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听一听此事的一个证据,正如拉巴·巴尔·沙穆埃尔在如下的《巴拉伊塔》中所教导的那样:对于一个闻到食物气味就产生渴望的孕妇,要给她喂食,直至她满足为止,即便在赎罪日也应如此;对于被疯狗咬伤的人,要给他喂那只狗的肝叶;对于口腔疼痛的人,可以在安息日把药放进他嘴里;这是拉比约瑟之子拉比以利亚撒的说法,他是引用拉比马提亚·本·哈拉什的话这样说的。而众拉比说:仅在此情况(指口腔疼痛在安息日用药这一情况)下可以,其他情况则不行。《革马拉》阐明:这里说的是哪种情况呢?如果我们说他们这话是针对孕妇而言的,那显然是没问题的呀;难道会有人说不应该给孕妇食物吗?那么,它难道不是指安息日用药的律法吗,即众拉比也同意在这种情况下是允许的呀。由此可以得知,众拉比在这一点上并无分歧。拉夫·阿什说:《密西拿》的措辞按照这种思路来看也是精准的,正如《密西拿》所教导的:而且,拉比马提亚·本·哈拉什说:对于口腔疼痛的人,可以在安息日把药放进他嘴里,众拉比对此并无异议,也没有提出相反意见。倘若众拉比确实与他有分歧,那么《密西拿》就应该把这两条律法合并起来一起讲述,让众拉比对后面条款中的两点都提出异议。既然《密西拿》不是这样写的,而是众拉比的争议出现在拉比马提亚关于疯狗那条陈述之后,由此可知,众拉比在有关用药的律法方面与他并无分歧。 § 《密西拿》称,喉咙疼痛的人在安息日应给予用药,因为这属于涉及危及生命状况的不确定情形。《革马拉》问道:为何要说“而且,任何涉及危及生命状况的不确定情形都凌驾于安息日之上”呢?拉夫·犹大称拉夫所言:他们这样规定,不仅是在关乎当下这个安息日存在不确定情况时,甚至在不确定情况涉及未来另一个安息日时也是如此。在什么情形下会出现关于未来其生命是否会处于危险之中的不确定情况呢?比如医生评估一个病人需要连续接受八天的某种治疗,而他患病的第一天正好是安息日。免得你会说:他应该等到傍晚,等安息日过后再开始治疗,这样就不用为他亵渎两个安息日了,所以才教导我们必须马上为他亵渎安息日。这就是律法,尽管这样做会导致额外的安息日被亵渎,那是因为存在其生命是否处于危险的不确定性。 在一部《巴拉伊塔》中也有这样的教导:可以在安息日为病人烧水,无论是给他喝还是给他擦洗,因为这或许有助于他康复。而且他们说的并非只是允许为他亵渎当下这个安息日,甚至涉及未来另一个安息日也可以。并且不可说:咱们等等,等安息日过后再为他做这些事吧,说不定在此期间他就康复了呢。而是要马上为他烧水,因为任何涉及危及生命状况的不确定情形都凌驾于安息日之上。而且这不仅是针对当下这个安息日其生命是否处于危险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甚至在涉及另一个安息日有危险的不确定情形时也是如此。而且这些行为不应该由外邦人或撒玛利亚人来做,而应由犹太人中最杰出的人士,也就是他们的学者来做,因为这些学者知道如何正确行事。并且不能说:可以依据妇女或撒玛利亚人的建议来做这些事,因为他们不被视为有能力判定一个人的病情严重到足以凌驾于安息日之上的专家。不过,这些人的意见可以与其他意见相结合,意思是如果存在争议,在做决定时可以考虑他们的意见。 § 贤哲们在一部《巴拉伊塔》中教导说:在安息日要积极拯救生命,积极去这样做的人是值得称赞的。而且不需要征得法庭的许可,而是要自行赶紧行动。怎么个情况呢?如果一个人看到有个孩子掉进海里了,他可以张开渔夫的渔网把孩子从水里捞出来。积极且迅速行动的人是值得称赞的,而且不需要向法庭请求许可,尽管这样做的同时也会用网捕到鱼。同样,如果一个人看到一个孩子掉进坑里,孩子出不来,他可以在坑边挖开一部分地面,造出一个临时的台阶把孩子弄出来。积极且迅速行动的人是值得称赞的,而且不需要向法庭请求许可,尽管这样做等于制造了一个台阶。同样,如果一个人看到一扇门在一个孩子面前锁上了,孩子很害怕并且在哭,他可以把门打破然后把孩子带出来。积极且迅速行动的人是值得称赞的,而且不需要向法庭请求许可,尽管他打算把这门拆成木板留待日后使用。同样,在安息日当生命受到威胁时,可以通过在火前面放置装满水的金属或陶制容器作为屏障来灭火。积极且迅速行动的人是值得称赞的,而且不需要向法庭请求许可,尽管这样会留下炭火,而安息日过后这些炭火可用于做饭。《革马拉》评论道:有必要讲述这些例子,因为每一个例子都体现出一个独特的要点。