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祭司咀嚼未经研磨或烘焙的属于特供品(teruma)的大麦,只需赔付本金,不用额外赔付五分之一。原因是经文说“吃”(《利未记》22:14),这把自我伤害的情况排除在外了。食用生大麦被视为自我伤害,不算正常进食。 谢兹维(Rav Sheizvi)拉比说,约哈南(Rabbi Yoḥanan)拉比说过:如果一个非祭司将属于特供品的李子整个吞下后又吐了出来,然后另一个人吃了这些李子,那么第一个人要赔付本金再加五分之一。当第一个人从这些李子中获益时,他就相当于获得了这些李子的所有权,所以必须为此赔付,而第二个人则要向第一个人赔付这些李子的价值。由于这些李子在第一个人吐出来后只适合用作燃料了,所以第二个人被视为损害了它们作为燃料的价值。因此,他只需向第一个人赔付相当于木材(即燃料)的价钱就行了。 《密西拿》中教导说食物和饮品不能合并计算。《革马拉》问道:传授这条律法的坦拿是谁呢?希斯达(Rav Ḥisda)拉比说:这条律法是作为一种争议被传授的,而《密西拿》遵循的是约书亚(Rabbi Yehoshua)拉比的观点。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约书亚拉比阐述了一条总则:任何在仪式不洁类型(例如,不洁状态只持续到傍晚)以及不洁衡量标准(例如,一个橄榄体积的量)方面与另一物品相同的物品,都能与该物品合并达到一个使其他物品沾染不洁的衡量标准量。因此,来自两具尸体或两头动物尸体的各半个橄榄体积的部分,或者来自两只爬行动物的各半个扁豆体积的部分,全都能合并起来使其他物品沾染不洁。然而,如果一件物品在仪式不洁类型上与另一件相同,但在衡量标准上不同,例如,来自一只爬行动物的半个扁豆体积部分和来自一头动物尸体的半个橄榄体积部分,二者虽都导致不洁状态持续到傍晚;或者如果其衡量标准相同但仪式不洁类型不同,例如,来自一具尸体的半个橄榄体积部分,它会导致七天的不洁状态,以及来自一头动物尸体的半个橄榄体积部分,它导致不洁状态持续到傍晚;更何况当仪式不洁类型和衡量标准都不相同时,这些物品就不能合并了。在这里也是一样,尽管进食和饮用各自都是被禁止的,但它们不能合并,因为它们没有相同的能导致不洁的衡量标准量。 纳赫曼(Rav Naḥman)拉比说:即便你说《密西拿》遵循的是贤士们(the Rabbis)的观点,到目前为止,我们听到贤士们在那里说的是只有在涉及仪式不洁的情况下,不同衡量标准的物品才会合并。因为仪式不洁这一现象是一个整体概念,所以不同类型的物品能合并。但在这里,就赎罪日的情况而言,确定担责的衡量标准是基于能否让人身心满足来设定的,而把进食和饮用合并在一起并不能让人身心满足。 同样,雷什·拉基什(Reish Lakish)说:食物和饮品能否合并达到赎罪日确定担责的衡量标准量这个问题,是作为一种争议被传授的。《密西拿》中所说的它们不能合并的观点遵循的是约书亚拉比的观点,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约书亚拉比就具有不同类型不洁情况以及不同衡量标准的物品能否合并阐述了一条总则,就如希斯达拉比上面所解释的那样。而约哈南拉比按照纳赫曼拉比的观点说:即便你说《密西拿》遵循的是贤士们的观点,到目前为止,我们听到贤士们在那里说的是只有在涉及仪式不洁的情况下,不同衡量标准的物品才会合并。但在这里,就赎罪日的情况而言,确定担责的衡量标准是基于能否让人身心满足来设定的,而把进食和饮用合并在一起并不能让人身心满足。 《密西拿》:如果一个人在一次疏忽大意的状态下吃了东西又喝了饮品,例如,他忘记当天是赎罪日了,那他只需献上一只赎罪祭即可。然而,如果他在疏忽大意的情况下吃了东西又做了劳作,那他就要献上两只赎罪祭,因为这样他就违反了两条不同的禁令。