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要把他的羊群都烧掉吗?《托拉》只责成他烧掉一只山羊,然而,正如密西拿中所述,有时他必须烧掉好几只。拉比纳赫曼反驳说:这能相提并论吗?在那里,关于焚烧山羊的情况,经文里并没有写“它”这个词,(若有“它”)就会将焚烧限定于仅一只动物;而在这里,关于替罪羊的情况,经文写着“它”,这表明只送走一只动物。这一反驳成立,实际上确实只用一只替罪羊。 § 据说, amoraim(阿摩拉,犹太教律法学者)们对以下问题存在分歧。拉帕皮以拉瓦的名义说:他送走第一只山羊;而拉希米以拉瓦的名义说:他送走最后一只山羊。《革马拉》分析这件事:诚然,按照拉希米·巴尔·阿什以拉瓦的名义所说的要送走最后一只山羊的观点来看,这是合理的,因为他大概秉持上述观点,即使用最后一只山羊,因为赎罪是通过它完成的。然而,就拉帕皮以拉瓦的名义所持的观点而言,他秉持的是什么观点呢?《革马拉》回答说:他秉持拉比约瑟的观点,拉比约瑟曾说,当有几个相同的物品可用于履行一项诫命时,要先用最先的那个来履行诫命。 《革马拉》问道:这是指拉比约瑟的哪条律法呢?这一结论是从拉比约瑟的哪项陈述中推导出来的呢?如果我们说这是拉比约瑟关于容器的陈述,这是有问题的。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学到的,拉比约瑟说:有三个容器,每个容器能装三细亚,人们用它们从钱库收集捐款。每年民众在亚达月捐给圣殿的钱会被放入一个专门的钱库。随后司库们用这些钱币装满这三个容器,并用这些资金购买公共祭献物,例如日常祭献物以及节日的附加祭献物。并且在这些容器上写着字母“阿列夫”、“贝特”、“吉梅尔”。并且在一则巴拉塔中教导说,拉比约瑟说:为什么要在它们上面写这些字母呢?是为了确定从它们当中最先用哪个容器收集捐款,以便能先用那个容器里的钱,因为诫命要求使用第一个容器里的钱币。这显然证明,按照拉比约瑟的观点,要用最先的那个物品来履行诫命。《革马拉》回应说:这并不能作为证据,因为也许在第一个容器适合使用的时候,最后一个容器还不适合使用呢。当第一个容器被拿来时它就是合适的并且已被指定用于祭献了,而第二个容器里的钱币当时还没有收集好,所以必须先用第一个容器里的钱币,因为它们最先被圣化了。然而在这里,替罪羊只有在它的配对山羊被献祭时才被圣化,所以这两种情况是不一样的。 倒不如说,使用最先物品这一原则是从拉比约瑟关于逾越节祭献物的陈述中推导出来的,正如一则巴拉塔所教导的:如果一个人为他的逾越节祭献物挑选了一只羊,然后那只羊丢失了,他又另选了一只羊来替代它,后来第一只羊又找到了,它们俩都摆在他面前,他可以随意献祭其中的一只;这是众拉比的说法。拉比约瑟说:要用第一只羊来履行诫命。如果第二只羊比第一只质量更好,那他就献第二只羊。这证明,按照拉比约瑟的观点,如果有两只同样适合用于祭献的动物,就要献最先被选中的那只动物。 让我们再回顾一下。 密西拿:赎罪日两只山羊(一只献给上帝、一只送往阿撒泻勒的作为一对献上的山羊)的诫命,从一开始的要求是:它们在外观(即颜色)、高度以及金钱价值方面都要完全相同,而且要同时购买它们。即便它们不完全相同,它们仍然是有效的。同样,如果他今天买了一只,明天又买了一只,它们也是有效的。如果其中一只山羊死了,如果它是在大祭司抽签之前死的,他要马上为另一只找一只配对的,因为它们都还没有被指定用途。如果它是在大祭司抽签之后死的,他要另取一对山羊,然后从头开始为它们抽签。在那次抽签之后,他要声明一项条件:如果那只要献给上帝的山羊死了,在第二次抽签中抽到献给上帝签的那只山羊就代替它;如果那只要送往阿撒泻勒的山羊死了,在第二次抽签中抽到送往阿撒泻勒签的那只山羊就代替它。而那多余的第二只山羊(就是在新取来一对山羊的情况下多余的那只),要放牧直到它变得不适宜(用于祭献),到那时它会被卖掉,卖得的钱要用于购买公共捐赠祭献物。虽然在类似情况下的个人赎罪祭是没有补救办法的,要任其死去,但这里的情况并非如此,因为公共赎罪祭是不会任其死去的。另一方面,拉比犹大说:在这种情况下它应该任其死去。而且,拉比犹大还说:如果那只献给上帝的山羊的血在还没被洒出之前洒掉了,那只替罪羊就要任其死去。同样,如果替罪羊死了,那只献给上帝的山羊的血就要倒掉,然后再取两只山羊来并进行抽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