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马拉》评注说:众拉比只是在涉及拉比律法层面的滥用圣物问题上存在分歧,因为是贤哲们禁止使用血液;然而,所有人都认同,依据《托拉》律法,从这些剩余的血液中获益并不构成滥用圣物。显然,如果《托拉》禁止使用这些血液,圣殿司库起初就不会把它们卖给园丁(《托萨福》)。 《革马拉》问道:这些关于血液不构成滥用圣物的内容是从哪里推导出来的呢?乌拉说,经文讲道:“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利未记》17:11)。“赐给你们”表明它将属于你们。它不是圣殿的财产,而是属于全体犹太民族的。 西蒙拉比的学派同样教导说,“为……赎罪”这句话教导我们,上帝说:我赐下它是为了赎罪,而不是为了(让它受)禁止滥用圣物的规定约束。而约哈南拉比说,这条律法是从另一句话推导出来的。经文说:“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利未记》17:11),这表明它在赎罪前和赎罪后的状态是一样的:就如同赎罪后它不受禁止滥用圣物规定的约束,因为诫命已经履行了,同样,赎罪前它也不受滥用圣物规定的约束。正如《革马拉》下文所述,有一个通用原则,一旦涉及某一物品的诫命已经履行,该物品就不再受滥用圣物规定的约束了。 《革马拉》问道:但是如果把赎罪前血液的状态与赎罪后血液的状态相类比,也可以反过来说呀:就如同赎罪前它受滥用圣物规定的约束,那么赎罪后它也应受滥用圣物规定的约束。《革马拉》反驳了这种观点:情况并非如此,因为有一个通用原则:没有哪样已经履行了诫命的东西还会受滥用圣物规定的约束。 《革马拉》问道:难道就没有这样的情况吗?但是有从坛上烧祭物后清除灰烬的例子呀。这些灰烬需要掩埋,然而从它们身上获取任何益处都是滥用圣物,尽管涉及它们的诫命已经履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