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就为何需要经文来表明替罪羊不可时间未到的情况给出了另一种解释。拉瓦说:这是指售卖那两只山羊的人家中有一个身患重病的人,他在赎罪日宰杀了替罪羊的母亲,以便拯救病人的生命。尽管替罪羊已满八日以上,但它仍被视为时间未到,因为在同一天宰杀母兽及其幼崽是被禁止的。《革马拉》问道:在这种情况下也是被禁止的吗?上帝在《托拉》中说:“无论是母牛是母羊,不可同日宰母和子”(《利未记》22:28),而把替罪羊推下悬崖这种行为并非仪式性宰杀呀。所以,宰杀母兽及其幼崽的禁令不应适用才对。《革马拉》回答说:在以色列地(西方),人们说把它推下悬崖(这是处置替罪羊应有的方式)就被视为是对它的宰杀。 § 密西拿中教导说,如果在抽签之后其中一只山羊死了,就要再找来第二对山羊并重新抽签。在那次抽签之后,祭司要声明一项条件:如果那只要献给上帝的山羊死了,在第二次抽签中抽到献给上帝签的那只山羊就代替它;如果那只要送往阿撒泻勒的山羊死了,在第二次抽签中抽到送往阿撒泻勒签的那只山羊就代替它。那多余的第二只山羊要去放牧,直到它出现瑕疵,到那时它会被卖掉,卖得的钱要用于购买公共捐赠祭献物。《革马拉》讨论的是哪只山羊去放牧的问题:是第一对中剩下的那只,还是第二对中剩下的那只呢?拉夫说:如果要送往阿撒泻勒的山羊死了,他应当把第一对中的第二只山羊献给上帝,而第二对中的第二只山羊则去放牧,直到它变得不适宜(用于祭献)。约哈南拉比说:第一对中的第二只山羊才是去放牧的那只,而他应当把第二对中的第二只山羊献上。《革马拉》问道:他们在什么原则上存在分歧呢?《革马拉》解释说:拉夫认为动物不会被永久废弃。一只被圣化为祭献品但后来变得不适宜献祭的动物,不会被视为永远不合格。因此,尽管剩下的那只山羊在与之配对的山羊死去时不符合献祭条件,但一旦在重新抽签后有另一只山羊与它配对,它就不再被废弃,应当被献上。而约哈南拉比认为动物是会被永久废弃的。所以,一旦第一对中剩下的那只山羊变得不合格了,它就永远不合格了。《革马拉》问道:拉夫的观点依据是什么呢?《革马拉》回答说:他是从适用于时间未到的动物的律法推导出来的。就时间未到的动物而言,虽然它现在不适宜,但当它再次变得适宜时,不就可以了嘛,也就是它可以作为祭献品被献上。这里的情况也是一样的。《革马拉》反驳这个答案说:这能相提并论吗?在那里,动物时间未到的情况下,它从来就未曾适宜被献上过。而在这里,动物原本适宜作为祭献品,后来变得不适宜了,所以才被废弃了。或许在这种情况下它就是永久不合格的。 倒不如说,《革马拉》收回了第一种解释,然后说这是拉夫的推理思路:他是从有暂时瑕疵的动物的情况推导出来的。只要瑕疵还在,动物作为祭献品就是不合格的,但一旦瑕疵痊愈,它就有资格被献祭了。就有暂时瑕疵的动物而言,虽然它现在不适宜,但当它再次变得适宜时,不就可以了嘛,也就是它可以作为祭献品被献上。这里的情况也没什么不同。《革马拉》问道:在有暂时瑕疵的动物的这种情况下,我们从哪里推导出这条律法的呢?正如经文所写:“因为他们的残疾在他们身上,他们是有瑕疵的,不可献给你们”(《利未记》22:25),这教导我们:当残疾在它们身上时,它们是不被接纳的;但如果它们的残疾消除了,它们就会被接纳。《革马拉》问道:约哈南拉比对这个证据如何回应呢?上帝通过使用“在他们身上”这个词限定了这条律法,这表明是它们(有暂时瑕疵的动物)在瑕疵消除后会被接纳,但对于所有其他变得不合格的动物来说,一旦它们被废弃了,就永远被废弃了。《革马拉》问道:那拉夫如何回应约哈南拉比呢?“在他们身上”这个词应当这样理解:它们(有暂时瑕疵的动物)自身是不被接纳的;但要是与适宜被献祭的动物混在一起时,有暂时瑕疵的动物是会被接纳的。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如果无瑕疵的燔祭牲的肢体与有瑕疵的燔祭牲(不合格的)的肢体混在一起了,以利以谢拉比说:如果在他们知晓有瑕疵之前,其中一只的头已经献在坛上了,那他们就应当把所有的头都献上,因为可以假定那不合格动物的头就是已经献在坛上的那个。同样,如果其中一只的腿已经献上了,那他们就应当把所有的腿都献上。而众拉比说:哪怕除了一只之外其他的都已经献上了,那剩下的这一只也要拿到专门焚烧不合格祭献品的地方去,因为不能假定不合格动物的肢体已经被献上去了。《革马拉》问道:那另一位贤哲约哈南拉比是如何推导出肢体混在一起时是可被接纳的这条律法的呢?《革马拉》回答说:他是从《托拉》用词的选择推导出来的:经文原本可以写成“在它们中”(bam),但实际用的是“在他们身上”(bahem),多了一个字母“heh”,所以可以从这个词推导出一条额外的律法。《革马拉》评注说:而另一位贤哲拉夫,并不对“bam”和“bahem”这两个词在词形上的差异进行阐释,因为他觉得这种区别不足以用来传授一条律法。 《革马拉》问道:按照拉夫的观点,尽管活物不会被永久废弃,但这只能解释为什么第一对中剩下的那只山羊适宜被献祭,可为什么必须是它被献上呢?如果他想用第一对中的这只,他就献上它,如果他想用第二对中的那只,他就献上那只呀。拉瓦说:拉夫秉持拉比约瑟的观点,拉比约瑟曾说:应当用第一对中的山羊来履行诫命。《革马拉》问道:拉比约瑟的哪项陈述表明这是他的观点呢?如果我们说是拉比约瑟关于容器的陈述,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有三个容器,每个容器能装三细亚,人们用它们从钱库收集钱币。并且在它们上面写着字母“阿列夫”、“贝特”、“吉梅尔”。并且在一则巴拉塔中教导说,拉比约瑟说:为什么要在它们上面写这些字母呢?是为了知道它们当中哪一个最先从钱库收集到钱币,以便先用它里面的钱来献上祭献品,因为诫命要求用第一个(容器里的钱)来履行。拉比约瑟的这项陈述不能作为拉夫观点的依据。也许在容器的情况那里有所不同,因为在第一个装钱币的容器适宜使用的时候,后面要用的容器当时还不适宜使用呢。所以,在两只山羊同时变得适宜使用的情况下,它不能作为先例。就赎罪日的山羊而言,在圣殿仪式进行到它们应该被献上的那个节点之前,实际上没有一只山羊适宜被献上。到那个时候,已经为第二对山羊抽过签了。倒不如说,拉夫观点的依据是拉比约瑟关于逾越节羊羔的陈述。正如我们在一则巴拉塔中学到的:如果一个人挑选了一只动物作为他的逾越节羊羔,然后它丢失了,他又另选了一只来替代它,后来,在逾越节前夕中午之前,第一只又找到了,它们俩都摆在他面前,祭献者可以随意献上它们当中的任何一只。这是众拉比的说法。拉比约瑟说:应当用第一只来履行诫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