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穆埃尔说:关于发现弃婴身份认定的这条律法,是针对从其身上清理废墟而言的,意思是如果发现弃婴所在的城市中多数居民是外邦人,那就不可为了拯救这个弃婴的生命而在安息日去清理压在他身上的废墟。这意味着在拯救生命的情况下是遵循多数原则的。《革马拉》回应道:沙穆埃尔说这话时,是针对前面那条律法而言的。沙穆埃尔的本意是从宽裁定,他这话应这样理解:如果多数人是外邦人,那这个弃婴就是外邦人。沙穆埃尔说:但就拯救生命这件事而言,并非如此。而是要基于不确定的情况去拯救他。 § 有教导说,如果城市里多数居民是外邦人,那么发现的弃婴就被视为具有外邦人的身份。《革马拉》问道:这条陈述涉及哪条律法呢?拉夫·帕帕说:它涉及给他喂非符合犹太教规的食物这件事。人们无需让这个孩子避开每一项禁令,甚至可以给他喂非符合犹太教规的食物,就好像他是外邦人一样。 又有教导说:如果多数居民是犹太人,那这个弃婴就是犹太人。《革马拉》问道:这涉及哪条律法呢?《革马拉》回答说:它涉及把遗失物归还给他这件事。在这种情况下,假定他肯定是犹太人。因此,犹太人必须把遗失物归还给他,而对于外邦人则没有归还遗失物的义务。 还进一步提到:如果城市里一半是外邦人一半是犹太人,那弃婴就具有犹太人的身份。《革马拉》问道:这涉及哪条律法呢?雷什·拉基什说:它指的是损害赔偿方面的律法。《革马拉》问道:是什么样的情形呢?如果我们说我们的牛(也就是另一个犹太人的牛)抵伤了他的牛,有人可能会问:他怎么能像犹太人那样提出索赔呢?让他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是犹太人,然后才能领取损害赔偿金呀,因为举证责任在于索赔方。既然他无法证明自己的犹太身份,那他就无权索赔。《革马拉》回答说:不,有必要讲一下这样的情况,即他那头未被驯服(此前顶人次数不到三次)的牛抵伤了我们的牛(也就是一个犹太人的牛),在这种情况下,他只需赔付一半的损失,这是犹太人因其未被驯服的牛造成损害时应赔付的金额。然而,外邦人必须全额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这个弃婴不用支付另一半赔偿金,也就是外邦人在其牛伤害了犹太人的牛时需要支付给犹太人的那部分。可以让受损方说:拿出证据证明我不是犹太人,然后再来拿钱。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在于受损方。 § 《密西拿》中教导说:如果有石块滑落压在某人身上,不确定他是否在废墟下面,也不确定他是活着还是死了,还不确定废墟下的人是外邦人还是犹太人,都要清理压在他上面的那堆东西。《革马拉》问道:《密西拿》这话是什么意思呢?为什么它要列出这三种不同的不确定情况来说明即便存在不确定因素,为了拯救生命也可以亵渎安息日这一原则呢?《革马拉》解释说:它采用的是一种“不言而喻”的表述方式,《密西拿》应这样理解:不言而喻,在不确定他是否在废墟下面的情况下,要清理废墟,因为如果他在下面而且还活着,就必须清理废墟。但即便不确定他是活着还是死了,也必须清理废墟。而且不言而喻,当不确定他是活着还是死了,但确定他是犹太人时,也必须清理废墟。而是说,即便不确定他是外邦人还是犹太人,也必须清理废墟。 《密西拿》还教导说:如果发现他还活着,就要继续清理废墟。《革马拉》对此感到诧异:如果发现他活着,显然要清理废墟呀,因为这是在拯救生命嘛。《革马拉》回答说:不,有必要教导这一点,即即便很明显他只能再活很短时间,很快就会死去,也必须为了他亵渎安息日。 《密西拿》又教导说:如果发现他死了,就应该把他留在那里。《革马拉》对此感到诧异:这不是也很明显吗?为了一具尸体有什么理由可以亵渎安息日呢?《革马拉》回答说:不,按照拉比犹大·本·拉基什的观点,这条裁定是有必要的,正如在一部《巴拉伊塔》中所教导的那样:不可从火中抢救尸体,因为不可为了死者而亵渎安息日。拉比犹大·本·拉基什说:我听说可以从火中抢救尸体。《革马拉》质疑道:即便拉比犹大·本·拉基什这样说,那也只是针对火灾的情况,因为一个人会为其死去的亲属感到焦急,亲属的遗体可能会被火烧毁。如果不允许他搬走尸体,他可能就会去灭火,从而违犯《托拉》中一条严重的禁令。然而,在这里,在发生石块滑落或建筑物倒塌的情况下,如果不允许他清理废墟,他又能怎样呢?