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西拿》:对于儿童,在赎罪日不可通过不给食物来让他们受折磨;然而,在他们达到成年年龄的前一年或前两年,要通过让他们禁食几个小时的方式来训练他们,以便他们能习惯遵行诫命。

《革马拉》:《革马拉》对《密西拿》的措辞提出疑问:既然提到要在儿童成年前两年对他们进行训练,那还有必要说在成年前一年对他们进行训练吗?《密西拿》中的这一表述是多余的。希斯达(Rav Ḥisda)拉比说:这并不难解释。说在儿童成年前一年对他们进行训练,指的是体弱的儿童;而说在成年前两年对他们进行训练,指的是健康的儿童。

胡纳(Rav Huna)拉比说:对于八岁和九岁健康的儿童,要训练他们禁食几个小时;到十岁和十一岁时,按照拉比律法,他们要完成整个禁食;到十二岁时,按照《托拉》律法,他们要完成禁食。这适用于十二岁达到成年年龄、开始有义务遵行诫命的女孩。而纳赫曼(Rav Naḥman)拉比说:在九岁和十岁时,要训练他们禁食几个小时;到十一岁和十二岁时,按照拉比律法,他们要完成禁食;到十三岁时,按照《托拉》律法,他们要完成禁食。这适用于男孩。而约哈南(Rabbi Yoḥanan)拉比说:关于儿童按照拉比律法完成禁食,并没有这样的义务。而是在十岁和十一岁时,训练他们禁食几个小时;到十二岁时,女孩按照《托拉》律法有义务完成禁食。

我们在《密西拿》中学到:对于儿童,在赎罪日不可通过不给食物来让他们受折磨;然而,在他们达到成年年龄的前一年或前两年要对他们进行训练。诚然,按照胡纳拉比和纳赫曼拉比的观点,这是合理的,因为他们认为在达到成年年龄前的一两年,拉比律法要求儿童完成禁食。《密西拿》中说的“前一年或前两年”应这样理解:按照拉比律法,体弱的儿童在达到成年年龄的前一年有义务在赎罪日完成禁食,而健康的儿童在达到成年年龄的前两年有义务在赎罪日完成禁食(维尔纳·加昂)。但按照约哈南拉比的观点,他认为并没有拉比律法要求完成禁食,这就有疑问了。按他的看法,“前一年”和“前两年”有什么区别呢?约哈南拉比可能会对你说:“一年或两年”是什么意思呢?“一年”并非指成年前的前一年,也就是成年前两年中的第二年,而实际上就是指成年前的那最后一年。“一年或两年”这种表述意味着,根据儿童健康状况不同,所需的时间有所不同:健康的儿童需要禁食两年,而体弱的儿童禁食一年就够了。

来听一听巴尔·撒母耳(Rabba bar Shmuel)在一则巴拉塔中所传授的内容:对于儿童,在赎罪日不可通过不给食物来让他们受折磨;然而,对于体弱的儿童要在其成年前训练一年,对于健康的儿童要在其成年前训练两年。诚然,按照约哈南拉比的观点,这很好理解;但按照胡纳拉比和纳赫曼拉比的说法,即按照拉比律法还有额外一年要求完成禁食,这就有疑问了。贤士们可能会对你说:那里所教导的“训练”是什么意思呢?它指的是按照拉比律法要求禁食一整天。按照拉比律法,健康儿童完成禁食的时间是在他达到成年年龄的前两年。《革马拉》问道:“训练”能称作“完成(禁食)”吗?“训练”不意味着儿童只是履行诫命的一部分吗?在一则巴拉塔中不是明确教导说:什么是“训练”呢?如果儿童习惯每天在白天的第二个时辰吃饭,那就(试着)在第三个时辰喂他,这样他就会开始理解禁食折磨的概念了。如果他习惯在第三个时辰吃饭,那就(试着)在第四个时辰喂他。

乌拉(Rava bar Ulla)拉比说:这并不难解释;这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训练。一种是针对年幼儿童的训练,让他们在吃饭前稍微多等一会儿;另一种是针对年龄稍大儿童的训练,让他们习惯禁食一整天。

《密西拿》:如果一名孕妇闻到食物的味道,产生了想吃的强烈欲望,那就给她喂食,直到她这种欲望消退,因为不这样做可能会危及生命。如果一个人生病了,由于可能存在的危险而需要食物,那就按照医疗专家的建议给他喂食,由专家来判定他确实需要食物。如果那里没有专家,那就按照他自己的要求给他喂食,直到他说自己已经吃饱了,不需要再吃了。

《革马拉》:贤士们在一则巴拉塔中教导说:如果一名孕妇闻到了祭献用的肉或者猪肉的味道,并且渴望吃到这些特定的食物,那就把一根细芦苇插入那种食物的汁液里,然后放在她嘴边。如果这样能让她身心满足,那就好了。如果不能,那就给她喂那种禁食物品的肉汁。如果这样能让她身心满足,那就好了。如果还不能,那就给她喂那种禁食物品本身的油脂,因为除了偶像崇拜、违禁的性关系以及杀人这几项禁令外,没有任何律法会阻碍挽救生命。

《革马拉》解释说:关于偶像崇拜的禁令优先于挽救生命这一律法,我们是从哪里推导出来的呢?正如在一则巴拉塔中所传授的,以利以谢(Rabbi Eliezer)拉比说:既然经文已经说了“你要尽心、尽性、尽力爱耶和华你的神”(《申命记》6:5),那为什么后面又接着说“尽力”(《申命记》6:5)呢?反过来,既然说了“尽力”,又为什么要说“尽性”呢?这其中有一个表述似乎是多余的。其实,这是要教导我们,如果有人觉得自己的身体比财产更宝贵,所以才说“尽性”。经文教导我们,一个人必须愿意牺牲生命来尊崇上帝之名。而如果有人觉得自己的财产比身体更宝贵,所以才说“尽力”。以利以谢拉比把“尽力”理解为“用尽你所有的财产”。因此,一个人必须准备好舍弃生命,也不可通过偶像崇拜来保命。

关于一个人必须舍弃生命,也不可发生违禁的性关系或通过杀人而流血这一观念,我们是从哪里推导出来的呢?正如在一则巴拉塔中犹大·哈纳西(Rabbi Yehuda HaNasi)拉比所说:关于强奸已订婚女子的情况,经文说“因为男子遇见已经许配人的女子,强与她行淫,与那强奸她的人一同治死,这样,就把那恶从以色列中除掉”(《申命记》22:26)。有人可能会问:我们能从杀人犯那里学到关于已订婚女子的什么道理呢?已订婚女子的律法是明确的;把它与杀人犯的律法作比较能得出什么新的要点呢?其实,这条关于杀人犯的律法,看似是用来教导关于已订婚女子的律法,结果却发现它本身才是要被教导的内容。推理如下:正如对于已订婚女子的情况,允许以袭击者的生命为代价来拯救她,同样,对于杀人犯,也可以以他的生命为代价来阻止他犯罪,也就是可以通过杀死袭击者来拯救受害者。另一种教导是从杀人的情况反推到强奸的情况。正如杀人犯要遵循“宁可被杀,也不可犯罪”的律法,也就是一个人甚至必须让自己被杀,也不可夺取他人性命,同样,一个男人必须舍弃生命,也不可与已订婚的年轻女子发生违禁的性关系。由此推断,“宁可被杀,也不可犯罪”这一律法适用于所有违禁的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