如果他吃了不适宜食用的食物,或者喝了不适宜饮用的饮品,或者喝了鱼的卤水或者腌制鱼用的盐水,那他可免除责任,因为那不是正常的进食或饮用的方式。 《革马拉》:雷什·拉基什说:为什么关于折磨(禁食等禁戒行为)没有明确的警告呢;《托拉》为什么不明确写明在赎罪日禁止进食和饮用呢?这是因为没办法那样写。《革马拉》解释说:仁慈的上帝怎么能那样写呢?要是仁慈的上帝写“在赎罪日不可进食”。“进食”这个词禁止的是吃下一个橄榄体积的量,然而在赎罪日实际禁止的衡量标准是一个大枣体积的量呀。要是仁慈的上帝写“不要折磨自己”。那意思就和折磨相反了,意思会变成:起来去吃东西吧。所以,经文写的是“凡这日不刻苦己心的,必从民中剪除”(《利未记》23:29)。 霍沙亚(Rav Hoshaya)拉比强烈反对这种说法:仁慈的上帝可以这样写呀:要谨慎,免得你不折磨自己。《革马拉》回答说:要是这样的话,就会出现太多的消极诫命了,因为“要谨慎”“免得”“不”这些都是表示禁止的用语。那样人们就会说对于进食存在三条禁令了。 贝瓦伊·巴尔·阿巴耶(Rav Beivai bar Abaye)拉比强烈反对说:仁慈的上帝可以写:要谨慎履行折磨自己这项诫命呀。《革马拉》反驳说:要是这样的话,有这样一条原则:如果写了“要谨慎自己”是针对禁令的,那就被视为一项禁令;如果写了“要谨慎自己”是针对积极诫命的,那就被视为一项积极诫命。要是《托拉》那样写了,人们就会理解为折磨自己是一项积极诫命,但不存在禁令的要素了。 阿什(Rav Ashi)拉比强烈反对说:仁慈的上帝可以写:不要偏离折磨自己(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是一项消极诫命了。《革马拉》说:确实,这是个难题。《革马拉》承认原本是可以那样写的。 关于进食和劳作的禁令,《革马拉》说:一位坦拿从这里引述了与赎罪日折磨(禁戒)相关的禁令:经文中说“你们要刻苦己心,什么工都不可做”(《民数记》29:7)。《革马拉》思考说:人们可能会认为,在赎罪日实际开始前额外增加的禁止劳作时段内劳作,是要受“卡雷(karet,剪除)”刑罚的。所以,经文说“凡这日做什么工的”(《利未记》23:30),这教导我们在赎罪日当天劳作才会受“卡雷”刑罚,而在额外增加的禁止劳作时段内劳作则不受“卡雷”刑罚。 这则巴拉塔继续说:人们可能会认为,在额外增加的禁止劳作时段内劳作虽不受“卡雷”刑罚,但在额外增加的折磨(禁戒)时段内不折磨自己是要受“卡雷”刑罚的。所以,经文说“凡这日不刻苦己心的,必从民中剪除”(《利未记》23:29),这教导我们在赎罪日当天不折磨自己才会受“卡雷”刑罚,而在额外增加的折磨(禁戒)时段内不折磨自己则不受“卡雷”刑罚。 这则巴拉塔继续说:人们可能会认为,在额外增加的时段内劳作的人虽不会被包含在受“卡雷”刑罚的范围内,但会因在额外增加的禁止劳作时段内劳作而受到带有受鞭笞惩罚的禁令警告;所以,经文说“在这日什么工都不可做”(《利未记》23:28)。这教导我们他会被警告不要在赎罪日当天劳作,但不会被警告不要在额外增加的禁止劳作时段内劳作,因此他这样做了也不用受鞭笞之刑。 这则巴拉塔继续说:人们可能会认为:他虽不会被警告在额外增加的禁止劳作时段内劳作是会受鞭笞惩罚的禁令,但会被警告在额外增加的折磨(禁戒)时段内不处于折磨(禁戒)状态是会受鞭笞惩罚的禁令。然而,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通过逻辑推导可以得知并非如此:就劳作而言,其禁令在安息日和节日都要遵守,对于额外增加的时段都没有相关警告,那么对于折磨(禁戒)来说,它在安息日和节日又不用遵守,难道对于其额外增加的时段就应该有警告或者要受鞭笞之刑吗? 这则巴拉塔评注说:但对于在当天本身受鞭笞惩罚的警告我们还没学到。这是从哪里推导出来的呢?