚至从里面都能看出那种差异。门廊和住棚的外墙并不齐平。从外面很明显能看出它们是两个独立的结构。然而,从内部看,住棚似乎是门廊的直接延伸,没有立柱突出。在这两种情况下,突出的部分就充当了住棚的第三面墙,其宽度为一掌宽,所以住棚是合格的。这种区别就如同在合并通向小巷(小巷一侧开放,以便在安息日能在里面搬运物品,为此需在其开口的一侧设立一根侧柱)的庭院时所讲的那样:任何突出且从巷外能看到,但在巷内与墙齐平的物体,都具有侧柱的法律地位,因为从外面能够辨别出来。而且适用于小巷合并情况中侧柱的规定,与适用于住棚情况中立柱的规定是一样的。拉夫·卡哈纳的住棚本质上就是一个有立柱的门廊,适合用作住棚。 《托塞夫塔》(《塔木德》的补充文献)中教导说:由不同种类的农作物废弃物构成的合格屋顶,如果从住棚向外延伸,其法律地位与住棚相同。《革马拉》问道:“从住棚向外延伸的废弃物”是什么意思呢?乌拉说:是指延伸到住棚后面、不限于住棚墙内范围的树枝。《革马拉》问道:但我们不是要求有三面墙才能使覆盖有屋顶的区域成为合格的住棚吗?《革马拉》回答:这里说的是有三面墙的情况。住棚的两面侧墙并非在它们中间的那面墙处终止,而是也延伸到住棚后面,形成了第二个住棚。《革马拉》又问道:但我们不是要求住棚的最小面积得达到七乘七掌宽才合格吗?《革马拉》回答:这里说的是有规定的最小面积的情况。《革马拉》再问道:但我们不是要求住棚的荫凉处要超过阳光照射处吗?《革马拉》回答:这里说的是荫凉多于阳光的情况。 在指出这个住棚有三面墙、符合规定的面积以及足够的荫凉之后,《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陈述这条律法有什么意义呢?这个住棚从另一个住棚延伸出来这一事实并不相关呀。《革马拉》回答:尽管如此,这条律法还是有新颖之处的。免得你会说,鉴于连接用的中间那面墙的设置情况,这些墙起初是为原来住棚内部设立的,而不是为原来住棚外部设立的;因此你会说不行,中间那面墙不能被视作附加住棚的墙,乌拉教导我们初始意图并不重要。 拉巴和拉夫·约瑟夫两人针对《托塞夫塔》中的情况都说:这里说的是树枝延伸到住棚前门前面,并且其中一面侧墙连同屋顶一起延伸的情况。免得你说这个延伸部分不具备住棚合格所需的最小尺寸,无论是面积方面还是墙的数量方面,所以乌拉教导我们它是合格的,因为它被视作住棚的延伸部分。 拉巴·巴尔·巴尔·哈纳说,约哈南拉比说:《托塞夫塔》有必要只是为了讲授这样一种住棚的情况,即住棚的大部分区域其荫凉超过阳光照射,但在小部分区域阳光照射超过荫凉。免得你说由于这个延伸部分缺少住棚的这一基本要求,它就被当作根本不存在一样,结果整个住棚会因为那一小块区域而变得不合格,所以乌拉教导我们整个区域是一个合格的住棚。《革马拉》问道:按照对《托塞夫塔》的这种理解,“从住棚向外延伸的废弃物”是什么意思呢?它意思是屋顶延伸超出了住棚合格的律法参数范围。它并非指住棚的物理延伸。 拉比·奥沙亚说:这条《托塞夫塔》有必要只是为了讲授在一个小住棚中不合格屋顶面积小于三掌宽的情况。而“从住棚向外延伸的废弃物”是什么意思呢?它意思是屋顶延伸超出了合格住棚的律法地位;它不是指住棚的物理延伸。即便如此,它也不会使整个住棚不合格。 拉夫·霍沙亚强烈反对这种说法:这条《托塞夫塔》有什么新颖之处呢?就让不合格屋顶的地位仅仅和空地的地位一样严格好了。在一个小住棚中,面积小于三掌宽的空间会使整个住棚不合格吗?如果小于三掌宽的空间——其使住棚不合格的衡量标准是很严格的——都不会使住棚不合格,显然同样面积的不合格屋顶也不会使住棚不合格呀。 拉比·阿巴对他说:不合格屋顶和空地之间是有区别的。这种不合格屋顶能与合格屋顶相结合来凑足所需的量。而且人们甚至可以睡在它下面,因为不合格屋顶会被多数的合格屋顶抵消,并完全融入其中。然而,那块空间,虽然它也能与合格屋顶相结合来构成住棚所需的量,但人们不可以睡在它下面,因为它并没有转变为合格屋顶。所以,拉夫·霍沙亚的解释中也有新颖之处。《革马拉》质疑这种说法:有什么物件是能与其他物件相结合来促成合格,但它自身却不合格的呢?伊茨哈克·本·以利亚希夫拉比说:是的,这种模式在其他律法领域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