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从挖掘区域的边缘到墙壁的距离小于三掌宽,那么它就是合用的,因为依据“毗连”原则,挖掘区域的边缘与会幕的墙壁就连为一体了。《革马拉》问道:在会幕中心有高台的那种情况里,你说只要墙壁距离高台边缘小于四肘尺,会幕就是合用的;而在这里,你却说墙壁必须距离小于三掌宽,会幕才合用,这两者有何不同呢?《革马拉》回答说:在会幕高于二十肘尺的那种情况中,那里原本是有墙壁的,只是它与高台有一定距离,只要墙壁距离高台边缘小于四肘尺,就足以使会幕合用了。而在这里,会幕低于十掌宽高,它原本的墙壁算不上合用的墙壁。为了通过增加挖掘区域的高度使其成为墙壁,如果它们之间的距离小于三掌宽,是的,挖掘区域就被视为与墙壁相连了,因为依据“毗连”原则,两个物体之间的间隙小于三掌宽时,它们就被视为相连的;如果不是这样,它们就不被视为相连的。 如果会幕高于二十肘尺,有人在会幕里远离墙壁的地方竖起一根柱子,柱子高十掌宽,从柱子顶端到棚顶的距离小于二十肘尺,而且柱子的水平表面面积略多于七掌宽乘七掌宽(这是会幕合用所需的最小面积),阿巴耶本想说,由于“延展并升高此柱的隔板”这一原则,这个会幕是合用的。鉴于柱子至少有十掌宽高,它的四面因此可被视作隔板,而且律法规定,隔板的律法地位就好像它会无限向上延展和延续一样。基于这种观点,柱子的表面由至少十掌宽高且向上无限延展的四面隔板支撑着,并且从柱子顶端到屋顶的距离小于二十肘尺;所以,这个方形柱子就构成了一个合用的会幕。拉瓦对阿巴耶说:并非如此,因为要构成一个合用的会幕,我们需要明显可见的隔板,而这里并没有,因为柱子的侧面实际上并没有突出到表面之上。 § 贤哲们教导说:如果有人把四根柱子(昆德辛)插进地面,然后在柱子上放置棚顶,但没有墙壁,雅各布拉比认为这是一个合用的会幕,而众贤哲认为它不合用。拉夫·胡纳说:众贤哲和雅各布拉比之间的争议是在四根柱子排列在屋顶边缘、正好位于房屋外墙正上方的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因为雅各布拉比主张适用“延展并升高隔板”这一原则。既然房屋的外墙是完备的隔板,它们就被视为会无限向上延展,构成会幕的墙壁。而众贤哲则认为不应适用“延展并升高隔板”这一原则。然而,如果柱子是放置在屋顶中间,那么房屋的墙壁就与之无关了,并且所有人都同意那是一个不合用的会幕。而拉夫·纳赫曼说:争议是在位于屋顶中间的会幕这种情况下产生的,因为按照雅各布拉比的观点,如果柱子本身宽一掌,它们就能充当隔板,而众贤哲认为,除非有两面完整的墙壁以及第三面部分的墙壁,否则它就不是一个合用的会幕。 贤哲们遇到了一个难题:拉夫·纳赫曼说的意思是,只有当会幕位于屋顶中间时,雅各布拉比和众贤哲之间才有争议,但如果它位于屋顶边缘,所有人都同意它是合用的吗?还是说他的意思是在这种情况以及那种情况下都存在争议呢?这个难题没有找到解决办法,所以只能悬而未决了。 《革马拉》从另一则巴拉塔中提出了一个质疑:如果有人把四根柱子插进地里,然后在柱子上放置棚顶,雅各布拉比认为它合用,而众贤哲认为它不合用。但是,地面的律法地位不就和屋顶中间的情况一样吗,因为它周围并没有向上延展的隔板呀,然而雅各布拉比却认为它合用。这是对拉夫·胡纳观点的一个确凿反驳,拉夫·胡纳曾说所有人都同意位于屋顶中间的会幕是不合用的。《革马拉》总结说:确实,这是对拉夫·胡纳观点的一个确凿反驳。而且,还有对拉夫·胡纳观点的另外一个反驳。从这则巴拉塔中可以明显看出,他们在柱子插在屋顶中间这种情况下存在争议;然而,对于柱子插在屋顶边缘的情况,所有人都同意它是合用的。那么我们可以说,这是从两方面对拉夫·胡纳的观点进行了确凿反驳。第一,关于他所说的所有人都同意位于屋顶中间的会幕是不合用的这一说法,而巴拉塔中却引述了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第二,关于他所说的在位于屋顶边缘的会幕这种情况下存在争议,而巴拉塔却表明所有人都同意它是合用的。《革马拉》反驳说:拉夫·胡纳可以对你这样说,就第二点而言,从巴拉塔中并不能得出证明,因为有可能他们在位于屋顶中间的会幕这种情况下存在争议,在位于屋顶边缘的会幕这种情况下也是如此。而他们特意针对位于屋顶中间的会幕这种情况进行争议,是为了向你表明雅各布拉比观点影响范围之广,他甚至认为位于屋顶中间的会幕也是合用的。 贤哲们教导说:如果有人把四根柱子插进地里,然后在柱子上放置屋顶,雅各布拉比说:要考量柱子是否足够宽,以至于如果把它们开槽并劈开,形成一块呈直角的两段式木条,并且在这个方向有一掌宽,在那个方向也有一掌宽,那么它们就被视为双柱(迪尤马德)。就某些律法而言,位于角落的双柱,其地位等同于两面完备的隔板。如果不是这样,要是劈开后它们比这个宽度窄,它们就不被视为双柱,因为雅各布拉比会说:会幕双柱要被视作完备隔板的最小尺寸是一掌宽。而众贤哲说:只有当会幕有两面常规意义上完备的隔板,能完全封闭这两边,并且还有第三面墙(依据从西奈山传给摩西的一条律法,这第三面墙哪怕只有一掌宽也行),这个会幕才是合用的。 § 《密西拿》接着说:高度甚至不足十掌宽的会幕是不合用的。《革马拉》问道:我们是从哪里推导出这条律法的呢?据说拉夫、拉比哈尼纳、拉比约哈南以及拉比哈维瓦曾在下面讲授过此事。顺便提一下,《革马拉》指出:在整个“节期”篇中,无论何时提到这后两位贤哲,有些阿摩拉们会用拉比约纳坦来替换拉比约哈南。他们所讲授的内容如下:约柜本身高九掌宽,因为《托拉》中明确记载它高一肘半,而用于丈量圣殿器具的肘尺包含六掌宽。并且约柜的顶盖厚一掌宽。这里总共就有十掌宽的高度了。并且经文写道:“我要在那里与你相会,也要从法柜的施恩座上,在你以上与你说话”(《出埃及记》2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