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人都承认,如果某人指定用作赎罪祭的动物丢失了,他便指定另一只动物替代它,而后又找到了第一只动物,倘若他通过未丢失的那只(即第二只)获得了赎罪,那么丢失的那只就要任其死去。然而,按照拉夫的观点,他判定第一对中剩下的那只山羊是要被献上的,那只山羊从未变得不合格,而且第二对中多余的那只山羊被指定用于和剩下的那只山羊相同的目的。这就好比一个人指定两只赎罪祭牲作为备用,以便倘若丢失其中一只,他仍能够献上另一只。而且奥沙亚拉比说,众人都同意,如果一个人分开两只赎罪祭牲作为备用,他通过其中一只获得赎罪,另一只则要放牧直到它变得不适宜(用于祭献)。因此,即便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赎罪祭牲也不会被任其死去。《革马拉》回应说:既然拉瓦说拉夫秉持拉比约瑟的观点,拉比约瑟说应当用第一只动物来履行诫命,那么当一个人指定第二只动物时,从一开始它就被视作类似于为了丢失而分开的祭献品。在那种情况下,如果是个人的赎罪祭牲,第二只动物就要任其死去。 我们在密西拿中得知,拉比犹大说:它(那只多余的动物)应当任其死去。诚然,按照约哈南拉比的观点,他说第一对中的第二只山羊应当被留下来放牧,而按照拉比犹大说它应当任其死去的观点,不过他(履行者)仍是通过第二对中的第二只山羊获得赎罪的。然而,按照拉夫的观点,他说第二对中的第二只山羊应当被留下来放牧,而按照拉比犹大说它应当任其死去的观点,那么按照拉比犹大的说法,这两只山羊他哪一只都不能献上:第一只山羊不能献上是因为拉比犹大认为不合格的动物是被永久废弃的,而第二只山羊必须任其死去。那他要用哪只山羊获得赎罪呢?《革马拉》回答说:你以为拉比犹大说应当任其死去时,指的是第二对中的第二只山羊吗?拉比犹大指的是第一对中的第二只山羊。第二对中的第二只山羊是要被献上的。 有人根据密西拿中拉比犹大的陈述提出了这个质疑。而且,拉比犹大还说:如果那只献给上帝的山羊的血在还没被洒出之前洒掉了,那只替罪羊就要任其死去。同样,如果替罪羊死了,那只献给上帝的山羊的血就应当倒掉,然后再取两只山羊来并进行抽签。诚然,按照拉夫的观点,在密西拿的前半部分,他们(拉比犹大和众拉比)在公共赎罪祭的问题上存在分歧。按照众拉比的观点,第二只动物要被留下来放牧,而按照拉比犹大的观点,它要被任其死去。而在后面部分,他们在变得不合格的祭献动物是否被永久废弃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按照众拉比的观点,它们不会被废弃,所以第一只山羊要被献上,而拉比犹大认为它们会被废弃,所以第一只山羊要被任其死去,第二只山羊则被献上。然而,按照约哈南拉比的观点,密西拿中“而且”一词表明什么呢?难道是说就连众拉比也同意第一对中剩下的那只山羊是被永久认定为不合格的吗?《革马拉》评注说,确实,这是个疑难之处。 § 我们在密西拿中得知:而且,拉比犹大说:如果那只献给上帝的山羊的血在还没被洒出之前洒掉了,那只替罪羊应当被任其死去。同样,如果替罪羊死了,那只献给上帝的山羊的血就应当倒掉。《革马拉》问道:诚然,如果那只献给上帝的山羊的血洒掉了,那只替罪羊应当被任其死去,因为洒血的诫命尚未履行,也就是血没有按规定的方式被洒出。然而,如果替罪羊死了,为什么那只献给上帝的山羊的血要被倒掉呢?替罪羊的诫命已经履行了呀。就替罪羊而言,唯一关键的环节就是抽签,而祭司已经完成了抽签。把它送往阿撒泻勒以及将它推下悬崖是由指定的人来执行的,虽然从一开始(ab initio)这些就是规定要做的,但它们并非不可或缺的。在事后,如果山羊以其他方式死去,义务也算已经履行了。 亚奈拉比家的贤哲们说,经文讲道:“但那拈阄归与阿撒泻勒的山羊,要活着安置在耶和华面前,用以赎罪,打发它往旷野去,归与阿撒泻勒”(《利未记》16:10)。替罪羊必须活到什么时候呢?要活到与之配对的那只山羊的血被洒出之时,如果它在此之前死去,那(另一只山羊的)血就不合格了。 我们在那里(《舍客勒篇》2:1)的一则密西拿中学到:如果城里的居民派信使把他们的舍客勒(一种货币单位,此处指捐给圣殿的钱)送往圣殿,而这些舍客勒在路上被偷或丢失了;如果资金已经被收集了,也就是在钱被偷之前,用于新年祭献的钱币已经从钱库中取出了,信使们要向圣殿的司库们起誓,表明他们没有非法动用这些舍客勒,而是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拿走或是遭人强夺的。这是因为一旦所需的钱币被取走,所有为此目的而奉献的其他钱币,无论它们在哪里,都被视作圣殿的财产了,它们随后被盗也不会改变这一状况。如果信使们起了这个誓,他们就免除金钱赔偿责任。而如果在这些钱币被盗时资金尚未被收集,那么这些钱币仍然被视作是那些将它们奉献给圣殿的人的财产,所以信使们要向城里的居民起誓,然后城里的居民要另捐舍客勒给圣殿来替代它们。如果丢失的舍客勒被找到了或者盗贼归还了它们,这些(找回或归还的)和那些(后来新捐的)都是舍客勒,也就是它们仍然保持神圣性,但它们不计入下一年应捐的数额当中。下一年那个城市的居民必须捐赠新的舍客勒;他们不能因为上一年捐了两倍的钱就视作履行了第二年的义务。拉比犹大说:它们是计入下一年的数额当中的。《革马拉》问道:拉比犹大的观点依据是什么呢?拉瓦说:拉比犹大认为本年度的义务也可以在下一年履行,所以有可能通过使用本年度的舍客勒来履行下一年的义务。 阿巴耶对这个解释提出了异议。有教导说,如果赎罪日的公牛和山羊丢失了,他指定了其他的来替代它们,同样,如果依照法庭指令用于为集体拜偶像之罪赎罪的山羊丢失了,他指定了其他的来替代它们,而后原来的那些动物又被找到了,所有原来的那些动物都应当被任其死去,不能在之后的时间被献上。这是拉比犹大的说法。以利以谢拉比和西蒙拉比说:它们应当被留下来放牧,直到它们变得不适宜(用于祭献)。然后它们被卖掉,卖得的钱要用于购买公共捐赠祭献物,因为公共赎罪祭是不会被任其死去的。按照拉比犹大的观点,如果本年度的义务可以在下一年履行,那么丢失的赎罪日的公牛和山羊就应当在下一年被献上,而不应被任其死去。拉瓦对他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