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利未记》中详述的当天整个仪式流程是按此顺序记载的,仪式也必须按这个顺序进行,除了这节经文,它的记载顺序错乱了,实际操作要到后面才进行。详述他再次进入(《利未记》16:23)的经文写在详述公羊献祭(《利未记》16:24)的经文之前,但实际上再次进入的行为是在公羊献祭之后才发生的。 《革马拉》问道:认为这节经文顺序错乱的理由是什么呢?拉希斯达说:有这样一个传统说法,大祭司在那一天更换服饰时要进行五次沐浴以及十次洁净手和脚的仪式。每次大祭司在白色服饰和金色服饰之间更换时,他都要洁净手和脚,沐浴,穿上新的那套服饰,然后再次洁净手和脚。如果你说包括这节经文在内的所有经文都是按顺序记载的,那你会发现只有三次沐浴和六次洁净手和脚的情况。按顺序来看,经文所表明的只是三次更换服饰,这涉及三次沐浴和六次洁净手和脚。为了达到五次沐浴和十次洁净手和脚所要求的次数,就必须假定大祭司再次进入至圣所是在稍后的时间,也就是在他已经换上金色服饰之后。这就需要他再换上白色服饰然后又换回金色服饰,这样就会多出两次沐浴和四次洁净手和脚的情况。 拉比泽拉强烈反对这种说法:但也许可以维持《利未记》中经文的顺序,同时也能达到所要求的沐浴和洁净手、脚的次数,如果他用那只在圣所之外(也就是在圣殿院子里)举行相关仪式且需穿着金色服饰进行仪式的公山羊,来中断穿着白色服饰进行的仪式的话。公山羊的献祭在《利未记》中未被提及,只在《民数记》里有记载。因此,可以把它插入当天的仪式流程中,而不会打乱《利未记》经文的顺序。更换成金色服饰再换回白色服饰就会增加两次沐浴和四次洁净手和脚的情况,从而达到要求的次数。 阿巴耶说:很明显,详述再次进入的那节经文顺序肯定是错乱的,因为经文说:“他出来,要到耶和华面前的坛那里,在坛上行赎罪之礼,又要取一只公山羊为赎罪祭”(《利未记》16:24)。这是经文中提到的第一次出来,意味着他从至圣所第一次出来后,紧接着就要进行自己的公羊和民众的公羊的献祭,中间没有任何其他干扰。如果是这样的话,再次进入就只能是在这之后才发生了。 拉瓦给出了不同的证据。经文说:“亚伦要进入会幕,把他进圣所时所穿的细麻布衣服脱下”(《利未记》16:23)。其实,经文没必要说“他所穿的”,因为这是显而易见的;难道还能脱下别的什么东西,而不是他身上穿着的吗?那么,经文说“他所穿的”是什么意思呢?它指的是那些他之前已经穿过、脱下然后又再次穿上的服饰。因此很明显,这节经文所涉及的时间点是他已经脱下白色服饰换上金色服饰之后了。所以,这节经文必然是顺序错乱的。 拉巴·巴尔·拉维拉强烈反对这种说法:可以说,如果他用那只在外面举行相关仪式且需穿着金色服饰进行仪式的公山羊来中断穿着白色服饰进行的仪式,就能维持经文的顺序,同时也能达到所要求的沐浴和洁净手、脚的次数。这样就能提供所需增加的两次沐浴和四次洁净手、脚的情况了。 《革马拉》回应道:经文不是写着“他出来,要到耶和华面前的坛那里,在坛上行赎罪之礼,又要取一只公山羊为赎罪祭”(《利未记》16:24)嘛,这意味着他第一次出来后,紧接着就要进行自己的公羊和民众的公羊的献祭,进入至圣所的再次进入行为只能是在这之后才发生呀。 《革马拉》对巴拉塔的前提提出了质疑:整段经文真的是按顺序写的吗?在这些经文中写着:“又要把赎罪祭牲的脂油烧在坛上”(《利未记》16:25),然后在后面的一节经文中又写着:“作赎罪祭的公牛和公山羊的血,既带入圣所赎罪,就要搬到营外,将皮、肉、粪用火焚烧……”(《利未记》16:27)。然而我们在密西拿中学到:看到大祭司诵读《托拉》的人看不到被焚烧的公牛和公山羊(也就是第27节经文中所提到的),而根据所有关于当天仪式顺序的观点,在第25节经文中提到的要放在祭坛上焚烧的赎罪祭的部分是在之后才焚烧的。