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它位于两座城市之间时,也不能将其视作城市范围的延伸。两座城市之间距离超过141⅓肘尺时,就不能合并,在为了从一座城市边缘去丈量另一座城市的安息日界限这一目的上,不能将它们视为一座城市。然而,如果有一所房屋正好位于两座城市中间,也就是距离每座城镇略多于七十肘尺的地方,那么这所房屋就能把两座城市连接起来,以便丈量安息日界限。面积小于四肘尺见方的房屋无法起到这种作用;而且兄弟或合伙人也不会对它进行分割,因为它太小了,没法分割。 对于这则巴拉塔的坦拿身份问题,《革马拉》说道:我们或许可以说这则巴拉塔的坦拿是拉比犹大·哈纳西,而不是众贤哲,因为正是拉比犹大·哈纳西主张面积小于四肘尺见方的会幕是不合用的。《革马拉》反驳了这一观点:即便你说这则巴拉塔的坦拿是众贤哲,众贤哲也只是说面积小于四肘尺见方的建筑就会幕而言是合用的,因为会幕是临时居所,在临时居所里人们愿意把自己限制在一个小空间内。然而,对于涉及房屋(这是一种永久居所)的律法而言,即便众贤哲也承认,如果它有四肘尺见方的面积,人们会住在里面,因为它是一所能正常使用的房屋,要是没有这个面积,人们就不会住在里面,它根本就不具备房屋的律法地位。 § 《革马拉》简要讨论了巴拉塔中列举的律法:夫子说,面积小于四肘尺见方的房屋可以免除在门柱上张贴经卷的诫命,也免除在屋顶周围设置栏杆的义务,并且不会染上房屋麻风病而变得不洁净。而且它的售卖不像有城墙的城内房屋的售卖那样最终完成,人们也不会为了那样大小的房屋而从参战的士兵队伍中返回。这些律法的理由是什么呢?这是因为在《托拉》中,所有这些律法相关内容里提到的都是“房屋”。面积小于四肘尺见方的建筑,其律法地位不算作房屋。 而且按拉比律法规定,对于有那样面积的房屋,不需要把庭院里的房屋合并起来,对于庭院里唯一房屋面积小于四肘尺见方的庭院,也不需要把通向小巷的庭院合并起来。并且不会把为庭院合并而收集的食物放在这所房屋里。这些律法的理由是什么呢?这是因为它不适合居住。庭院合并的要点在于把庭院变成由所有所属家庭的居民共享的居所,而这只有把共同的食物放置在具有房屋律法地位的地方才能实现。《革马拉》从巴拉塔所教导的内容中推断出这一点:不会把庭院合并的食物放在这所房屋里,但是小巷合并的食物却可以放在里面。作此区分的理由是什么呢?这是因为它作为居所并不比小巷里的庭院差。无顶的庭院不适合居住,然而小巷合并的食物却可以放置在那里,正如我们在《厄鲁温》篇(85b)的一则巴拉塔中学到的:庭院合并可以放在庭院里,小巷合并可以放在小巷中。我们曾讨论过这条律法:庭院合并怎么能放在庭院里呢?我们不是在《密西拿》中学到:如果有人把庭院合并的物品放在门房或有顶无墙或墙壁不全的门廊,或者放在阳台上,这就不是有效的厄鲁温。住在这些建筑里的人,即便他没有为厄鲁温贡献物品,也不会致使房屋主人和庭院里的其他居民搬运物品被禁止,因为这些地方的律法地位不算作房屋。所以,要对《密西拿》进行修订并说:庭院合并要放在庭院里的一所完备的房屋中,而小巷合并甚至可以放在通向小巷的庭院中的一处。而这所面积小于四肘尺见方的房屋作为居所并不比通向小巷的庭院差。 巴拉塔中教导说:当它位于两座城市之间时,也不能将其视作城市范围的延伸。《革马拉》解释说:这意味着我们甚至不会赋予它像田间看谷物的人所使用的茅屋那样的律法地位,那种茅屋能把它们所在的两座城市连接起来,以便丈量安息日界限。为什么它被认为比看谷物人的茅屋更不适合居住呢?《革马拉》回答说:看谷物人的茅屋,尽管不坚固,但对他们的用途来说是合适的,而这所面积小于四肘尺见方的房屋对其用途来说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不适合居住。 巴拉塔中教导说:兄弟和合伙人不会分割面积不足四肘尺见方的房屋,因为它太小了,没法分割。《革马拉》推断:那样大小的房屋不被分割的原因是它里面没有四肘尺见方的面积;然而,如果里面有四肘尺见方的面积,他们就会分割它。《革马拉》问道:但我们不是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只有当庭院的面积足够大,能让这个合伙人或继承人有四肘尺见方的面积,那个合伙人或继承人也有四肘尺见方的面积时,才会应其中一位继承人或合伙人的请求分割庭院吗?显然,要分割庭院,它至少得有四肘尺乘八肘尺的面积。所以,要对巴拉塔进行修订并说像庭院那样的分割律法不适用于它。正如拉夫·胡纳所说:庭院是按照其入口数量来分割的。当庭院里房屋的居民在他们之间分割庭院时,分割不是依据庭院里房屋的数量,也不是依据房屋的大小。而是依据通向庭院的入口数量来进行分割的。拉夫·希斯达说:要给房屋主人每个入口分配四肘尺的面积,庭院的其余部分则由庭院里的居民平均分配。入口纳入庭院分割考量这一原则仅适用于会长期存在的房屋,因为房屋主人需要使用庭院以便更方便地进出自己的房屋,所以按照拉夫·希斯达的说法我们给他分配四肘尺的面积,或者按照拉夫·胡纳的说法给他分配庭院的一部分。然而,对于这所将要被拆除的小房屋来说,其主人不需要相邻的庭院,所以我们不给他分配庭院的任何部分,就好像它根本不存在一样。 § 关于《密西拿》中高于二十肘尺的会幕不合用这一律法,《革马拉》指出:如果会幕高于二十肘尺,而有人想通过在地上放置垫子和毯子来降低其高度,这种降低在律法意义上不算数。它不会使会幕变得合用,因为在那种情况下,人们会担心寝具被弄脏弄坏,所以并不打算长时间把它们留在那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