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他把那一掌宽的墙放置在与那面墙相对的位置,就像田地逐渐变窄时田埂尽头形成的对角线那样。这第三块隔板将代表三角形的第三条边,会使会幕看起来更像一个完备的建筑,因为这条对角线将代表对两个无墙方向的封闭。拉夫沉默了,没有回应。 还有一种说法是,舍梅尔以利未的名义说:要把它放置在其中一面直立墙的尽头,正对着从那面墙另一端延伸出来的墙。并且,在研习所里他们也是这样裁定的:把它放置在其中一面直立墙的尽头,正对着从那面墙另一端延伸出来的墙。 拉比西蒙说,也有人说是拉比约书亚·本·利未说的,这第三面墙的放置方式有所不同。他为第三边设立一面用张开手指测量的宽一掌(比常规一掌宽略大)的墙,然后把它放置在距离第二面墙相对的那面墙不足三掌宽且与之相邻的位置。任何放置在距离墙不足三掌宽且与之相邻位置的物品,其律法地位如同与那面墙相连的物品。通过这种方式,这宽一掌的墙就与相邻的墙相连了,就好像它是一面四掌宽的墙,而四掌宽是一个完备会幕墙的最小尺寸(七掌宽)的大部分了。 拉夫·犹大说:搭建得像小巷一样、有两面平行的完备之墙的会幕是合用的,至于那一掌宽的第三面墙,他可以把它放置在挨着两面墙中任意一面墙的任何方向,因为它只是一个显眼的标记而已。 拉比西蒙说,也有人说是拉比约书亚·本·利未说的:对于那种搭建得像两端开口的小巷一样的会幕,仅有一掌宽的第三面墙是不够的。相反,要为第三边设立一块宽四掌多一点的木板,把它放置在距离任意一面墙不足三掌宽且与之相邻的位置,作为开口端的墙。任何放置在距离墙不足三掌宽且与之相邻位置的物品,其律法地位如同与那面墙相连的物品。这样就形成了一面完备的七掌宽的会幕墙。 《革马拉》问道:在有两面相连的墙的那种情况里,你说宽一掌(张开手指量的那种宽掌)的墙就足以构成第三面墙,而在这里你却说需要一块宽四掌多一点的木板,这两者有什么不同呢?《革马拉》回答说:在那里,有两面常规意义上的墙,因为它们相连,形成了一种建筑结构,所以第三面墙宽一掌(张开手指量的那种宽掌)就足以使会幕合用了;然而,在这里,没有两面常规意义上的墙,因为它们不相连,所以如果有一块宽四掌的木板作为第三面墙,是的,会幕就是合用的,如果没有,那就不合用了。 拉瓦说:只有当那一掌宽的第三面墙呈门道的形式时,由两面相邻的墙加上这第三面墙构成的会幕才是被允许且合用的。只有通过把这一掌宽的墙一分为二,将一半附着在直立的墙上,另一半对着从直立墙延伸出来的另一面墙,然后在这两半之间放置一根杆子,形成门道的样子,这第三面墙才能成为像一扇敞开的门那样,被视作具有律法意义的隔板。 也有人说拉瓦是这样讲的:由两面相邻的墙构成的会幕,如果第三面墙呈门道的形式,也是被允许且合用的。换句话说,拉瓦并没有否定拉比约书亚·本·利未所提出的宽一掌(张开手指量的那种宽掌)的墙这种补救办法;而是提出了另一种办法。 还有一种关于拉瓦所说内容的第三种说法:由两面相邻的墙构成的会幕,即便有拉比约书亚·本·利未所建议的宽一掌(张开手指量的那种宽掌)的第三面墙,也需要呈门道的形式才是合用的。换句话说,除了采用拉比约书亚·本·利未的补救办法之外,还必须营造出门道的形式才能使会幕合用。 《革马拉》讲述道:拉夫·阿什伊发现拉夫·卡哈纳正在搭建他的会幕,这个会幕有两面相邻的墙,他搭建了一面宽一掌(张开手指量的那种宽掌)的第三面墙,并且也营造出了门道的形式。拉夫·阿什伊对他说:难道夫子您不认同拉瓦的那种观点吗,拉瓦说过:只要第三面墙呈门道的形式,会幕就是被允许且合用的呀。您为什么还要搭建一面宽一掌(张开手指量的那种宽掌)的墙呢?拉夫·卡哈纳对他说:我认同拉瓦观点的另一种说法,拉瓦说过:会幕除了要有宽一掌(张开手指量的那种宽掌)的墙之外,还需要呈门道的形式才是合用的。 § 《托塞夫塔》中教导说,如果会幕有两面常规意义上的墙以及一面一掌宽的第三面墙,它就是合用的。