因此,很明显这些经文也不是按顺序写的。 《革马拉》回答说:可以说巴拉塔的意思是除了这节经文及往后的经文之外,其他经文是按顺序写的。 《革马拉》问道:你凭什么就认定要重新调整经文的顺序呢?倒不如重新调整密西拿里的顺序呀。 阿巴耶说:很明显,详述公牛剩余部分焚烧情况的那节经文顺序是错乱的,因为经文说:“那放羊归与阿撒泻勒的人要洗衣服”(《利未记》16:26),然后又说:“那焚烧的人要洗衣服”(《利未记》16:28)。反复使用“那……的人”这种表述意味着,正如那放羊归与阿撒泻勒的人是在更早的时候,也就是在赎罪祭的部分放在祭坛上焚烧之前就做这件事了,同样,那焚烧公牛和公山羊剩余部分的人也是在更早的时候做这件事的,即便详述这一焚烧情况的经文是写在详述赎罪祭部分焚烧情况的经文之后。 《革马拉》反驳说:恰恰相反,也可以提出相反的主张:正如那焚烧公牛和公山羊剩余部分的人是现在才做这件事,同样,那放羊归与阿撒泻勒的人也是现在,也就是在其他祭献之后才做这件事呀。 《革马拉》对这种说法解释了一个难点:“那放羊的人”这种表述意味着这件事是更早进行的。 另外,拉瓦说:把山羊送走这件事肯定是更早发生的,正如经文说:“但那拈阄归与阿撒泻勒的羊要活着安置在耶和华面前,用以赎罪”(《利未记》16:10)。这教导我们:它要活着安置多久呢?要一直到赎罪的时刻。那赎罪的时刻是什么时候呢?就是献上血的时候,但不能更晚了。在那个时候它就已经被送走了。 § 《革马拉》描述了大祭司和那放羊归与阿撒泻勒的人最终碰面的情况:那放羊归与阿撒泻勒的人在赎罪日过后的那天,如果在集市(这是一个公共场所)遇到大祭司,他会对大祭司说:我的主人,大祭司啊,我们完成了您的使命,也就是我们履行了把山羊送到阿撒泻勒那里的诫命。他把送羊这件事称作大祭司的使命,这是一种公开表示尊敬的方式。但如果他在大祭司家里遇到大祭司,他会对大祭司说:赐生命给活物的上帝啊,我们完成了祂的使命。 说到“赐生命给活物的”这个表述,拉巴说:在蓬贝迪塔,贤哲们相互告别时,会这样说:愿赐生命给活物的赐给您长久、美好且安稳的生活。 进一步说到“赐生命给活物的”这个表述,《革马拉》用一个类似表述的经文以及其他经文进行了解释。关于经文“我要在耶和华面前,行活人之路”(《诗篇》116:9),拉夫·耶胡达拉比说:这说的是集市所在的地方,在那里食物和生活所需品很容易获取。四处漂泊的大卫王祈祷能总是轻易获得食物补给。 经文说:“因为它必将长久的日子、生命的年数与平安,加给你”(《箴言》3:2)。《革马拉》问道:难道还有不是生命的年数吗?《革马拉》解释说:拉比以利亚撒说:“生命的年数”指的是美好的年份。因此,经文中提到的这些额外的生命的年数,就是一个人生活中从糟糕转变为美好的那些年份。 经文说:“我呼叫,你们众人;我向世人发声”(《箴言》8:4)。拉比贝雷基亚说:“众人(ishim)”这个词,虽然意思是男人,但它与“女人(isha)”这个词相似。因此可以理解为它指的是这些犹太教的学者们,他们就像女人一样,身体较为柔弱,不参与很多其他男人从事的活动,但当他们研习《托拉》时,却能像男人一样充满力量地行事。 拉比贝雷基亚还针对同一节经文进一步说道:如今,一个人若想往祭坛上浇奠酒,就应该让犹太教的学者们喝足酒,正如经文所说:“我呼叫,你们众人”。“众人(ishim)”这个表述与用于形容祭坛之火的“祭(isheh)”相似,这表明学者们可以与祭坛之火相类比。 拉比贝雷基亚还说:如果一个人看到《托拉》的学识没能在自己的子女身上传承下去,他们没能像自己一样成为犹太教的学者,那他就应该娶一位犹太教的学者的女儿为妻。这样就能确保他和她所生的子女从小接受《托拉》的熏陶,正如经文所说:“虽然树根衰老在地里,树干死在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