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先哲们教导说:经上记着“他要牵两只山羊来”(《利未记》16:5)。复数词(这里“山羊”是复数)所表示的最小数量是两个。如果是这样,经文说“两只”是什么意思呢?这是教导说两只应该是一样的。我们从哪里推导出即使两只山羊不一样它们仍然是有效的呢?经文重复说“山羊、山羊”(《利未记》16:9 - 10)是为了扩充含义并表明即使山羊不一样也是有效的。革马拉问道:原因是因为《托拉》中神特意扩充含义并表明即使山羊不一样也是有效的。这难道不意味着如果神没有这样扩充含义,我就会认为山羊是不合格的吗?我们从哪里推导出如果山羊不一样就不能用来献祭呢?关于祭献品的原则是,如果《托拉》只提及一次某项要求,那从一开始(ab initio)它就是一项诫命;如果《托拉》重复这项要求,那么为了使祭献有效,这一要求就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革马拉回答说:你可能会想,既然在相关段落中“两个、两个、两个”写了三次,这种重复就表明如果山羊不一样它们就是不合格的。所以,《托拉》必须表明即使山羊不一样它们也是有效的。革马拉问道:既然神通过重复“山羊、山羊”来扩充含义了,为什么还需要“两个、两个、两个”这种三次重复呢?革马拉回答说:这是在教导诫命从一开始应如何履行:其中一个“两个”表示山羊在外观上应该一样,一个表示它们在高度上应该一样,一个表示它们在金钱价值上应该一样。 革马拉评注说,关于麻风病人所献的羊羔,在一则巴拉塔中也有类似的教导,依据是经文“他要取两只羊羔”(《利未记》14:10)。“羊羔”是复数,其最小数量是两只。如果是这样,经文说“两只”是什么意思呢?这是教导说两只应该是一样的。我们从哪里推导出即使两只羊羔不一样它们仍然是有效的呢?经文重复说“羊羔、羊羔”来扩充含义并表明即使羊羔不一样也是有效的。革马拉问道:原因是因为《托拉》中神特意扩充含义并表明即使羊羔不一样也是有效的。这难道不意味着如果神没有这样扩充含义,我就会认为羊羔是不合格的吗?我们从哪里推导出如果羊羔不一样就不能用来献祭呢?革马拉回答说:你可能会想,既然写着“这是麻风病人的条例”(《利未记》14:2),经文就表明在此语境下提及的每个细节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托拉》有必要表明即使羊羔不一样它们也是有效的。革马拉问道:既然神通过重复“羊羔、羊羔”来扩充含义了,为什么还需要“这是”这个短语呢?革马拉回答说:这个短语适用于包含在麻风病人赎罪仪式中的其余律法,这些律法是必不可少的。 革马拉评注说:我们对于用于洁净麻风病人的鸟也学到类似的内容。经文说祭司应该取“两只鸟”(《利未记》14:4),“鸟”是复数,其最小数量是两只。经文说“两只”是什么意思呢?这表示两只鸟应该是一样的。我们从哪里推导出即使它们不一样也是有效的呢?经文重复说“鸟、鸟”(《利未记》14:5 - 6)来扩充含义。革马拉问道:原因是因为《托拉》中神特意扩充含义并表明即使鸟不一样也是有效的。这难道不意味着如果神没有这样扩充含义,我就会认为鸟是不合格的吗?我们从哪里推导出如果鸟不一样就不能使用呢?革马拉回答说:你可能会想,既然写着“这是麻风病人的条例”,经文就表明在此语境下提及的每个细节都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托拉》有必要表明即使鸟不一样它们也是有效的。革马拉问道:既然神通过重复“鸟”来扩充含义了,为什么还需要“这是”这个短语呢?革马拉回答说:这个短语适用于包含在麻风病人赎罪仪式中的其余律法,这些律法是必不可少的。 革马拉提出:如果是这样,这种推理思路也应该适用于日常祭献。我们是否可以说,当经文说“两只一岁的羊羔,每日,不断地”(《出埃及记》29:38)时,“羊羔”这个词所表示的最小数量是两只。