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在设有侧柱的小巷上方搭建棚顶,那么它可用作会幕。同样,拉瓦说:如果有人在井周围的直立木板上方搭建棚顶,那么它也可用作会幕。一口井通常至少宽四掌、深十掌。因此,它被视作私人领地,在安息日从井里打水是被禁止的,因为那样做会构成从私人领地往公共区域搬运物品的违禁行为。为了允许从井里打水,井的周边区域必须被隔离开来,使其成为私人领地。为了方便节日期间的朝圣者,贤哲们制定了一项特殊的宽松规定,为此目的,不必在井的周围搭建完备的隔板。只要在井周边区域的四个角设置四根双柱就足够了。由于这些象征性的屏障就安息日的律法而言被视作隔板,那么在安息日,它们就会幕的律法而言也被视作隔板。 《革马拉》指出:拉瓦有必要对这两种相似的情况分别陈述律法,因为倘若他只教导我们小巷的那种情况下会幕是合用的,人们可能会说那是因为那里有两面完备的墙;然而,就井周围直立木板的情况而言,那里并没有两面完备的墙,而且大部分区域是敞开的,人们可能就会说,那不能被视作合用的会幕。而倘若他只教导我们井周围直立木板的情况,人们可能会说那是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它属于有四面(尽管是虚拟的)墙的会幕类别;然而,就有人在小巷上方搭建棚顶的情况而言,它并不属于有四面墙的会幕类别,人们可能就会说,那不能被视作合用的会幕。而且,倘若他只教导我们这两种情况,以表明就安息日律法而言的隔板就会幕律法而言也是隔板,人们可能会说那是因为可以从严格的安息日律法推导出宽松的会幕律法;然而,要从宽松推导到严格,人们可能就会说不行了。因此,有必要讲述关于由两面常规意义上的墙和一面一掌宽的第三面墙构成的会幕的第三条律法:既然就宽松的会幕律法而言第三面墙被视作墙,那么就严格的安息日律法而言它也被视作墙。 § 《密西拿》接着说:如果会幕的阳光(即透过棚顶照进来的阳光)比其荫凉处多,那么这个会幕就是不合用的。贤哲们在一则巴拉塔中教导说,“其阳光比其荫凉处多”这句话,指的是因棚顶稀疏而透进来的阳光,而非因墙壁有缝隙而照进来的阳光。有可能会幕因为阳光从侧面(而非透过棚顶)照进来而使得阳光比荫凉处多,在这种情况下,会幕是合用的。 拉比约西亚说:如果阳光超过了荫凉处,会幕就是不合用的,即便阳光是因墙壁的缝隙照进来的也是如此。 拉维·耶马尔·巴尔·舍勒米亚以阿巴耶的名义说:拉比约西亚这一说法的依据是什么呢?正如经文所写:“要用幔子将法柜遮掩(‘vesakkota’)”(《出埃及记》40:3)。幔子是一种隔板,并非是覆盖在法柜上的遮盖物,然而,仁慈的主却称它为棚顶(‘sekhakha’)。显然,我们要求隔板的作用要与棚顶的作用相似;就如同棚顶必须大部分能遮挡阳光一样,隔板也应如此。 那么,不同意拉比约西亚观点的众贤哲是如何解释“要用幔子将法柜遮掩(‘vesakkota’)”这句话的呢?这句话是教导我们要把幔子的顶端稍微弯折一下,使其看起来像是法柜上方的棚顶。 阿巴耶说:拉比犹大·哈纳西、拉比约西亚、拉比犹大、拉比西蒙、拉班·迦玛列、贝特约西、拉比以利以谢以及阿希拉姆都认为,我们要求会幕要坚固,并且要像永久性居所那样适合居住。 阿巴耶引述了上述各位坦拿的相关言论。拉比犹大·哈纳西陈述了这一观点,正如在一则巴拉塔中所教导的,拉比犹大·哈纳西说:任何面积不足四肘尺乘四肘尺的会幕都是不合用的。这是永久性居所的尺寸。 拉比约西亚认为会幕必须像永久性居所,从我们前面所述内容就能看出,即墙壁也必须像永久性居所的墙壁那样能遮挡阳光。 拉比犹大也认为会幕必须像永久性居所,正如我们在《密西拿》中学到的:高度超过二十肘尺的会幕是不合用的;拉比犹大却认为它是合用的。如前文所解释的,搭建高度超过二十肘尺的会幕时,人无法使其居所成为临时性居所,而是必须搭建一个坚固的永久性居所。 拉比西蒙也认同这一观点,正如在一则巴拉塔中所教导的:会幕的规格是要有两面常规意义上的墙,以及一面哪怕只有一掌宽的第三面墙;拉比西蒙说:三面墙必须是常规意义上的墙,并且还需要有一面哪怕只有一掌宽的第四面墙。显然,会幕必须像永久性居所那样四周都有围挡。 拉班·迦玛列认为会幕必须像永久性居所,正如在一则巴拉塔中所教导的:如果有人把会幕搭建在马车或船上,拉班·迦玛列认为它是不合用的;可移动的结构不是永久性居所。拉比阿基瓦则认为它是合用的。显然,拉班·迦玛列要求会幕得是永久性居所。 贝特约西也认同这一观点,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如果一个人的头和大部分身体在会幕里,而他的桌子却在屋里,贝特约西认为这个会幕是不合用的,因为一个狭小的会幕是不合用的,人们无法用它来履行住棚节搭建会幕的诫命。而贝特约希勒尔则认为它是合用的。显然,贝特约西要求会幕要类似于永久性建筑。 拉比以利以谢认为会幕必须像永久性居所,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如果有人把会幕搭建成像一种圆形小屋那样,其墙壁从中心向下倾斜且没有屋顶,或者有人把会幕靠着墙搭建,拿长树枝把一端放在地上,另一端靠在墙上,搭建出一个没有屋顶的结构,拉比以利以谢认为它是不合用的,因为它没有屋顶,而众贤哲则认为它是合用的。永久性居所是有屋顶的。 阿希拉姆也认同这一观点,正如在一则巴拉塔中阿希拉姆所说:搭建得像鸽舍那样呈圆形的会幕是不合用的,因为它没有角,而永久性居所是有角的。 § 拉比约哈南说:对于形状像烤炉、完全呈圆形的会幕,如果其周长能容纳二十四个人坐在里面,它就是合用的,如果不能,它就是不合用的。 《革马拉》问道:拉比约哈南依据谁的观点裁定会幕必须要有这么大的面积呢? 《革马拉》回答说:无疑是依据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他说:任何面积不足四肘尺乘四肘尺的会幕都是不合用的。既然他要求会幕的最小尺寸是最大的,拉比约哈南必然是依据他的观点。 然而,即便他依据拉比犹大·哈纳西的观点,问题又来了:现在,由于一个人坐下时占据一肘尺的空间,那么拉比约哈南所要求的会幕周长就是二十四肘尺。然而,从数学角度来讲,圆的周长每三掌宽,其直径大约就是一掌宽。因此,会幕只要能容纳十二个人就应该足够了,因为周长为十二肘尺的圆,其直径大约为四肘尺。既然如此,拉比约哈南为什么要求会幕的周长要是所需周长的两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