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有水滋润,它必发芽抽条,像新栽的树一样”(《约伯记》14:8 - 9)。如果一个家族好比树干那样,因缺乏《托拉》学识而渐趋凋零,那他就应当扎根于有水的地方,也就是学者之家,这里水是《托拉》的隐喻。这样就能确保他的子女成长为精通《托拉》的学者。 § 密西拿中说:人们护送大祭司回家。大祭司会为他的亲人和朋友举办一场宴会。贤哲们在一则巴拉塔中教导说: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有一位大祭司从圣殿出来,众人都跟随着他。当他们看到撒玛利亚和阿夫塔利昂——犹太教公会的首领们走来时,出于对他们的敬重,众人撇下大祭司,转而去跟随撒玛利亚和阿夫塔利昂了。最后,撒玛利亚和阿夫塔利昂在回家之前来向大祭司告别。大祭司嫉妒他们受到的关注,生气地对他们说:愿外邦人的后裔平安去吧。撒玛利亚和阿夫塔利昂是皈依者的后裔,大祭司轻蔑地强调了这一事实。他们回应道:愿那些行亚伦所行之事、热爱并追求和平的外邦人后裔平安;愿那不行亚伦所行之事、还对皈依者后裔言语轻慢的亚伦后裔不得平安。 密西拿:一年到头,大祭司身着八件服饰履行职责,普通祭司则身着四件:即内袍、裤子、头巾和腰带。大祭司在普通祭司所穿服饰之外,另加四件服饰:胸牌、以弗得、长袍和额牌。穿着这八件服饰时,大祭司可通过乌陵和土明来接受咨询以作决断。而且,只有为了国王、法庭庭长或者社群所需之人,才可通过乌陵和土明向他咨询作决断。不可为个人事务向乌陵和土明进行咨询。 《革马拉》:贤哲们在一则巴拉塔中教导说:对于那些经文中提到要用亚麻(希伯来语“示筛”,shesh)制作的祭司服饰部件,其纱线要捻成六股,这是从“示筛”一词推断出来的,因为这个词也有“六”的意思。当《托拉》说某些部件要用“捻的”线时,意思是其纱线要捻成八股。用来编织长袍的线是由十二股捻成的。圣幕帷幔的线是由二十四股捻成的。用来编织胸牌和以弗得的线是由二十八股捻成的。 《革马拉》问道:怎么知道用“示筛”制作的线要捻成六股呢?经文说:“他们用织工做的细麻布(示筛)为亚伦和他儿子做内袍,又做细麻布的头巾、裹头巾、用捻的细麻布(巴德)做裤子”(《出埃及记》39:27 - 28)。这里五次提到了“亚麻”这个词;四次写作“示筛”,还有一次是“巴德”,二者都表示亚麻。其中一次提及是为了说明那条律法本身,即它们应当用亚麻制作。还有一次提及是要教导纱线应捻成六股,把“示筛”解释为“六”。再有一次提及是教导这六股应当捻成一股。还有一次提及是要表明这一要求也适用于其他服饰,即便那些服饰相关内容里没提到“示筛”一词。最后一次提及是教导这一要求是不可或缺的,未按此方式制作的服饰是无效的。 《革马拉》问道:从哪里可以推断出“示筛”这个词表示亚麻呢?拉比哈尼纳之子拉比约西说:因为经文也提到了“巴德”,并且与“示筛”互换使用。而“巴德”指的是那种从地里一茎一茎(巴德巴德)长出来的东西,各自独立生长。这很符合亚麻这种植物的特征,亚麻用于生产亚麻布,与其他植物如棉花不同,棉花的纤维是交织生长在一起的。 《革马拉》问道:那为什么不说它指的是羊毛呢,因为羊毛从动物身上长出来时,每根毛也是单独生长的呀。《革马拉》回答说:羊毛会分叉,每根毛会分成好几根,所以不完全符合一茎一茎生长的描述。 《革马拉》又问:但亚麻也会分成单根的纤维呀。《革马拉》回答说:亚麻与羊毛不同,它只有经过捶打才会分开。 拉维纳说:我们可以从这里找到证据:经文说:“他们头上要戴细麻布(皮什提姆)的头巾,腰上要穿细麻布的裤子”(《以西结书》44:18)。