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是公共祭献品吗?公共祭献品是不一样的,正如塔维以约希亚的名义所说的那样。塔维说约希亚曾讲,经文提到:“这是每月朔日所献的燔祭,一年之中,月月如此”(《民数记》28:14)。《托拉》说:更新并从新的捐献中给我献上祭物。这表明公共祭献品必须用当年的捐献来置办,而不能用前一年的捐献。 《革马拉》对这一解释提出质疑:对于赎罪日的山羊来说,这样解释倒是合理,因为它是公共祭献品,是用圣殿府库的钱购买的。然而,对于大祭司自己出资购买的公牛,它属于个人祭献品,又该怎么说呢?《革马拉》回答说:由于山羊的缘故,对公牛也有一条拉比法令规定。《革马拉》表示惊讶:难道因为一条拉比法令,祭献品就该被任其死去,而不是让它们去放牧吗?而且,塔维以约希亚的名义所说的这一说法本身只是从一开始(按更优方式履行的)一项诫命,但并非不可或缺的。正如耶胡达说沙穆埃尔曾讲的那样:对于在尼散月初一献上的公共祭献品,按诫命要求应当用新年的舍客勒捐献来置办它们。然而,如果是用前一年捐献的旧舍客勒来置办的,他也算履行了义务,只是没有按恰当的方式履行诫命罢了。很难说因为这样一个并非必不可少的细节,贤哲们就会颁布法令让大祭司的公牛被任其死去。 倒不如说,泽伊拉拉比说,赎罪日的公牛和山羊要被任其死去的原因是,抽签并不能将(祭献品的)指定从一年延续到下一年。因此,某一年通过抽签指定的山羊在下一年就不符合使用条件了。《革马拉》对这一解释提出质疑:那我们把这只山羊和另一只山羊再拿来抽签不就行了嘛。《革马拉》回应说:这是一条拉比法令,是为了防止人们说抽签能将(祭献品的)指定从一年延续到下一年而制定的。《革马拉》又质疑道:对于山羊来说这样解释倒是合理,但是对于大祭司的公牛,它又不是通过抽签选定的,这又怎么解释呢?《革马拉》回答说:由于山羊的缘故,对公牛也有一条拉比法令规定。《革马拉》进一步质疑道:难道因为一条拉比法令,祭献品就该被任其死去,而不是让它们去放牧吗?所以,这个答案应该被否定。 众拉比在阿巴耶面前提出了另一种解释:这是一条拉比法令,是出于担心公牛会变成主人已死的赎罪祭(的情况),因为大祭司有可能在这一年当中去世。《革马拉》回应说:对于公牛来说这样解释倒是合理,但是对于山羊,它是公共祭献品呀,又该怎么说呢?《革马拉》回答说:由于公牛的缘故,对山羊也有一条拉比法令规定。《革马拉》问道:难道因为一条拉比法令,祭献品就该被任其死去,而不是让它们去放牧吗? 倒不如说,这是一条拉比法令,是出于担心山羊会变成已过了年限的赎罪祭(的情况)。山羊一旦超过一岁就不能用作赎罪祭了,而且存在这样一种担忧,就是到下一年的赎罪日时山羊就太老了(超过一岁了)。《革马拉》表示惊讶:这算是一条拉比法令吗?它显然就是已过了年限的赎罪祭呀,因为到下一年的赎罪日时山羊肯定超过一岁了。《革马拉》回应说:这并不难理解,因为按照犹大·哈纳西的观点,山羊有可能不会不合格。正如一则巴拉塔所教导的:关于赎回有城墙的城里的房屋,《托拉》说:“若在一整年之内不赎回”(《利未记》25:30),这表明要按阳历年的天数计算365天;这是犹大·哈纳西的说法。而众拉比说:要从这一天到那一天计算十二个月。因此,按照犹大·哈纳西的观点,如果这只山羊在第一个赎罪日时还不到十一天大,那么到下一个赎罪日时它就不会不合格,因为只要第一年不是闰年,它仍然还不到365天大。尽管如此,出于担心在类似情况下其他山羊即便超过一岁也会被使用,所以依据拉比法令它还是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