《托拉》本不必写明劳作要受“卡雷”刑罚,因为可以通过逻辑推导从不处于折磨(禁戒)状态的惩罚中推导出来,如下所述:正如折磨(禁戒)的要求,它在安息日和节日不用遵守,在赎罪日却要受“卡雷”刑罚,那么对于劳作的禁令,它在所有安息日和节日都要遵守,岂不是更应该受“卡雷”刑罚了吗?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明确写明劳作的惩罚呢?这是为了能进行类比推导:提到了折磨(禁戒)方面的惩罚,也提到了劳作方面的惩罚。正如就劳作而言,只有先受到消极诫命的警告才会受罚,对于折磨(禁戒)来说也是一样,只有受到警告才会受罚。 《革马拉》反驳说:这种类比可以被驳斥。怎么驳斥呢?折磨(禁戒)从其一般性禁令来说没有被允许的例外情况,因为折磨自己这项诫命适用于所有犹太人,而对于劳作来说,从其一般性禁令来看又能说些什么呢,它是有被允许的例外情况的呀。在赎罪日可以进行圣殿的相关事务,这其中就包含了被禁止的劳作,例如宰杀牲畜和焚香。因此,无法证明折磨(禁戒)这项诫命比劳作禁令更宽松。 不如这样说:《托拉》本不必说明不处于折磨(禁戒)状态的惩罚,因为可以通过“由轻及重”的推理从劳作的惩罚中推导出来。怎么推导呢?就劳作而言,尽管从其一般性禁令来说存在被允许的例外情况,例如在赎罪日进行圣殿事务,然而劳作仍要受“卡雷”刑罚,那么对于不处于折磨(禁戒)状态来说,它从其一般性禁令来看没有被允许的例外情况,难道不更应该是不折磨自己的人要受“卡雷”刑罚了吗?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是写明了呢?这是为了能进行类比推导:提到了折磨(禁戒)方面的惩罚,也提到了劳作方面的惩罚。正如就劳作而言,《托拉》规定了惩罚也给出了警告,对于折磨(禁戒)来说也是一样,《托拉》规定了惩罚也给出了警告。 《革马拉》反驳说:这种类比可以被驳斥,而且人们可能会持相反观点:劳作的禁令在安息日和节日都要遵守,对于折磨(禁戒)你能这么说吗,它在安息日和节日又不用遵守呀。 里维纳(Ravina)说:我们之前没有正确理解这则巴拉塔的教导,这位坦拿是从关于折磨(禁戒)方面所说的“在这日”(《利未记》23:29)以及关于劳作方面所说的“在这日”(《利未记》23:28)进行了类比推导。《革马拉》评注说:我们必须说这种类比推导是合理的,意思是在这两个地方,“在这日”这个短语在其各自的语境中是多余的,只是为了进行这种类比推导才出现的;因为,如果它不合理的话,就可以像我们上面驳斥的那样被驳斥了。《革马拉》回应说:不,它确实是合理的,而且我们可以从中学习,因为关于赎罪日劳作的禁令写了五节经文。一节用来教导关于赎罪日当天劳作禁令的警告;一节用来教导关于赎罪日夜晚劳作禁令的警告;一节用来规定在白天劳作要受“卡雷”刑罚;一节用来规定在夜晚劳作要受“卡雷”刑罚;还有一节经文是为了能通过类比推导,从劳作的禁令中推导出折磨(禁戒)的要求,无论是白天还是夜晚都是如此。 以实玛利(Rabbi Yishmael)学派传授了另一种用于推导的类比推导方式:这里提到了“折磨(禁戒)”,是关于赎罪日的,后面又提到了“折磨(禁戒)”,是关于强奸妇女的男人的:“因为他玷污了邻舍的妻”(《申命记》22:24)。就像在强奸的情况中,《托拉》规定除非事先有警告,否则不会惩罚,在这里,在赎罪日的情况中也是一样,《托拉》规定除非事先有警告,否则不会惩罚。 阿哈·巴尔·雅各(Rav Aḥa bar Ya’akov)拉比给出了不同的证据:从关于赎罪日所写的“严肃安息日”(《利未记》16:31)与关于每周安息日(它是为纪念创世安息日)所写的“严肃安息日”(《出埃及记》31:15、32:5;《利未记》23:3)进行类比推导。就像在安息日的情况中,《托拉》规定除非事先有警告,否则不会惩罚,在这里,在赎罪日的情况中也是一样,《托拉》规定除非事先有警告,否则不会惩罚。 帕帕(Rav Pappa)拉比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