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且这则《密西拿》是符合阿基瓦(Rabbi Akiva)拉比的观点的,他说:一个人禁止自己食用任何量的食物。如果一个人发誓说他不会吃,那么他就连最微小量的食物也禁止自己食用了。因此,利希·什(Reish Lakish)本人认为吃不足量的食物并不构成禁令。 你若说:或许利希·什拉比认为,既然按照《托拉》律法不足量是允许的,尽管按照拉比律法它是被禁止的,那么一个人违背誓言就有献祭的责任,那就存在如下问题:我们不是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这样的内容吗:作见证的誓言(即发誓就自己所见或所知之事提供见证),只适用于那些有资格作见证的人。如果一个没有资格作见证的人发誓要提供见证,即便他没有作见证,这个誓言也是无效的。我们曾讨论过这个问题:“有资格作见证的人”这一表述是要排除什么情况呢?毕竟已经说过这誓言不适用于妇女、亲属以及其他无资格作见证的人了呀。帕帕(Rav Pappa)拉比说:这是要排除国王。国王并非没有作见证的资格,但出于对国王的敬重,他不会在法庭前作见证。阿哈·巴尔·雅各(Rav Aḥa bar Ya’akov)拉比说:这是要排除玩骰子的人,贤士们取消了这类人作见证的资格。但玩骰子的人按照《托拉》律法其实是有资格作见证的,是贤士们取消了他的资格。尽管如此,按照《托拉》律法,作见证的誓言对他并不适用,即便禁止他作见证只是拉比律法层面的规定。 《革马拉》通过区分这两种情况反驳了上述观点:在作见证的情况那里是不同的,经文上说:“若不把所看见的、所知道的见证出来,这就是罪。”(《利未记》5:1)意思是一个能作见证却不作的人应当受罚。但这个人永远都不能作见证,因为法庭不会接受他的证言。《托拉》将作见证的誓言的责任建立在一个人有作见证的能力之上。因此,作见证的誓言不适用于无法作见证的人。然而,一个发誓不吃东西的人,如果违背了誓言就要负责,尽管存在针对吃不足量禁食物的拉比禁令。所以,这种反驳是站不住脚的,最初的解释仍然成立。 《革马拉》最初的假定是,《密西拿》中使用“禁止”一词指的是一种不会受剪除(karet)惩罚的违规行为。《革马拉》问道:难道凡是教导违规行为会受剪除惩罚的地方,就从不使用“禁止”这个词了吗?在一则巴拉塔中不是这样教导的吗:虽然他们针对赎罪日的所有五项禁食行为都说了“禁止”一词,但他们说只有吃、喝或者从事违禁劳作的人才会受剪除的惩罚。这意味着“禁止”一词也用于会受剪除惩罚的违规行为呀。《革马拉》反驳了这种看法。这则巴拉塔的意思是:当他们说那五项活动是“禁止”的时,他们只是针对不足量的情况而言的;但达到足量的话就会受剪除惩罚了。而且,虽然违规行为会受剪除惩罚,但只有在吃、喝或者从事违禁劳作的情况下才会受此惩罚,只有这些情况才会招致剪除之罚。 如果你愿意,也可以换一种说法,即《密西拿》中使用“禁止”这种表述时,它指的是其他不会招致剪除惩罚的违规行为。正如拉巴(Rabba)和约瑟夫(Rav Yosef)在拉夫(Rav)学派的其他典籍,也就是《西弗列》(对《民数记》和《申命记》进行律法阐释的米德拉什文献)中所教导的那样:从哪里可以推导出在赎罪日禁止沐浴、往身上抹油、穿鞋以及行房呢?经文上说:“安息日”(《利未记》16:31),意思是要休息并克制某些活动。所以,对这些活动使用了“禁止”一词,但它们不会受剪除惩罚。 说到约哈南(Rabbi Yoḥanan)拉比和利希·什拉比之间的争议,《革马拉》开始探讨事情本身:关于不足量的情况,律法是怎样规定的呢?约哈南拉比说:按照《托拉》律法这是被禁止的。利希·什拉比说:按照《托拉》律法这是允许的。 《革马拉》进一步阐释:约哈南拉比说按照《托拉》律法这是被禁止的,是因为它有可能与另一个不足量的部分累加起来。如果一个人继续吃更多的量,他就会吃到足量,而足量是按照《托拉》律法要受罚的。所以,即便他吃的是第一个不足量的部分,他也是在吃禁食物。利希·什拉比说按照《托拉》律法这是允许的。他的理由如下:对于所有禁食物,仁慈的上帝在《托拉》中说“吃”,例如经文说:“在你们一切的住处,脂油和血都不可吃。”(《利未记》3:17)“吃”被定义为至少食用一个橄榄大小的量,吃少于一个橄榄大小的量是没有禁令的。 约哈南拉比针对利希·什拉比的观点从一则关于禁脂(禁止食用的脂肪)的巴拉塔内容中提出了异议:我原本只推导出凡是包含在受剪除惩罚范围内的都是被禁止的。然而,人们可能会认为吃“科伊”(一种属性不确定的动物)的脂肪或者不足量的禁脂是没有禁令的,因为对这些情况没有惩罚规定。所以,经文上说:“一切的脂油”(《利未记》7:23),这表明吃任何种类的脂油都是被禁止的,包括属性不确定的脂油以及不足量的脂油。所以,不足量的脂油按照《托拉》律法是被禁止的。利希·什拉比反驳了这个论点:这种禁令是拉比律法层面的,所引用的经文只是一种佐证。不能说存在这样一个按照《托拉》律法的禁令。 《革马拉》评论说:确实,说这则巴拉塔只是引用经文作为佐证而非作为证明禁令存在的依据,是合理的。因为如果可以认为这个教导构成了按照《托拉》律法的禁令,要知道“科伊”这种动物不确定是野兽还是家畜。难道还需要经文来涵盖这种不确定的情况吗?在上帝那里是没有疑问的,所以在《托拉》中写有疑问的情况是没有意义的。因此,这则巴拉塔只是把经文作为佐证来引用。《革马拉》回答说:如果是这个原因的话,那这并不是一个确凿的论据。这则巴拉塔的贤士们或许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