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回答说:原因在于清除坛上灰烬的诫命以及大祭司在赎罪日所穿的那四件白色祭服,都遵循一项特殊的律法,即即便在其相关诫命履行之后,滥用圣物的规定仍适用于它们。因此,它们属于两条表述同一情况的经文,也就是说,它们有着别处所没有的独特律法。并且有这样一条原则:任何两条表述同一情况的经文并不用于推导(其他情况),即不能从这两个相似的事例中进行类比。相反,它们被视作特殊的情况,不能作为其他事例的范例。 《革马拉》又提出一个难题:按照众拉比的观点,这样解释倒是合理的,众拉比认为经文“他要脱去他进圣所时所穿的细麻衣,把衣服留在那里”(《利未记》16:23)教导我们,大祭司在赎罪日所穿的那四件白色祭服不可再继续使用,并且需要掩埋。然而,根据拉比多萨的观点,他说这些祭服可供普通祭司使用,并不需要掩埋,使用它们并不构成滥用圣物,那么对此又该作何解释呢?依他之见,在履行诫命之后滥用圣物的律法仅适用于从坛上清除灰烬这一情况,而不适用于祭服,这意味着这只是在单一事例中有相关表述。那么,为何这个事例不能作为《托拉》中其他情况的范例呢? 《革马拉》回应说:原因在于清除灰烬的情况和折断脖颈的母牛(的情况)属于两条表述同一情况的经文,因为即便在它们相关的诫命完成之后,从它们身上获取益处也是被禁止的,而任何两条表述同一情况的经文并不将它们共有的特征传授给其他事例。折断脖颈的母牛是一种在城外发现被杀者尸体且不知凶手是谁时所进行的仪式。 《革马拉》从另一个角度对此回应提出质疑:按照认为两条表述同一情况的经文并不将它们共有的特征传授给其他事例的那种观点,这样解释倒是合理,但按照认为两条表述同一情况的经文确实可用于推导其他事例的那种观点,又该作何解释呢? 《革马拉》回答说:在这两种情况中有两处表示排除的表述,这表明这项律法仅适用于它们自身。关于清除灰烬,经文说“他要把它(灰)……”(《利未记》6:3),意味着就是“它(灰)”,而非其他东西。关于折断脖颈的母牛,经文中写着“它的脖颈被折断”(《申命记》21:6),这教导我们这项律法仅适用于这种情况。 《革马拉》问道:如果这项律法是从这两种情况推导出来的,那为何还需要关于血液的那三条经文呢,从这些经文中推导出禁止滥用圣物的规定并不适用于流到汲沦溪的剩余血液呀。这里所指的是从经文“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利未记》17:11)中挑出的那三个表述。 《革马拉》回答说:其中一个表述是要把血液排除在“诺塔尔”(剩余祭品,即过了可食用期限后剩余的祭品)的禁令之外。如果有人食用了剩余的血液,他不会像通常食用“诺塔尔”的人那样遭受“卡列特”(剪除,一种严厉的惩罚),而只是因违反食用血液的禁令而担责。另一个表述是要把它排除在滥用圣物的禁令之外,还有一个表述是要把它排除在仪式不洁的相关规定之外。如果有人在处于仪式不洁的状态下食用了这种血液,他仅因违反食用血液的诫命而担责,而不会因在仪式不洁的状态下食用圣物而担责。然而,并不需要经文来把这种血液排除在“皮古勒”(因不当意图而导致祭献不合格的情况)的律法之外,因为这已经从别的来源推导出来了,正如我们在一则密西拿中所学的:对于任何有其他仪式使其获得许可的祭献,例如通过洒血或者借助第二次祭献而获得许可的祭献,如果有人在它变成“皮古勒”之后食用它,就要遭受“卡列特”之罚。无论这个使其获得许可的其他仪式是允许供人食用还是使其能够在坛上祭献,都是如此。不过,那使祭献获得许可的因素本身并不受“皮古勒”规定的约束。因此,“皮古勒”规定并不适用于血液本身,因为血液是使祭献获得许可供人食用或用于坛上祭献的因素。 密西拿:密西拿以及《托拉》中所记载的赎罪日仪式中的每一项行为都是按顺序罗列的。如果大祭司把某一项行为提前到另一项之前进行,那他所做的就无效。如果他在洒公牛的血之前先洒了山羊的血,他就必须重复该行为,在洒了公牛的血之后再洒山羊的血,以使这些行为按照正确的顺序进行。如果在他完成在至圣所内的洒血之前血洒出来了,他就必须再宰杀一头公牛或山羊,取来其他的血,然后从至圣所内的开头重新进行所有的仪式。同样,如果在他完成在圣所内的洒血之前血洒出来了,他就必须从圣所内的开头重新开始仪式,在金坛上洒血的情况也是如此。由于它们各自本身就是赎罪的行为,所以没必要从一整天仪式的开头重新进行。相反,他只需重复他未能完成的那项具体内容即可。拉比以利亚撒和拉比西蒙说:从血洒出来时他中断那项特定仪式的地方,他就在那里继续进行那项仪式。依他们之见,这些仪式中每一次单独的洒血行为本身就是一项行为,没必要重复他已经做过的事。 革马拉:先哲们教导说:《托拉》中所记载的赎罪日仪式中的每一项行为都是按顺序罗列的。如果大祭司把某一项行为提前到另一项之前进行,那他所做的就无效。拉比犹大说:这在什么时候适用呢?它适用于那些在圣所内穿着白色祭服进行的行为,例如焚香和洒血,这些是当日的核心仪式。然而,对于那些在圣所外穿着白色祭服进行的行为,比如抽签和认罪,如果他把一项行为提前到另一项之前进行,他所做的依然有效,无需重复仪式。相反,拉比内赫米亚说:上述关于顺序不可或缺的说法是针对什么情况而言的呢?它是针对穿着白色祭服在圣所内或圣所外进行的行为而言的。然而,对于那些在圣所外穿着金色祭服进行的常规圣殿仪式以及额外仪式,如果顺序改变了,他所做的依然有效。约哈南拉比说:拉比犹大和拉比内赫米亚两人都是从同一节经文推导得出各自的观点的,经文说“这要作你们永远的定例,就是因以色列人一切的罪,一年一次要为他们赎罪”(《利未记》1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