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由于有新鲜空气通过墙壁上的开口流通。然而,按照那位说拉比犹大和众贤哲之间的争议具体是针对小型会幕情况的人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那则巴拉塔所指的就是海伦娜王后住在小型会幕里的情形,难道王后习惯住在面积小于四肘尺见方的小型会幕里吗?拉巴·巴尔·拉夫·阿达说:这条裁决只有在那种用几个小房间(基托尼约特)搭建而成的会幕的情况下才有必要。会幕整体是大的,但它被分隔成了许多小房间,每个小房间都小于四肘尺见方。 《革马拉》再次问道:难道王后习惯住在用几个小房间搭建而成且没有留出一个大房间供她召集家人和仆人的会幕里吗?拉夫·阿什伊说:这条裁决只有针对会幕里的隔间才有必要。它实际上是一个带有大的中央房间的大会幕;不过,在主房间旁边有许多小房间。贤哲们的争议就是关于这种类型的会幕。众贤哲认为:她的儿子们住在一个设施完备、带有大中央房间的会幕里,对于这样的会幕,大家都认同是合用的。然而,她常常因出于端庄的缘故,为了避免抛头露面而住在那些小房间里。正因如此,长老们没对她说什么,因为即便那些小房间相对于会幕的高度来说太小了,那也没关系,毕竟她的儿子们没坐在里面。而拉比犹大认为:她的儿子们偶尔会和她一起坐在小房间里,即便如此,长老们也没对她说什么,这表明即便在小型会幕里,高于二十肘尺的会幕也是合用的。既然这则《托塞夫塔》能够依据以拉夫之名的阿摩拉们所引用的所有说法来解释,那就无法针对拉比犹大和众贤哲关于高于二十肘尺的小型会幕争议的实质内容引用证据了。 § 拉夫·撒母耳·巴尔·以撒克说:律法规定,一个人的会幕必须大到足以容纳他的头部、大部分身体以及他的桌子。拉比阿巴惊讶地对他说:你是依据谁的观点作出这样的裁决的呢?是依据贝特约西迈的观点吗?这是贝特约西迈和贝特希勒尔之间有争议的话题,而按照贝特希勒尔的观点,会幕只要大到足以容纳一个人的头部和大部分身体就够了;并不需要大到也能容纳他的桌子。你所作出的律法裁决是依据贝特约西迈的观点,然而在贝特约西迈和贝特希勒尔之间有争议的情况下,律法是依从贝特希勒尔的观点呀。拉夫·撒母耳·巴尔·以撒克对他说:那我该依据谁的观点来裁决呢?没错,我的裁决是依据贝特约西迈的观点,因为就这个情况而言,律法就是这样规定的。 有人说,这些阿摩拉之间的交流稍有不同。拉比阿巴说:谁跟你说的这个观点呢?拉夫·撒母耳·巴尔·以撒克对他说:是贝特约西迈说的,而且不要偏离这个观点,因为这就是既定的律法。基于这两种交流版本来看,贝特约西迈和贝特希勒尔在小型会幕的最小尺寸问题上存在争议。 拉夫·纳赫曼·巴尔·以撒克强烈反对这一假设:你从哪里得出贝特约西迈和贝特希勒尔在小型会幕的最小尺寸问题上存在争议的结论呢?或许他们争议的是大型会幕的情况,也就是一个人坐在会幕入口处而他的桌子在屋内这种情况。因为贝特约西迈认为,我们要颁布禁令禁止这样坐,以免他在吃饭时受桌子吸引,以至于他的头部和大部分身体会在屋内而不在会幕里。而贝特希勒尔认为,我们不应颁布这样的禁令。而且《密西拿》的措辞也是精确的,正如它所教导的:如果一个人的头部和大部分身体在会幕里,而他的桌子在屋内,贝特约西迈认为这不合用,贝特希勒尔则认为这是合用的。如果争议确实是关于会幕的最小尺寸,那《密西拿》的表述就遗漏了关键要点。《密西拿》本应说明能容纳和不能容纳一个人的头部及大部分身体的会幕之间的区别呀。既然《密西拿》没有作那样的区分,显然争议不是关于会幕的最小尺寸。 《革马拉》质疑这一结论:难道在小型会幕的问题上贝特约西迈和贝特希勒尔就没有争议了吗?但在另一则巴拉塔中不是教导说:能容纳一个人的头部、大部分身体以及他的桌子的会幕是合用的。拉比犹大·哈纳西说:直到它至少有四肘尺见方,它才是合用的。