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后,那只在圣所之外举行相关仪式的公山羊要被献上,正如经文所说:“又要献一只公山羊为赎罪祭,这是在赎罪祭和常献的燔祭,与同献的素祭并同献的奠祭以外”(《民数记》29:11),这表明公山羊赎罪祭是在当天的其他祭献之后献上的。然后他献上自己的公羊和民众的公羊,之后他把要在祭坛上焚烧的赎罪祭的部分放在祭坛上,再之后献上每日下午的祭献。 埃利泽拉比的观点依据是什么呢?大祭司是按照《托拉》中所写的顺序行事的:他首先进行《利未记》中描述的仪式,然后再进行《民数记》中提到的额外祭献。 阿基瓦拉比的推理又是什么呢?正如《托塞夫塔》所教导的,经文说:“除了常献的燔祭,就是早晨的燔祭以外,要将这祭献上”(《民数记》28:23),显然额外祭献应当与每日早晨的祭献一起进行。 《革马拉》问道:那么埃利泽拉比会如何看待“除了赎罪祭”这节经文呢(这可是阿基瓦拉比观点的依据所在)?对他来说,需要从这节经文中推导出,那只血要洒在至圣所内的公山羊赎罪祭所赎的罪,那只在圣殿院子里举行相关仪式的额外祭献中的公山羊赎罪祭同样也能赎。 上述引用的《托塞夫塔》,在记录了阿基瓦拉比的观点之后,还记录了他观点的其他版本:犹大拉比以阿基瓦拉比的名义说:七只羊羔中的一只与每日早晨的祭献一起献上,其余六只与每日下午的祭献一起献上。拉比西蒙之子以利亚撒拉比以阿基瓦拉比的名义说:六只与每日早晨的祭献一起献上,一只与每日下午的祭献一起献上。 犹大拉比和拉比西蒙之子以利亚撒拉比(也就是这些拉比们)把七只羊羔的祭献分成两部分,他们的理由是什么呢?有两节经文暗示了额外祭献进行的不同时间:关于额外祭献,经文写道:“除了常献的燔祭,就是早晨的燔祭以外,要将这祭献上”(《民数记》28:23),这意味着额外祭献是在早晨进行的。但经文也写道,在完成当天的仪式时:“他出来,要到耶和华面前的坛那里,在坛上行赎罪之礼,又要取一只公山羊为赎罪祭”(《利未记》16:24)。由于“民众的燔祭”这一表述指的是额外祭献,这节经文又意味着额外祭献是在下午进行的。因此,为了遵循这两节经文,他就在早晨献上其中一部分,在下午献上另一部分。 犹大拉比和拉比西蒙之子以利亚撒拉比的分歧在哪里呢?犹大拉比认为,大祭司在早晨献上一只羊羔,正如经文所写“除了早晨的燔祭”,然后他进行当天的仪式,之后再献上其余六只羊羔。起初只献上尽可能少数量的羊羔,是怕大祭司因做太多事而体力不支。他要是体力不支,可能就无法完成当天的仪式,而这仪式别人无法代劳,没有完成这仪式就无法实现赎罪。 而拉比西蒙之子以利亚撒拉比认为:既然他已经开始献上羊羔了,那就献上六只,只留一只到下午再献。现在尽可能多献上羊羔,免得之后疏忽了,到当天结束时没能献上这么多。不用担心这样做他会体力不支从而无法完成当天的仪式,因为对于当天的仪式,大祭司会很用心,总能鼓足所需的精力。 《革马拉》指出:尽管他们有分歧,但众人都一致认为民众只有一只公羊。这是依从谁的观点呢?这是依从犹大·哈纳西拉比的观点。正如一则巴拉塔所教导的,犹大·哈纳西拉比说:民众只献上一只公羊,因为《利未记》此处所说的:“亚伦进圣所,要带一只公牛犊为赎罪祭,一只公绵羊为燔祭”(《利未记》16:3),与《民数记》中所说的:“你们要将这些祭物献给耶和华,作为馨香的燔祭:一只公牛犊,一只公绵羊,七只没有残疾、一岁的公羊羔”(《民数记》29:8),指的是同一只公羊。 拉比西蒙之子以利亚撒拉比说:民众有两只公羊:一只是《利未记》此处所说的,属于当天仪式的一部分;另一只是《民数记》中所说的,属于当天额外祭献的一部分。 犹大·哈纳西拉比的理由是什么呢?正如经文所写:“一”,意味着是一只公羊,而不是两只。 那按照拉比西蒙之子以利亚撒拉比的观点,“一”是什么意思呢?“一”表示所用的公羊应当是羊群中独特的,也就是最好的那只。 那犹大·哈纳西拉比是从哪里得出公羊必须是上等品的要求的呢?他是从经文“照你所许的愿”(《申命记》12:11)推导出来的,这节经文教导说所有的祭献都必须用最上等的牲畜。 按照拉比西蒙之子以利亚撒拉比的观点,为什么还需要这另外的经文呢?一节经文涉及必献的祭物,另一节涉及自愿献的祭物。两者都是必要的,因为一种情况下的要求不能从另一种情况中推导出来。自愿献的祭物必须用最上等的牲畜是合理的,因为这是自愿奉献的礼物;必献的祭物也应当是最上等的同样合理,因为履行义务就应当以尽可能好的方式来完成。 § 密西拿中说:大祭司洁净自己的手和脚,然后进入至圣所取出香炉和炭火盆。《革马拉》引用了一则相关的巴拉塔。贤哲们教导说:经文说:“亚伦要进入会幕”(《利未记》16:23),这被理解为他进入至圣所。他为什么要来呢?他来是为了取出香炉和炭火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