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用蓝色线编织”(《出埃及记》28:31)。通过这里所用的“蓝色”一词与关于帷幔那节经文中同样的“蓝色”一词进行言辞类比:就像在那里,也就是关于帷幔,有六股线,那么在这里,也有六股线。然后,由于《托拉》也说这些线是捻成的,也就是每一股线是由两根更细的线捻在一起构成的,所以每根线必然包含十二股。 《革马拉》提出:我们从长袍的底边和石榴饰那里推导长袍线的股数行不行呢?就像在那里,每根线是由八股线捻成的,那么在这里,线也应该是由八股线捻成的呀。 《革马拉》反驳说:最好是从一件器具,也就是长袍,的律法规定,从另一件器具,也就是帷幔,的律法规定来推导,而不应从一件器具的装饰部分,也就是长袍的石榴饰,的律法规定来推导长袍的律法。 《革马拉》又问:恰恰相反,从物体本身来推导该物体的律法规定不是更好嘛,也就是假定长袍及其石榴饰的律法规定是相似的;不应从别的地方推导物体的律法呀。 《革马拉》解释说:这恰恰就是我们在巴拉塔中所说的:经文中五次提到“示筛”,其中一次就是要教导线由六股构成这一要求也适用于那些没有明确提及“示筛”的其他服饰,比如长袍。 巴拉塔还说:帷幔的每根线是由二十四股构成的。 《革马拉》解释说:每根线由四根有色线组成,即白色、紫色、朱红色和蓝色,并且每一根有色线又是由六股构成的,这是确定无疑的,也就是很清楚帷幔的线就是这样制作的。 巴拉塔又说:胸牌和以弗得的每根线是由二十八股构成的。这是从哪里推导出来的呢?正如经文所写:“你要用巧匠的手工做一个审判的胸牌,要照以弗得的做法做,用金线和蓝色、紫色、朱红色线,并捻的细麻做成”(《出埃及记》28:15)。有四根有色线,每根由六股构成,这就是二十四股了。此外,金线与这四种颜色的每一种线捻在一起,这样总数就是二十八股了。 但难道不能说金线也应该像其他颜色的线一样做成六股的线吗?拉哈·巴尔·雅各布拉比说,经文说:“把金子锤成薄片,剪出线来,与蓝色、紫色、朱红色线,用巧匠的手工一同绣上”(《出埃及记》39:3)。“线”意味着一根可对折并捻成绳的线;“线”用的是复数形式,意思是至少有两根这样的线。因此,这里就有四股线了。 拉什说:从经文提到金线时说“与蓝色、紫色……一同绣上”(《出埃及记》39:3)这一事实就能看出来,这表明金线要与其他颜色的线相结合。那我们该怎么做呢?如果我们做四根金线,每根由两股线构成,然后把每根金线与每种颜色的线相结合,那就会有八股线了。如果我们做两根金线,每根由两股线构成,再做两根金线,每根由一股线构成,可经文说“你要做”,这表明它所有的制作部分都应当是一样的。所以,必然是把一股金线与每种颜色的线相结合,这样总共就是二十八股线了。 § 《革马拉》讨论了关于祭司服饰及其他圣器的各种律法规定:拉哈瓦说,拉夫·耶胡达拉比说:故意撕裂任何一件祭司服饰的人违反了禁令,要受鞭笞之刑,正如关于长袍有经文说:“袍上的领口周围要有织成的领口,像铠甲的领口一样,免得破裂”(《出埃及记》28:32)。就如同禁止撕裂长袍的领口一样,也禁止撕裂任何一件祭司服饰。 拉哈·巴尔·雅各布强烈反对这种说法:但也许上帝在《托拉》里说这话的意思是:要做一个领口,免得它破裂。换句话说,《托拉》是在做一种解释,而不是在规定禁令。 《革马拉》反驳说:经文里写的是“免得破裂”吗?很明显,经文的意图是要陈述一项禁令。 拉比以利亚撒说:把胸牌从以弗得上拆下来的人,或者把约柜的杠从其环中抽出来的人,违反了《托拉》的禁令,要受鞭笞之刑,正如经文所说:“胸牌不可与以弗得离缝”(《出埃及记》28:28),并且经文也说:“这杠要常在柜的环内,不可抽出来”(《出埃及记》25:15)。 拉哈·巴尔·雅各布强烈反对这种说法:但也许上帝在《托拉》里说这话的意思是要把它们加固,让它们固定好,使胸牌不从以弗得上脱落,杠也不从约柜上被抽出来呢。他认为《托拉》是在做一种解释,而不是在规定禁令。 《革马拉》反驳说:经文里写的是“免得脱落”以及“免得被抽出来”了吗?很明显,经文的意图是要陈述一项禁令。 拉比哈尼纳之子拉比约西提出了一个矛盾之处。在一节经文中写着:“这杠要常在柜的环内,不可抽出来”(《出埃及记》25:15),这意味着杠应该永远留在那里。但在另一节经文中又写着:“把杠穿在柜旁的环内”(《出埃及记》27:7),这意味着当使用约柜时才把杠插进去,这表明杠不是永远留在那里的。这个矛盾该如何解决呢?杠可以从其位置上被挪动,也就是它们可以被松动,但不会被完全抽出来。杠的两端较粗,中间较细。因此,一旦它们被插进环里,虽然可以被挪动,但不会被完全抽出来。 在一则巴拉塔中也是这样教导的。经文说:“这杠要常在柜的环内,不可抽出来”(《出埃及记》25:15)。人们可能会认为它们根本就不应该从其位置上挪动;因此,经文又说:“把杠穿在柜旁的环内”(《出埃及记》27:7)。如果经文只写了“把杠穿在柜旁的环内”,人们可能会认为它们是可以完全插入和抽出的;因此,经文又说:“这杠要常在柜的环内,不可抽出来”(《出埃及记》25:15)。到底是怎样的情况呢?它们可以从其位置上被挪动,但不会被完全抽出来。 《革马拉》还引用了关于约柜的其他论述。拉比哈尼纳之子拉比哈马说:经文所写“你要用皂荚木做帐幕的竖板”(《出埃及记》26:15)是什么意思呢?这节经文教导我们,用于帐幕的木板应当按照它们在地里作为树木生长时的同一方向竖立着。或者,“竖板”的意思是它们支撑着其镀金层,防止镀金层掉落。又或者,写“竖板”是为了暗示以下内容:也许你会说,既然帐幕现在不再使用了,它们就没希望了,机会也丧失了,被存放起来之后这些木板就不会再被使用了。所以经文说“竖板”是要表明它们永远都立在那里。 § 《革马拉》又回到关于祭司服饰的讨论上:拉比哈马·巴尔·哈尼纳说:经文所写“所编的(色拉德)衣服,是在圣所供祭司职分穿的”(《出埃及记》35:19)是什么意思呢?为什么经文把祭司服饰称作“色拉德衣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