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亵渎安息日的顾虑,维护死者的尊严并不能凌驾于安息日之上。 贤哲们教导说:如果一个人被埋在倒塌的建筑物下面,要检查到什么程度才能确定受害者是否还活着呢?允许继续清理废墟到什么程度呢?他们说:要清理到能看到受害者的鼻子。如果没有生命迹象,也就是他没有呼吸了,那他肯定是死了。也有人说:要清理到能检查受害者的心脏,看是否有心跳。如果有好几个人被埋在下面,一个人检查后发现上面的人在废墟下已经死了,他不应该说:下面的人很可能也已经死了,没必要继续搜寻了。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他们发现上面的人死了,而下面的人还活着。 《革马拉》评论道:我们能否说,这些在检查生命迹象方面有分歧的坦拿们之间的争议,就如同那些在胎儿形成问题上有分歧的坦拿们之间的争议一样呢?正如在一部《巴拉伊塔》中所教导的那样:胎儿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形成的呢?是从头部开始的,正如经文所说:“你是叫我出母腹的(‘你是叫我[gozi]出母腹的’)”(《诗篇》71:6),又说:“要剪发(‘剪发[gozi]抛弃’),任它飘去”(《耶利米书》7:29)。这些经文表明人是从头部,也就是长头发的地方开始形成的。阿巴·绍尔说:人是从肚脐开始形成的,然后向各个方向伸展根基,直至长成一个人的模样。说根据鼻子来判断是否有生命存在的那位坦拿,其观点与认为胎儿形成始于头部的那位坦拿的观点相符。同样,说根据心脏来判断是否有生命存在的那位坦拿,其观点与认为胎儿形成始于肚脐的那位坦拿的观点相符。《革马拉》反驳说:即便你说胎儿从肚脐开始形成是阿巴·绍尔的观点,他可能仍然会要求检查鼻子来查看生命迹象。到目前为止,阿巴·绍尔在那里只是论述了形成的问题,说一切都是从中间开始形成的;然而,就拯救生命而言,即便阿巴·绍尔也承认,生命的主要迹象是在鼻子那里,正如经文所写:“凡在鼻孔里有气息的生灵(‘凡在鼻孔里有气息的生灵’)”(《创世记》7:22)。 拉夫·帕帕说:关于要检查到什么程度来查看生命迹象的争议,适用于挖掘者从下面开始清理瓦砾,也就是从脚的位置往上清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只检查到心脏是不够的;而是必须继续清理瓦砾,直到能够检查鼻子看是否有呼吸为止。但如果是从上面往下面清理瓦砾,一旦检查到能看到受害者的鼻子,就不需要再进一步检查了,正如经文所写:“凡在鼻孔里有气息的生灵(‘凡在鼻孔里有气息的生灵’)”(《创世记》7:22)。 § 《革马拉》讲述道:有一次,拉比以实玛利、拉比阿基瓦和拉比以利亚撒·本·阿扎利亚在路上行走,利未·哈萨达尔和拉比以利亚撒·本·阿扎利亚之子拉比以实玛利恭敬地跟在他们后面,因为他们比较年轻,不会与自己的老师们并肩行走。有人向他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从哪里可以推导出拯救生命凌驾于安息日之上呢?拉比以实玛利回答说,经文提到:“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出埃及记》22:1)。现在,如果对于贼这种情况都是如此,不确定他是来偷钱还是来害命的,而且众所周知,流血会使土地不洁,因为关于杀人犯经文说:“你们不可玷污所住之地”(《民数记》35:34),而且这会导致神的临在离开犹太民族,正如经文接下来所说:“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我耶和华住在以色列人中间’)”(《民数记》35:34),即便如此,房屋的主人仍被允许以窃贼的生命为代价来保全自己,那么,拯救生命凌驾于安息日之上就更不言而喻了。拉比阿基瓦回答说,经文提到:“若有人蓄意谋杀邻舍,你要将他从我的坛前捉去,任他处死”(《出埃及记》21:14)。“将他从我的坛前捉去”这句话意味着,如果杀人犯是一名祭司,而且前来履行祭祀仪式,人们不会等他完成仪式,而是立即把他带去执行死刑。但不可从我的坛上把他拉下来。如果他已经开始了仪式并且正在进行当中,人们不会马上把他从祭坛上拉下来,而是允许他完成仪式。拉巴·巴尔·巴尔·哈纳称拉比约哈南说:他们只是教导说,不可为了执行谋杀罪的刑罚而把祭司从祭坛上拉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