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托拉》律法,如果在人与水之间存在介入物,且该介入物覆盖了人身体的大部分,并且此人在意此物,希望将其移除,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它才被视作会使浸礼池中的浸礼无效的介入物。然而,如果此人不在意该物质,那它就不被视为介入物。 然而,贤哲们颁布了一条法令,规定即便对于那些覆盖身体大部分但当事人不在意的物质,也禁止带着它们进行浸礼,这是鉴于那些覆盖身体大部分且当事人在意的物质(所做的规定)。并且,他们还颁布法令,规定对于那些覆盖身体小部分但当事人在意的物质,也禁止带着它们进行浸礼,这同样是鉴于那些覆盖身体大部分且当事人在意的物质(所做的规定)。 《革马拉》提出一个疑问:那我们为何不也颁布法令,鉴于那些覆盖身体小部分且当事人在意的物质,或者鉴于那些覆盖身体小部分但当事人不在意的物质,将那些覆盖身体小部分且当事人不在意的物质也判定为介入物呢? 《革马拉》回答说:我们不颁布那样的法令,是因为将覆盖身体小部分且当事人在意的介入物以及覆盖身体大部分但当事人不在意的介入物都判定为介入物这条律法本身就是一条法令了。难道我们还要再制定一条法令来防止违反另一条法令吗?无论如何,这些关于介入物的细节在《托拉》中既没有写明也没有暗示,它们其实是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口传律法。 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关于隔板最小高度为十掌宽的口传律法,正如我们前面所述。 《革马拉》问道:按照拉比犹大的观点,这样解释倒是合理,因为拉比犹大认为从《托拉》经文里推导不出这条律法,所以他断定这是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口传律法。然而,按照拉比梅尔的观点,他认为圣殿里所有的肘尺都是六掌宽,所以十掌宽这个度量标准可以从《托拉》经文里推导出来,那又该怎么说呢?关于隔板,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口传律法又是什么呢? 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律法要传授的内容,是关于隔板的其他律法,例如“延展”(“gode”)的律法,依据此律法,现有的隔板可以向上或向下延展,以达到所需的度量标准;还有“毗连”(“lavud”)的律法,依据此律法,如果两个实体表面之间的间隔小于三掌宽,它们就被视为相连;以及会幕弧形墙的律法。即便会幕有多达四肘尺不合用的棚顶,只要这棚顶挨着会幕的其中一面墙,这个会幕就是合用的。在那种情况下,不合用的棚顶被视作墙的弯曲延伸部分。这些概念在《托拉》里肯定是没有记载的。 § 《密西拿》中列出的致使会幕不合用的因素之一是:没有三面墙的会幕。 贤哲们在《托塞夫塔》中教导说:要搭建一个合用的会幕,其中两面墙必须是常规意义上的墙,要能封闭会幕的整个长度和高度,而第三面墙哪怕只有一掌宽长也行。拉比西蒙说:三面墙必须是常规意义上的墙,而第四面墙哪怕只有一掌宽长也行。 《革马拉》问道:他们在什么原则上存在分歧呢? 众贤哲认为:《托拉》经文书写的传统是具有权威性的,人们要依据字词的拼写来推导律法。而拉比西蒙认为:《托拉》的读音是具有权威性的,意思是人们要依据字词的发音(即便发音与拼写不一致)来推导律法。 关于会幕,众贤哲认为:经文的传统是具有权威性的,因为在会幕诫命的语境中,“会幕”(“basukkot”)一词写了三次。在“你们要住在会幕(‘basukkot’)里七日;凡以色列家的人都要住在会幕(‘basukkot’)里”(《利未记》23:42)这句经文中,它写了两次,在这两次中,这个希伯来词的拼写都没有“瓦夫”(“vav”)字母,就如同希伯来语的单数词那样。还有一次它的拼写带有“瓦夫”字母,就如同希伯来语的复数词那样:“好叫你们的后代知道,我领以色列人出埃及地的时候曾使他们住在会幕(‘basukkot’)里”(《利未记》23:43)。在这里提到“会幕”共四次,这两句经文中暗示了两个单数加上一个复数(的情况)。减去一次用来教导会幕诫命本身,就剩下三次了。这剩下的三次“会幕”教导我们会幕需要三面墙;三面中的两面是常规意义上的墙,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口传律法发挥作用,将第三面墙的尺寸缩减,规定其为一掌宽。该传统教导我们有一面墙长度不必超过一掌宽。 另一方面,拉比西蒙认为:《托拉》的读音是具有权威性的。因此,尽管其中两次的拼写没有“瓦夫”字母,但既然它们读音都是复数形式“basukkot”“basukkot”“basukkot”,那么在这两句经文中这里就提到了六次“会幕”。减去一句经文用来教导会幕诫命本身,就剩下两次提到“basukkot”,也就是四个“会幕”,这就教导我们会幕需要四面墙。三面墙是常规意义上的墙,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口传律法发挥作用,将第四面墙的尺寸缩减,规定其为一掌宽。 而且,如果你愿意,也可以换一种说法,即大家都认同《托拉》的读音是具有权威性的,而在这里,他们所争议的点在于:一位贤哲(众贤哲)认为,要推导会幕的棚顶(相关律法)需要借助经文;所以,从原本的六个“会幕”中只剩下三个可用来推导墙的情况了。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口传律法将这三面墙中的一面墙的尺寸缩减为一掌宽。而另一位贤哲(拉比西蒙)认为,要推导会幕的棚顶(相关律法)不需要经文,因为会幕的本质就是它的棚顶。除了推导会幕诫命的那节经文之外,对于棚顶不需要额外的经文依据了。所以,可以从六个“会幕”中的四个来推导墙的情况:三面完备的墙以及一面尺寸为一掌宽的墙。 而且,如果你愿意,还可以换一种说法,即大家都认同经文的传统是具有权威性的,而在这里,他们所争议的点在于:一位贤哲(众贤哲)认为,当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口传律法发挥作用时,它是要将从经文推导出的三面墙中的一面墙的尺寸缩减为一掌宽。而另一位贤哲(拉比西蒙)认为,当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口传律法发挥作用时,它是要给从经文推导出的三面墙再增加一面墙;不过,那第四面墙的尺寸可以是一掌宽。 而且,如果你愿意,又可以换一种说法,即大家都认同当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口传律法发挥作用时,它是要缩减三面墙中一面墙的尺寸。并且大家都认同经文的传统是具有权威性的,而且经文中提到了四次“会幕”。而在这里,他们争议的点在于,在从《托拉》中某个词首次出现的次数来推导律法事项的数目时,是否要把首次出现的情况包含在计数之内,还是说首次出现是为了教导诫命本身,数目只能从后续的提及次数中去统计。一位贤哲(拉比西蒙)认为要从首次提及的情况来推导数目,所以从经文推导出四面墙。而另一位贤哲(众贤哲)认为不从首次提及的情况来推导数目,所以从经文只能推导出三面墙。 拉夫·马塔纳说,拉比西蒙观点的依据是从这里推导出来的:“必有亭子,白日可以得荫避暑,也可以作为藏身之处,躲避狂风暴雨”(《以赛亚书》4:6)。没有三面完备之墙的会幕无法提供遮蔽,也不能充当藏身之所。 《革马拉》问道:按照那种认为可以用两面完备的墙和一面一掌宽的墙来搭建会幕的观点,那一掌宽的第三面墙该放置在哪里呢?拉夫说:要把它放置在其中一面直立墙的尽头,正对着从那面墙另一端延伸出来的墙。拉夫·卡哈纳和拉夫·阿西对拉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