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问到有关液体衡量标准的这个问题时,所问的并非针对普通身材的人(对普通人而言,一口的量小于四分之一罗格),而是甚至针对巴珊王噩(Og)提出的这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持严格态度的是沙迈学派(Beit Shammai),因为噩满满一腮帮子的量可比四分之一罗格大多了。 泽拉(Rabbi Zeira)拉比强烈反对关于饮用担责衡量标准的这条律法:进食方面有什么不同呢,所有人的衡量标准都是一个大枣的体积;而在饮用方面又有什么不同呢,每个人都是依据自己的量来担责,也就是每个人的衡量标准取决于他自己嘴巴的大小。 阿巴耶(Abaye)对他说:贤士们对于大枣体积有一个公认的传统说法,吃下这个量能让人身心满足,少于这个量则不能让人身心满足。然而,就饮用而言,喝下自己满满一腮帮子的量能让人身心满足,但喝下比自己嘴巴小的人的满满一腮帮子的量则不能让人身心满足。 泽拉拉比基于另一个理由强烈反对这种说法:难道所有普通身材的人吃下一个大枣体积的食物就能满足,甚至巴珊王噩吃下一个大枣体积的食物也能满足吗?如果不是这样,进食方面也应该有相对的衡量标准呀。阿巴耶对他说:贤士们有一个公认的传统说法,就是这个量能让人身心满足,少于这个量则不能让人身心满足。不过,普通身材的人吃下这个量后身心会得到极大的满足,而巴珊王噩吃下这个量后身心只是稍有满足。但即便如此,这个衡量标准能让任何人身心满足并缓解他所受的折磨(禁食之苦)。 泽拉拉比进一步强烈反对说:如果是基于让人身心满足的缘故,那就会产生如下疑问:如果一个人吃的是肥肉,吃下一个大枣体积的量他的身心就能满足,但如果他吃的是可食用的葡萄枝,吃下同样一个大枣体积的量他的身心也能同样得到满足吗?阿巴耶对他说:贤士们有一个公认的传统说法,就是达到这个量人的身心就能满足,少于这个量则不能让人身心满足。不过,吃肥肉时身心会得到极大的满足;要是吃同样量的葡萄枝,身心只是稍有满足。 拉瓦(Rava)强烈反对这种说法:对于所有进食方面的禁令,确定担责的衡量标准是在吃半个面包所用时间内吃下一个橄榄体积的量。在那段时间内吃下的所有禁食物品加起来达到一个橄榄体积就算数。然而,一个人如果在更长时间内吃下一个橄榄体积的量则可免除责任。但在赎罪日,一个人吃下一个大枣体积这么更大的量,如果是在吃半个面包所用时间内吃下的,就要担责。这似乎是一种宽松的规定,因为在同样的时间段内得吃下更大的量才担责。为什么赎罪日确定担责没有一个更长的时间期限来对应这个更大的量呢?阿巴耶对他说:贤士们有一个公认的传统说法,在这个时间段内进食的人,其身心会得到满足;但在更长时间段内进食的人,其身心不会得到满足,并且仍处于折磨(禁食)状态。 拉瓦强烈反对说:赎罪日进食担责的衡量标准是在吃半个面包所用时间内吃下一个大枣体积的量;但食用导致沾染仪式不洁的不洁食物,其担责衡量标准是半个半个面包的量,也就是两个鸡蛋体积,这是大得多的量,而且也必须是在吃半个面包所用时间内吃下这么多才担责。帕帕(Rav Pappa)对他说:不要从这里提出质疑。先把因食用不洁食物而沾染身体仪式不洁这事放一边,因为那不是出自《托拉》律法,而是拉比律法规定的。贤士们在这件事上采取了宽松的态度。如果一个人不在这个时间段内吃下那个量的不洁食物,他就不会变得不洁。 《革马拉》反驳说:但帕帕拉比真的说过因食用不洁食物而沾染身体仪式不洁是依据拉比律法吗?但他在另一个说法里似乎表达的是相反的意思呀:经文不是写着“你们不可因什么爬物使自己成为可憎的,也不可因这些使自己不洁净,以致染了污秽”(《利未记》11:43)嘛。并且帕帕拉比说:从这里,从《托拉》在关于进食禁令方面使用“不洁净”这个词,我们可以得知身体沾染仪式不洁是依据《托拉》律法呀。《革马拉》回答说:帕帕拉比的意思不是说这律法实际就是《托拉》律法。这律法确实是拉比律法,所引用作为证据的经文只是一种支撑(说法)而已。 我们在《密西拿》中学到:所有种类的食物在赎罪日进食担责方面加起来可凑够衡量标准的量。帕帕拉比说:如果一个人吃了肉以及肉上的盐,它们加起来能凑够一个大枣的体积。尽管单独吃盐不算进食,因为人们确实是把肉和盐一起吃的,所以它们能合并算成一个量。同样,雷什·拉基什(Reish Lakish)说:蔬菜上的卤水与蔬菜加起来,在赎罪日进食禁令方面能凑够一个大枣的体积。《革马拉》对此表示惊讶:这不是很明显嘛。考虑到卤水本身就是食物,为什么它不该和蔬菜合并计算呢?《革马拉》回答说:免得你说卤水是饮品,而食物和饮品是不合并计算的,所以(雷什·拉基什的说法)是要告诉我们,任何为进食而准备食物的东西都被视作食物。 雷什·拉基什说:一个人在赎罪日过度进食,以至于即便吃饱了还强迫自己继续吃,这种人是可免除责任的,例如,一个人在赎罪日前夕吃得过饱,然后禁食一开始又吃了别的东西。这是什么原因呢?因为《托拉》中没有提及赎罪日进食的禁令,而是写着“凡这日不刻苦己心的,必从民中剪除”(《利未记》23:29),这就把那些自我伤害的人(比如根本无法享受食物的人)排除在外了。 同样,耶利米(Rabbi Yirmeya)拉比说雷什·拉基什说过:一个非祭司过度食用了特供品(teruma,按规定只有祭司可食用的部分农产品),只需赔付所拿走的本金(即他拿走的量),而不用赔付额外的五分之一(非法食用特供品者需向祭司赔付的作为惩罚的部分)。这是因为关于食用特供品有这样的经文“若有人误吃了圣物,要照圣物的原数加上五分之一,交给祭司”(《利未记》22:14)。“吃”这个词把那些不是正常进食而是自我伤害的人排除在外了。不过,他确实需要赔付本金,因为他给祭司造成了损失。那额外的五分之一只有正常进食的人才需赔付,过度进食的人则不用。 同样,耶利米拉比说约哈南(Rabbi Yoḥanan)拉比说过:一个非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