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如果他穿着衣服,脚上穿着凉鞋,手指上戴着戒指,那他会立刻变得仪式上不洁净,但那些衣服、凉鞋和戒指仍保持洁净,直到他在屋里停留的时间长到足以吃完半个面包为止。这种计算是以小麦面包为依据的,因为吃小麦面包花费的时间较短,而不是以大麦面包为依据,并且说的是一个斜靠着身子、就着佐料或调味品吃东西的人,这样吃起来会快些。这是专门与小麦相关的《托拉》中的度量标准。 大麦也被用作度量的依据,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来自尸体、大小如一粒大麦的骨头,通过接触和搬移会传递仪式上的不洁净,但不会通过“帐篷”(即如果骨头在屋内,它不会使屋内所有物品都变得仪式上不洁净)的方式传递不洁净。 由葡萄确定的律法度量标准是对拿细耳人而言四分之一罗格的酒的量。拿细耳人是被禁止饮酒的,如果他喝了这个量的酒,就要受鞭笞之刑。 无花果涉及到在安息日搬运物品相关律法中一个干无花果大小的量的问题。在安息日搬运适合人类食用的食物时,只有搬运了达到一个干无花果大小那么多的量,才需担责。 石榴引出了如下度量标准,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普通人家所有仪式上不洁净的木制器皿,通过打碎就可以变得洁净,因为打碎的器皿不能沾染或保持仪式上的不洁净。如果它们上面有石榴大小的洞,就算是被打碎了。 贤哲们把“那地有橄榄油和蜂蜜”解释为:那是一个所有度量标准都是橄榄大小的地方。《革马拉》提出一个疑问:你会认为那是一个所有度量标准都是橄榄大小的地方吗?但我们上面刚刚提到的那些度量标准,不都是橄榄大小呀。倒不如说:那是一个其大部分度量标准是橄榄大小的地方,因为大多数与禁食食物相关的度量标准,比如脂肪、血液、因心意不正而献的祭物、剩余的祭肉、仪式上不洁净的食物以及坐骨神经(这些相关度量),都是橄榄大小,尸体在“帐篷”下传递不洁净以及动物尸体通过接触传递不洁净的度量标准也是如此。 蜂蜜,也就是能提取枣蜜的枣,也确定了一个度量标准,因为在赎罪日吃东西的问题上,只有吃了一个大枣那么多的量才需担责。显然,所有这些律法度量标准都是从《托拉》中的这节经文推导出来的,而不是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口传律法。 《革马拉》反驳了这个论点:你怎么能那样理解,认为所有这些度量标准都明确写在《托拉》中与上述提到的每一条律法相关的地方呢?实际上,它们是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口传律法,所引用的经文只是对这些律法的一种佐证,并非其来源。 拉比希雅·巴尔·阿什伊之前说拉夫讲过,关于使仪式浸礼无效的介入物的律法是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口传律法。《革马拉》质疑这一说法:这些(相关律法)在《托拉》里也有记载呀,正如经文所写:“他要在水中洗净身体”(《利未记》14:9),贤哲们由此推导出在他的身体和水之间不应有任何介入物。显然,介入物的律法是从《托拉》中的经文推导出来的,而不是通过口传传统得来的。 《革马拉》回答说: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律法要传授的内容,并非是关于皮肤上的介入物(这确实是从《托拉》经文推导出来的)。而是要传授关于头发里的介入物会使浸礼无效这一点,这符合拉巴·巴尔·哈纳的观点,正如拉巴·巴尔·哈纳所说:一根头发(“尼马”)打成结就会形成介入物,从而使浸礼无效。三根头发打成结则不会形成介入物,因为三根头发不可能系得那么紧,以至于水无法渗透进去。至于两根头发打成结,我不清楚相关律法是怎样的。关于头发的这条律法是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口传律法。 《革马拉》提出一个难点:关于头发的律法在《托拉》里也有记载呀,正如在一则巴拉塔中针对“他要在水中洗净(‘埃特·比撒罗’,‘et besaro’)身体”这句话所教导的那样。多余的词“埃特”(‘et’)是用来把隶属于身体的部分也包含进来,那是什么呢?那就是头发。像身体一样,头发和水之间不能有介入物这一事实也是从经文推导出来的。 《革马拉》回答说: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律法要传授的内容,并非是关于头发里的介入物(这确实是从《托拉》经文推导出来的)。而是要按照拉比以撒克所说的内容来传授,正如拉比以撒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