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比·约纳坦说:他要单独取用这公牛的血进行洒血,也要单独取用那山羊的血进行洒血,不可将它们混合。拉比·约希雅对他说:但不是已经写明了:“亚伦一年一次要在坛的四角上行赎罪之礼,用赎罪祭牲的血”(《出埃及记》30:10),这表明大祭司不可进行两次(洒血操作)呀。拉比·约纳坦对他说:但不是也已经写明了“公牛的血和山羊的血”(《利未记》16:18),这教导我们每次洒血都必须单独进行呀。既然如此,那为何又写着“一次”呢?这节经文是要告诉你,他必须进行一次仪式,不可用公牛的血进行两轮洒血;同样,他必须进行一次仪式,不可用山羊的血进行两轮洒血。大祭司从每一种祭牲的血中都只进行一轮洒血。这表明拉比·约希雅和拉比·约纳坦在这个问题上确实存在分歧。 又有一则巴拉塔教导说:“他要取公牛的血和山羊的血”(《利未记》16:18)。这节经文教导说公牛的血和山羊的血应当混合在一起。你会说它们应当混合在一起呢,还是也许并非如此,而是要分别取用这血和那血呢?因此,经文又说“一次”。《革马拉》评注说:这则未署名的巴拉塔是符合拉比·约希雅的观点的,也就是如《密西拿》中所说,两组血是要混合的。 § 《密西拿》中教导说,大祭司把公牛的血倒入山羊的血之后,他要把满碗的血倒入空碗,以便充分混合血液。拉米·巴尔·哈马向拉夫·希斯达提出一个难题:如果他把一个碗放到另一个碗里面,然后在内层的碗里收集血液,这种情况下律法是怎样规定的呢?同一种类的一个物件与另一个同类物件混在一起,这会构成阻隔吗?也就是说,祭司这样做就不算自己收集血液了,因为外层的碗阻隔在他和收集血液的器皿之间了。还是说同一种类的一个物件不会对另一个同类物件构成阻隔,因而这两个碗可被视作一个物件呢?拉夫·希斯达对他说:我们已经从《密西拿》中学到这个问题的答案了:他把满碗的血倒入空碗。怎么,难道不能由此推断出他是把满碗插入到空碗里吗?拉米·巴尔·哈马回应说:不是的,意思是他把满碗里的血倒入空碗里。拉夫·希斯达对他说:但这话是多余的呀,因为《密西拿》的坦拿已经在前面的条款中讲过从一个器皿倒入另一个器皿的要求了:他把公牛的血倒入山羊的血中。那后面“把满的放入空的”这句话必然是指把一个器皿放到另一个器皿里面了。拉米·巴尔·哈马回应说:不是的,意思是他为了充分混合血液,把满碗里的血再次倒入空碗里。为此,他先从一个器皿倒入另一个器皿,然后再把混合后的血倒回第一个器皿,从而彻底混合它们。 《革马拉》提议:来听听对此问题的一种解答吧:如果祭司站在一个器皿上,或者站在另一个祭司的脚上履行圣殿的仪式,他的仪式是无效的,因为祭司必须直接站在圣殿的地面上。另一个人的脚被视作一种阻隔这一事实证明,同一种类的一个物件相对于另一个同类物件是能构成阻隔的。《革马拉》反驳了这种观点:脚的情况不同,因为他无法使脚失去作用(忽略不计)。另一个人的脚相对于祭司的脚是不能被视作可忽略不计的,但对于器皿的情况,有可能说一个器皿相对于另一个器皿是可以被忽略不计的。 也有人说,拉米·巴尔·哈马根本不是在问阻隔的问题。相反,他向拉夫·希斯达提出的难题是这样的:把一个器皿放到另一个器皿里面算是一种恰当的仪式操作方式吗?还是说这不是一种恰当的仪式操作方式,如果有人这样做了,他的仪式就是无效的呢?《革马拉》回答说:来听听以实玛利学派所教导的内容吧:“他们要收取一切在圣所供事用的器皿”(《民数记》4:12)。这节经文说的是两件器皿用于一项仪式,这表明这是一种恰当的仪式操作方式。 拉米·巴尔·哈马沿着同样的思路又向拉夫·希斯达提出另一个难题:如果他把棕榈树周围生长的那种树皮(韧皮)放到碗里,然后让血液透过这树皮渗到碗里来收集血液,这种情况下律法是怎样规定的呢?一种物件与另一种不同类的物件混合在一起,这会构成阻隔吗?还是说不会构成阻隔呢?能不能说因为血液能渗过去,所以就不构成阻隔呢?或者也许情况并无不同,只要器皿里有异物,即便血液能渗过去,也算是一种阻隔。拉夫·希斯达回应他说:我们已经从祝圣除污秽的水(也就是混有红母牛灰的水)这件事上学到这个问题了。如果把一块海绵放到装水的容器里,海绵里的水就不合格了,祭司不可用它来洒水。那他该怎么做呢?他从水(容器里除海绵外的水)里洒水,一直洒到碰到海绵为止。这表明海绵在水容器里存在并不被视作对容器里的水构成阻隔,尽管海绵本身不适合用于仪式。拉米·巴尔·哈马回复说:这不能作为证据。水是不同的,因为水是稀薄的,所以肯定能渗过海绵流到碗里;而血液相对浓稠,也许渗不进那纤维里去。 也有人说,这就是拉夫·希斯达为拉米·巴尔·哈马解答把树皮放到碗里这个问题的方式:就血液而言,这样做是有效的,因为血液能渗过去,树皮不会阻碍它。然而,对于一把面祭(素祭)来说,在取出一把面祭后必须马上在器皿里祝圣,如果他把树皮放到器皿里,然后把那一把面祭放在树皮上,那就是不合格的。原因是一把面祭是由面团构成的,面团渗不过树皮,所以这就被视作一种有效的阻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