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西拿:会幕(即其棚顶,这是此项诫命的主要且最关键要素)若高于二十肘尺,便是不合用的。拉比犹大则认为它是合用的。同样,高度不足十掌宽的会幕、没有三面墙的会幕,以及棚顶透进来的阳光多于其阴影的会幕,都是不合用的。 革马拉:我们在那边《厄鲁温》篇(2a)的一则密西拿中学到了类似的律法:若是一条小巷的高度超过了二十肘尺,也就是说,横置于通向公共区域的小巷尽头、以便在安息日允许在小巷内搬运物品的横梁高于二十肘尺,就必须降低横梁的高度,以便能在小巷内搬运物品。拉比犹大说,他不必这样做,尽管横梁高于二十肘尺,该小巷仍符合允许在其中搬运物品的条件。鉴于会幕的情况和小巷的情况看似相似,革马拉问道:对于会幕,密西拿说它不合用,而对于小巷,密西拿却教导了纠正的方法,即必须降低横梁的高度,这两者有何不同呢?为何在会幕的情况中没有提出解决办法呢?革马拉回答说:就会幕而言,由于它是出自《托拉》律法的一项诫命,所以密西拿教导说它不合用,因为如果它没有按恰当的方式搭建,就没有履行诫命。然而,就小巷而言,整个关于搬运的禁令只是拉比律法所规定的,所以密西拿教导纠正的方法,因为横梁只是用来纠正一项拉比禁令的,并不涉及《托拉》律法中的诫命。革马拉又提出另一种解释:即便对于《托拉》律法所禁止的事项,密西拿原本也适合教导纠正的方法。然而,就会幕而言,其相关事项众多,所以一概教导说它不合用。仅仅降低会幕的高度不足以使其合用;会幕还必须满足有关其尺寸、墙壁以及棚顶的各项要求。要为每一项不合用的情况都教导补救办法,那将会需要长篇大论地阐述。而对于小巷而言,其相关事项不多,所以密西拿教导了纠正的方法。一旦降低了高度,就允许在小巷内搬运物品了。 § 在阐明其表述之后,革马拉针对密西拿中的律法问道:这些事项,即会幕高度不得超过二十肘尺的律法,是从何处推导出来的呢?拉巴说,它是依据如下经文推导出来的:“好叫你们世世代代知道我领以色列人出埃及地的时候曾使他们住在棚里”(《利未记》23:43)。在高度不超过二十肘尺的会幕中,即便不经刻意留意,人也能意识到自己是住在会幕里。他的目光会看到棚顶,从而联想到会幕及其相关诫命。然而,在高于二十肘尺的会幕中,人不会意识到自己是住在会幕里,因为他的目光不会不经意间看到棚顶,因为在那个高度,若不经刻意留意,人是不会注意到棚顶的。拉比泽拉说,它是从这里推导出来的:经文说:“必有亭子,白日可以得荫避暑,也可以作为藏身之处,躲避狂风暴雨”(《以赛亚书》4:6)。在高度不超过二十肘尺的会幕中,人是坐在会幕棚顶的荫凉下;在高于二十肘尺的会幕中,人并非坐在会幕棚顶的荫凉下,而是坐在会幕墙壁的荫凉下,因为墙壁相当高,能提供持续的荫凉,使得棚顶的荫凉变得无关紧要了。阿巴耶对他说:但如果确实要求人要坐在会幕棚顶的荫凉下,那么对于在阿什特罗特·卡尔奈伊姆(位于两山之间、阳光无法照到的地方)搭建会幕的人来说,那它同样也不是合用的会幕呀,因为他并非坐在棚顶的荫凉下。拉比泽拉对他说:这两种情况不可类比;在那里,如果理论上把阻挡阳光的阿什特罗特·卡尔奈伊姆的山移走,仍会有会幕棚顶的荫凉。在那种情况下,会幕搭建得是恰当的,只是有外部因素影响了阳光。然而,在这里,对于高于二十肘尺的会幕,如果理论上把会幕的墙壁移走,会幕的棚顶就不会提供荫凉了,因为一整天阳光都会从原来墙壁所在的地方进入到棚顶之下的会幕里面。拉瓦说,此项律法是从这里推导出来的:“你们要住在棚里七日”(《利未记》23:42)。《托拉》说:在整整七天里,要从你们终年所住的常住居所出来,住进临时居所,即会幕里。搭建高度不超过二十肘尺的会幕时,人可以使其居所成为临时居所,因为到那个高度,可以搭建一个不坚固的结构;然而,搭建高于二十肘尺的会幕时,人无法使其居所成为临时居所,而是必须搭建一个坚固的常住居所,这样的居所是不合适用作会幕的。阿巴耶对他说:但如果是那样的话,那么倘若他用钢铁隔板搭建会幕,并在上面放置棚顶,那同样也可以说它不是合用的会幕呀,因为任何搭建得如同常住居所的会幕都应是不合用的。然而,并没有哪种观点认为那样的会幕是不合用的。拉瓦回应他说:我要跟你说的是:在搭建高度不超过二十肘尺的会幕时,这是一个人通常搭建临时居所的高度,当他搭建一个像常住居所那样坚固的该高度的结构时,他也算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然而,在搭建高于二十肘尺的会幕时,这是一个人通常搭建常住居所的高度,即便他搭建得不太坚固、类似临时居所,他也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