经文说“两只”是什么意思呢?这表示两只羊羔应该是一样的。我们从哪里推导出即使两只不一样它们也是有效的呢?经文重复说“羊羔、羊羔”(《出埃及记》29:39)来扩充含义。我们是否能从这里学到,为了以更合宜的方式履行诫命,我们也要求用于日常祭献的两只羊羔是一样的呢?革马拉回答说:那节经文是为了一则巴拉塔中所教导的内容而需要的:“两只一岁的羊羔,每日”(《出埃及记》29:38),这表明羊羔必须在一天中那个时候太阳所在的对面宰杀。革马拉问道:你是说它的意思是在一天中那个时候太阳所在的对面,还是只是说每天必须献祭两只羊羔来履行义务呢?革马拉回答说:当经文说“早晨要献一只羊羔,黄昏的时候要献那一只羊羔”(《民数记》28:4)时,每天的义务已经明确表述了。那么我如何理解“两只一岁的羊羔,每日”这节经文呢?它教导我们羊羔必须在一天中那个时候太阳所在的对面宰杀。实际是怎么做的呢?早晨的日常祭献在圣殿庭院中,在坛的西北角对面、第二圈的位置宰杀,与从东方升起的太阳相对。下午的日常祭献在坛的东北角对面、第二圈的位置宰杀,与位于西方的下午的太阳相对。革马拉评注说:当《托拉》在谈到安息日所献的附加祭物时说“两只羊羔”(《民数记》28:9),这个多余的“两只”肯定是从一开始就表示两只应该是一样的。 § 先哲们教导说:如果大祭司在圣殿庭院外宰杀了赎罪日的两只山羊,而他还没有抽签来确定哪一只献给神、哪一只送到阿撒泻勒,他要为两只山羊都承受“卡列特”(karet,一种严厉的惩罚),因为它们都适合用作祭献。如果他是在为它们抽签之后宰杀的,他要为宰杀那只指定献给神的山羊(这是祭献品)负责,而他宰杀那只指定送到阿撒泻勒的山羊则可免责,因为它不是祭献品。革马拉阐明这则巴拉塔的意思。对于如果他在还没抽签时宰杀山羊就要为两只负责这一说法,革马拉问道:它们适合用于什么呢?在抽签之前,没有一只山羊适合用作祭献。革马拉回答说,拉夫·希斯达说:他要负责是因为它们适合用作在外面进行祭献仪式的山羊。这两只山羊适合用作赎罪日的附加祭献品,其祭献仪式是在圣所外、在圣殿庭院中进行的。所以,这些山羊具有祭献品的地位。革马拉问道:在圣所内进行祭献仪式的山羊(即被选中作为赎罪祭献上的山羊)有什么不同呢?就这种山羊而言,这些山羊(没有抽签的两只山羊)是无效的,因为它们缺少抽签环节。它们也不适合用作在圣所外进行仪式的山羊,因为它们缺少当天(赎罪日)的仪式流程。整个赎罪日仪式必须按正确的顺序进行,在附加祭献品被献上之前,有几个步骤必须完成,包括洒公牛和山羊的血,以及焚烧一把香。既然附加祭献品还不能被献上,这些山羊就不能被认为适合用于这些祭献,那么一个人在圣殿庭院外宰杀这些山羊就不应该承受“卡列特”的惩罚。革马拉回答说:拉夫·希斯达认为,如果祭献品是要在当天献上的,就不被认为是时间未到(的祭献品)。如果祭献品应该在不同的日子献上,那它才被认为是时间未到,因此是不合格的。然而,如果是在合适的日子,只是正确的时刻还没到,祭献品就被认为是有效的。另一方面,在大祭司抽签来确定哪只山羊献给神、哪只送到阿撒泻勒之前,即使是在合适的日子,这些山羊还不被认为是有效的祭献品,因为在山羊可以被作为祭献品献上之前,大祭司必须对山羊本身采取一个必要的行动(即抽签)。 拉维纳说:既然拉夫·希斯达说尽管抽签是在动物自身之外的(一个环节),但缺少抽签的动物就和缺少一个行动的动物一样,还不被认为是有效的祭献品,那么对于拉夫·犹大所说的沙穆埃尔的观点就可以这样理解:在圣所的门还没打开之前就在圣殿里宰杀的平安祭是不合格的,因为关于平安祭有经文说“他要在会幕门口宰杀它”(《利未记》3:2),这教导我们必须在入口打开并作为一个实际的入口时宰杀(平安祭),而不是在门关闭的时候。只要会幕的入口,或者在圣殿里圣所的门还是关闭的,就不可以献祭平安祭,如果献祭了,它们就是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