拉瓦说:同样,对于住棚节期间的安息日来说,既然它就会幕的律法而言被视作一面墙,那么就安息日的律法而言它就被视作一块隔板。如果有人在住棚节期间以那种方式在他家门口相邻的公共区域搭建一个会幕,它的律法地位就是私人领域,在住棚节期间的安息日,人们就可以把物品从那里搬进他家,或者从他家搬到那里。然而,在其他安息日,那种建筑就不被视作私人领域了。 阿巴耶对拉瓦的观点提出了异议,他引用了一则巴拉塔:我们难道会说“既然它被视作……那就也被视作……”这种原则适用于这一律法领域吗?但在一则巴拉塔中不是这样教导的吗:会幕墙的规格就安息日的律法而言与隔板的规格类似。正如就安息日的律法而言,人们可以通过设立相邻的芦苇来构成隔板,同样,人们也可以用同样的方式搭建会幕的墙,只要从一根芦苇到另一根芦苇的间隔不超过三掌宽就行。如果间隔达到三掌宽或更宽,这些芦苇的律法地位就是它们不被视作相连的。但是,就有效隔板的判定标准而言,安息日律法的严格程度超过了会幕律法的严格程度,因为就安息日而言,只有当隔板的直立部分(即实际的墙)的总和大于隔板缺口部分(即那些不足三掌宽的间隔)的总和时,才允许搬运物品。但对于会幕来说并非如此,即便缺口部分的总和大于直立部分的总和,例如一个由两面有缺口的墙和一面仅一掌宽的第三面墙构成的会幕,它仍然是合用的。 《革马拉》对这则巴拉塔进行了分析。怎么,这则巴拉塔难道不是在教导说,住棚节期间安息日律法的严格程度超过了住棚节其余时间律法的严格程度吗?显然,我们并不适用“既然它被视作合用的会幕隔板,那就也被视作合用的安息日隔板”这一原则。按照拉瓦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是适用这一原则的,所以这对拉瓦来说就成了一个难题。 拉瓦反驳了对这则巴拉塔的这种解读。不是的,这则巴拉塔是在教导说,一般安息日律法的严格程度超过了住棚节期间安息日律法的严格程度。在住棚节期间的安息日,隔板缺口部分的总和大于直立部分总和的隔板是有效的,因为既然它作为会幕的墙是有效的,那么它作为安息日的隔板也是有效的。但在一年中其他时间的安息日,那种隔板在安息日就是无效的。 阿巴耶问道:如果确实如你所说,巴拉塔中的区别并非是会幕律法和安息日律法之间的根本性区别,而是一般安息日律法和住棚节期间安息日律法这一特定情况之间的区别,那么就让这则巴拉塔也讲讲涉及住棚节期间安息日的新颖区别呀。住棚节其余时间一般会幕律法的严格程度超过了住棚节期间安息日会幕律法的严格程度,因为一般来说,由两面平行的墙(像小巷那样)构成的会幕,其第三面墙需要宽一掌(张开手指量的那种宽掌),然而住棚节期间安息日的会幕,为此目的并不需要宽一掌(张开手指量的那种宽掌),只要设立一根十掌宽且任意宽度的侧柱作为第三面墙就足够了。既然这根侧柱就安息日的律法而言作为隔板是有效的,那么就会幕的律法而言它也应该作为墙是有效的,尽管它宽度不足一掌宽,因为是你说过:如果有人在小巷一端开口处设有侧柱的情况下在小巷上方搭建棚顶,以便在安息日允许在小巷里搬运物品,那么它在同一个安息日作为会幕就是合用的,尽管在节日其余的日子里它是不合用的。 拉瓦回答他说:那确实是我的说法;然而,实际情况是巴拉塔没有提及那种区别,因为没必要说明存在会幕的一般律法比其安息日律法更严格的情况,因为安息日隔板的律法适用于会幕这一概念并没有什么新颖之处。既然我们说律法可以从宽松推导到严格(比如适用于会幕——这是一项积极诫命——的律法被应用到安息日的律法中,安息日是一项严厉的禁令,违反会受到剪除的刑罚),那么从严格(安息日的律法)推导到宽松就更是如此了,可以推导律法了。所以,巴拉塔没有理由明确提及那种区别。 § 说到在小巷上方搭建棚顶,《革马拉》对这件事本身进行了详细阐述。拉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