以西结书中用到的“皮什提姆”一词肯定指的是亚麻;因此,很明显《托拉》中用于同样服饰的“示筛”和“巴德”这两个词,也指的是亚麻。 拉什对他说:但在以西结之前,是谁说的这条律法呢?人们是怎么知道的呢?拉维纳反驳道:按照你的推理,对于拉希斯达所说的未受割礼的祭司无资格在圣殿侍奉这件事,也可以提出同样的疑问呀。这件事我们不是从我们的导师摩西所传的《托拉》中学到的,因为《托拉》里并没有明确写出来;而是从以西结·本·布齐的话中学到的,正如经文所说:“外邦人,心未受割礼、肉体也未受割礼的,都不可进我的圣所”(《以西结书》44:9)。在这里也可以问:在以西结之前,是谁说的这条律法呢?实际上,必然是他们作为传统习得此事,然后以西结来了,用经文对此加以佐证。在这里也是一样,他们先作为传统习得此事,然后以西结来了,用经文加以佐证。 《革马拉》继续解释这则巴拉塔。怎么知道“捻的”一词意味着线要捻成八股呢?正如经文所写:“在袍子底边上,用蓝色、紫色、朱红色线做石榴,又捻的线”(《出埃及记》39:24);通过这节经文中“捻的”一词与关于帷幔那节经文中“捻的”一词进行类比推理:就像在那里,也就是关于帷幔,有二十四股线,稍后会对此加以解释,那么在这里,总共也应该有二十四股线。既然每个石榴是由三种颜色,即蓝色、紫色、朱红色构成的,那么必然每种颜色的线都是捻成八股的。 《革马拉》对此推导提出质疑:我们为什么不从胸牌和以弗得那里推导股数,然后说:就像在那里,也就是关于胸牌和以弗得,有二十八股线,那么在这里也应该有二十八股线呀。 《革马拉》回答说:最好是从没有提到使用金线的物品,也就是帷幔的律法,来推导另一个同样没提到使用金线的物品,即石榴的律法。这就排除了从提到使用金线的胸牌和以弗得那里推导的可能性。 《革马拉》又问:恰恰相反,难道不应该更倾向于从一件服饰的律法推导另一件服饰的律法,也就是从胸牌和以弗得的律法推导长袍的律法吗?这就排除了从帷幔那里推导的可能性呀,因为帷幔属于帐篷,也就是圣殿建筑的一部分,而不是服饰呀。 《革马拉》承认这种推导是有缺陷的。实际上,需要八股线是从腰带推导出来的,腰带总共是二十四股线,而没有提到使用金线的服饰及物品,也就是石榴,要从同样没提到使用金线的服饰及物品那里推导。并且,像石榴和长袍这类不含金的物品,不能从含有金的物品,比如胸牌和以弗得那里推导。 拉马里给出了另一个不应从胸牌和以弗得推导石榴线股数的理由:经文写着“要照以弗得的做法做(胸牌)”(《出埃及记》28:15),这是要表明你要像做以弗得那样做胸牌,也就是对于胸牌,你要用二十八股线,而不是用于其他物品。 拉什又给出了一个石榴不可能有二十八股线的理由:经文写着“你要用蓝色、紫色、朱红色线做石榴”(《出埃及记》28:33),这是要表明它所有的制作部分都必须相等,也就是每种颜色的线都应当由相同股数的线构成。然而,如果总共是二十八股线,那三根不同颜色的线就不可能由相同股数的线构成了,因为我们该怎么做呢?要是我们把三根有色线都做成每股十股,那总共就是三十股了,太多了。要是我们把两根有色线做成每股九股,一根做成每股十股,可经文说“你要做”,这表明它所有的制作部分都必须相等。因此,用于石榴和长袍的线必然要从由可被三整除股数的线编织而成的物品那里推导,比如帷幔。 《革马拉》继续解释这则巴拉塔。怎么知道长袍必须用由十二股线捻成的线来编织呢?正如经文所写:“你要做以弗得的长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