而且在又一则巴拉塔中教导说,拉比犹大·哈纳西说:任何面积没有至少四肘尺见方的会幕都是不合用的。而众贤哲说:即便它只能容纳一个人的头部和大部分身体,它也是合用的。不过,这则巴拉塔中没有提到“他的桌子”这一表述。如果是这样,这两条坦拿资料就相互矛盾了,因为各自给众贤哲赋予了不同的观点。难道不应该由此得出结论,提到“他的桌子”的那则巴拉塔是依据贝特约西迈的观点,而没提到“他的桌子”的那则巴拉塔是依据贝特希勒尔的观点吗?显然,他们确实在小型会幕的最小尺寸问题上存在争议。 马尔·祖特拉说:而且《密西拿》的措辞也是精确的,从它所教导的“贝特约西迈认为这不合用,贝特希勒尔则认为这是合用的”这一表述可以看出,贝特约西迈和贝特希勒尔确实在小型会幕的最小尺寸问题上存在争议。如果争议是关于一个人坐在大型会幕入口处的行为举止,那《密西拿》本应说贝特约西迈说:他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贝特希勒尔说:他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然而,“合用”与“不合用”这些用词表明争议是关于会幕本身的律法状态,而非个人的行为。 《革马拉》问道:但如果是这样,《密西拿》中“一个人的头部和大部分身体在会幕里”这一表述就有问题了,因为它表明争议是关于他坐在会幕里的什么位置。《密西拿》没有说“能容纳一个人的头部和大部分身体的会幕”,而那样表述才会表明争议是关于会幕的最小尺寸呀。《革马拉》回答说:实际上,他们在两个问题上存在分歧;他们在小型会幕的最小尺寸问题上有分歧,并且在一个人可以坐在大型会幕里的什么位置这一问题上也有分歧。而且《密西拿》的内容是不完整的,它所教导的内容其实是:如果一个人的头部和大部分身体在会幕里,而他的桌子在屋内,贝特约西迈说他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贝特希勒尔说他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对于只能容纳一个人的头部和大部分身体的会幕,贝特约西迈认为它不合用,贝特希勒尔认为它合用。这样一来,就能理解《密西拿》中的争议是与小型会幕的尺寸以及一个人在大型会幕里履行义务的方式相关了。 § 说到上述讨论,《革马拉》问道:哪位坦拿教导了贤哲们所传授的内容,即面积没有四肘尺见方的房屋,其律法状态不算作房屋呢?因此,《托拉》或《密西拿》中与房屋相关的律法不适用于那样大小的房屋。所以,它可以免除在门柱上张贴经卷的诫命;也免除在屋顶周围设置栏杆的义务;并且不会染上房屋麻风病而变得不洁净。而且它的售卖不像有城墙的城内房屋的售卖那样最终完成。有城墙的城内房屋的主人如果出售自己的房屋,他有权在出售后的一年内从买主那里赎回房屋。如果他没能这样做,售卖就最终完成了,在禧年时房屋也不会归还给原主人(见《利未记》25:29 - 31)。而且一个人不会为了那样大小的房屋而从参战的士兵队伍中返回,就像为了面积大于四肘尺见方的房屋建造者会从军队返回那样(见《申命记》20:5)。而且对于有那样面积的房屋,不需要把庭院里的房屋合并起来。如果庭院里有多所房屋,按拉比律法规定,在那个庭院里搬运物品是被禁止的,除非每所房屋的居民拿出食物放在其中一所房屋里,从而使他们成为庭院的共同所有者。面积小于四肘尺见方的房屋的居民不需要参与这种庭院合并。而且对于庭院里唯一的房屋面积小于四肘尺见方的庭院,不需要把通向小巷的庭院合并起来。在这种情况下,那个庭院的居民也不需要参与小巷合并。并且不会把为上述庭院合并(厄鲁温)而收集的食物放在这所房屋里,而是要放在面积至少为四肘尺见方的房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