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拉夫·希斯达的说法,如果他在圣所的门还没打开之前就在圣殿外宰杀了(祭献品),他是免责的。原因是什么呢?缺少开门(这个条件)就好比缺少一个必要的行动。因此,祭献品当时还不适合在圣殿里被献上,当他在外面宰杀它时,尽管他有意将其作为祭献品,也不被认为违反了在圣殿外献祭的禁令。 拉夫·希斯达在前面说过,由于赎罪日的山羊可以用作附加祭献品,所以一个人若在圣殿外宰杀它们是要担责的。革马拉问道:拉夫·希斯达接受“既然某个情况未来有可能出现,就视作它当下已经存在”这一原则吗?拉夫·希斯达不是说过:如果一个人在除了逾越节前夕之外一年中的其他日子在圣殿外宰杀逾越节的羊羔,如果他是为了其本身(作为逾越节羊羔)的目的宰杀的,他是免责的,因为在那个时候它并不适合作为逾越节羊羔被献上。如果他宰杀它不是为了其本身目的,而是作为平安祭,他就要担责。在除了逾越节前夕之外一年中的任何一天,作为平安祭被宰杀的逾越节羊羔被视为有效的平安祭。因此,它具有适合在圣殿里被献上的祭献品的地位,所以他在圣殿外宰杀它就要担责。革马拉评注说:他要担责的原因是因为他明确地不是为了其本身目的宰杀它。然而,如果他宰杀时没有明确心里想着是哪种祭献,那就被视为是为了其本身目的宰杀的,他就免责。但为什么他免责呢?我们是否可以说:既然它适合在圣殿里不是为了其本身目的(即作为平安祭)被献上,那就应该视作他在圣殿外把它当作平安祭宰杀了,他就应该担责呀。革马拉回应说:这些情况怎能相提并论呢?在那里,就逾越节羊羔而言,它需要明确地改变(摆脱)其作为逾越节羊羔的属性才能被视为平安祭。所以,如果他没有表明意图,它仍然被视作逾越节羊羔,是不适合被献上的。而这些赎罪日的山羊不需要改变它们之前的属性。赎罪日的山羊具有赎罪祭的属性,作为当天附加祭献品一部分被献上的山羊也被视作赎罪祭。所以,在圣殿外宰杀它们的人是要担责的,因为它们当时作为赎罪祭是适合被献上的,即便不依据“既然……”这一原则。 拉巴·巴尔·希米把上述以拉夫·希斯达名义引用的两条律法,说成是以拉巴的名义讲的,并且他发现拉巴的一种说法与另一种说法之间存在矛盾。然后他像我们前面那样解决了这个明显的矛盾。 当拉夫·迪米从以色列地来到巴比伦尼亚时,他说,耶利米拉比说,约哈南拉比说:如果一个人在一年中除逾越节前夕之外的日子在圣殿外宰杀逾越节羊羔,不管他是为了其本身目的(作为逾越节羊羔)宰杀的,还是不为了其本身目的(作为平安祭)宰杀的,他都是免责的。拉夫·迪米说:我把这条律法说给耶利米拉比听,并问他:诚然,当他在圣殿外为了其本身目的宰杀它时他是免责的,因为当时它不适合作为逾越节羊羔被献上,而且一个人只有在祭献品适合在圣殿里被献上的情况下,在圣殿外宰杀祭献品才需要担责。然而,如果他不是为了其本身目的宰杀它,为什么他免责呢?它不是适合在圣殿里不作为其本身目的(即作为平安祭)被献上吗?耶利米拉比回应我说:在圣殿外改变祭献品的属性不算是有效的改变。因为他是在外面宰杀的,祭献品的属性不会从逾越节羊羔变为平安祭,尽管他有这样的意图。 当拉温从以色列地来到巴比伦尼亚时,他说了耶利米拉比所传述的约哈南拉比说法的另一个版本:如果一个人在一年中除逾越节前夕之外的日子在圣殿外宰杀逾越节羊羔,不管他是为了其本身目的还是不为了其本身目的宰杀的,他都要担责。革马拉表示惊讶:就算他是为了其本身目的宰杀的他也要担责吗?我们不是在《宰牲篇》的一则密西拿中学到,一个人宰杀因时间未到还不适合献上的祭献品是免责的。不管是祭献品自身时间未到,比如它还未满八日(符合祭献条件的天数),还是由于祭献者的原因时间未到都是如此。革马拉解释说:那么什么是因祭献者的原因时间未到的祭献品呢?就是患漏症的人、患血漏症的女人、产后的女人以及麻风病人,他们在合适的时间之前献上祭献品的情况。患漏症的人、患血漏症的女人以及麻风病人在数满七天后献上他们的祭献品;产后的女人在她的洁净期结束时献上她的祭献品。这些人中的任何一个若在圣殿外宰杀他们的赎罪祭,麻风病人还要加上赎愆祭,都是免责的。因为如果他们在圣殿里献上这些祭献品也不能履行他们的义务,而且这些祭献品也不适合作为自愿祭献品献上,因为赎罪祭和赎愆祭是不作为自愿祭献品献上的,所以在圣殿外宰杀它们的人是不担责的。然而,如果他们在圣殿外宰杀他们的燔祭和平安祭,他们就要担责。这是因为这些祭献品如果在圣殿里献上是可以作为自愿祭献品有效的。 而希勒基亚·巴尔·托维说:他们只教导了如果是为了其本身目的宰杀赎愆祭时是免责的,但如果不是为了其本身目的宰杀它,就要担责,因为在圣殿里不是为了其本身目的宰杀的赎愆祭是有效的。革马拉思考这个问题:如果他是为了其本身目的宰杀它,不管怎样他都是免责的。为什么呢?我们是否可以说:既然它们适合在圣殿里不是为了其本身目的被献上,他就应该为在外面宰杀它们担责呀。革马拉回应说:这些情况怎能相提并论呢?在那里,赎愆祭需要明确地改变其属性才能有效。在这里,一年中除逾越节前夕之外日子里的逾越节羊羔被视为平安祭,即便它的属性没有被明确改变。 革马拉继续讨论在一年中除逾越节前夕之外的日子在圣殿外宰杀逾越节羊羔且不是为了其本身目的这种情况。阿什拉比教导说:他要担责,正如我们前面所述。迪夫蒂的耶利米拉比教导说:他是免责的。耶利米拉比认为一年中除逾越节前夕之外日子里的逾越节羊羔需要改变其之前的属性,而在圣殿外改变祭献品的属性不算是有效的改变。而这条律法与希勒基亚·巴尔·托维的说法不一致,希勒基亚·巴尔·托维认为在圣殿外改变祭献品的属性被视为对该属性有效的改变。 那位先师说:如果他在抽签确定哪只山羊献给神、哪只送到阿撒泻勒之后,在圣殿外宰杀了这两只赎罪日的山羊,他要为宰杀那只指定献给神的山羊担责,而宰杀那只指定送到阿撒泻勒的山羊则可免责。 先哲们根据以下经文在一则巴拉塔中教导说:“以色列家中的人,若在营内宰公牛、绵羊羔,或是山羊,不拘宰于营内或营外,若未曾牵到会幕门口、耶和华的帐幕前献给耶和华为供物,流血的罪必归到那人身上,他流了血,必从民中剪除”(《利未记》17: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