因为,假如只教导了孩子掉进海里的律法情况,我们或许会说:在那种情况下他必须迅速行动,是因为要是耽搁了,孩子会被海浪卷走消失不见,所以救援者不需要请求许可;但对于孩子掉进坑里的情况,孩子待在坑里并不会再有进一步的危险,有人或许就会说救援者不必着急,可以先向法庭请求许可。所以,《巴拉伊塔》解释说:不,有必要把那种情况也告诉我们。而且,如果只教导了坑的情况,有人或许会想那是因为孩子被困住会害怕;但当门在孩子面前锁上时,或许可以坐在门的另一边,用敲坚果的声音逗孩子,一直等到安息日结束。因此,有必要教导说在这种情况下,同样也不能耽搁,要马上行动,因为生命可能处于危险之中。 在一部《巴拉伊塔》中有这样的教导:可以在安息日通过在火前面放置屏障来灭火。《革马拉》问道:为何要讲这个呢?这个危及生命情况的附加案例又能教给我们什么新要点呢?《革马拉》回答说:这条律法甚至适用于火正在向另一个庭院蔓延的情况。不仅可以这样做来拯救着火庭院里人们的生命,也可以这样做来防止火蔓延到相邻的庭院。 § 拉夫·约瑟夫称拉夫·犹大所言,沙穆埃尔说:在拯救生命方面,贤哲们并不像在其他律法领域那样遵循多数原则。《革马拉》问道:是什么样的情形呢?在什么情况下不遵循多数原则呢?如果我们说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不遵循多数原则,即有九个犹太人和一个外邦人在一起,建筑物倒塌压在他们其中一人身上,在那种情况下多数人是犹太人,然而为了拯救被困之人还是要亵渎安息日的。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是遵循多数原则的呀。或者,如果这个群体中一半是犹太人一半是外邦人,对于涉及危及生命状况的不确定情形,裁决是从宽的。但这也不是遵循少数的情况呀,因为受害者是犹太人的概率是均等的。而是指有九个外邦人和一个犹太人的情况。然而,这一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呀。要去拯救那个被困的人,是因为这个群体处于固定的场所,而且有这样一个原则,但凡一个群体处于固定场所,就视其如同人数各占一半那样(同等概率)。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这个群体中多数是外邦人,但还是视其如同由一半犹太人和一半外邦人组成的那样。《革马拉》回答说:不,有必要教导说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不遵循多数原则,即有一个人没和群体一起待在他们所在的庭院,而是分开去到了另一个庭院,建筑物倒塌压在了他身上。免得你会说:应该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即凡是从群体中分离出去的,就视为是从多数中离开的,既然那里多数是外邦人,那么离开群体的那个人大概率就是外邦人,就没必要在安息日为一个外邦人清理废墟了,所以才教导我们,在拯救生命的不确定情形下,不遵循多数原则。《革马拉》问道:是这样的吗?但拉夫·阿西不是说拉比约哈南讲过吗:如果有九个外邦人和一个犹太人,建筑物倒塌压在他们其中一人身上,如果是在同一个庭院里,就要清理废墟去救人,但要是在另一个庭院里,就不用清理废墟去救人呀。《革马拉》回答说:这并不难理解,这两条律法之间并不矛盾。需要清理废墟去救人的这种情况,是他们所有人都去到了另一个庭院,而且很清楚那个犹太人就在他们当中。所以,处于固定场所的原则仍然适用,这属于不确定的情况。而另一种情况,是他们当中只有少数人去到了另一个庭院,不清楚那个犹太人是否和他们一起去了。《革马拉》问道:沙穆埃尔真的这样说过吗,即关于拯救生命不遵循多数原则?我们不是在一部《密西拿》中学到过这样的内容吗:如果一个人在城里发现一个弃婴,不知道其父母是谁,如果城里多数人是外邦人,那这个弃婴就被视为外邦人;如果城里多数人是犹太人,那这个弃婴就被视为犹太人;如果城里一半是外邦人一半是犹太人,那这个弃婴就被视为犹太人。而且拉夫说过:他们这样教导说他是犹太人,只是针对抚养他而言的,而不是针对确定其血统而言的。不能仅仅依据多数就说他肯定是犹太人。所以,就婚姻律法而言,他的身份仍然是不确定的。如果这个弃婴是个女孩,她就不允许嫁给祭司,因为祭司只能娶有确定血统的女子为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