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反,拉瓦说:他为公牛的缘故向下洒血七次,然后又为山羊的缘故向上洒血一次、向下洒血七次。《革马拉》又提出一个问题:要是杯子弄混了,也就是盛着公牛血的碗与盛着山羊血的碗混淆了,该怎么办呢?《革马拉》解释道:他从一个杯子取血,向上洒一次、向下洒七次,然后再从第二个杯子进行第二轮洒血。接着,他又从第一个杯子再进行一轮洒血,总共进行三轮。这样,无论哪个杯子里是什么血,都能完成相应的义务。如果第一个杯子里是公牛的血,第二个杯子里是山羊的血,那么他通过第一轮和第二轮的洒血就完成了义务。如果第一个杯子里装的是山羊的血,那他就是在公牛血之前进行了山羊血的洒血,这意味着第一轮洒血不算数。因此,当他从第二个杯子(里面是公牛的血)洒血,然后又从山羊血的杯子进行第三次洒血时,他通过第二轮和第三轮的洒血完成了义务。 《革马拉》又提出另一个问题:如果只是部分血液混在一起,部分血液没混,比如,有些血洒出来混到了第三个容器里,解决办法很明显:他进行洒血时,要从能确定身份的血里取血来洒。然而,针对这种情况仍可以提出一个问题:其他容器里混合的血是什么状况呢?它们算是剩余的血吗,像所有赎罪祭的剩余血那样,剩余的血要倒在祭坛基座上吗?或者也许这种混合的血要被废弃,因为这个容器里的血没有用于第一轮洒血,所以这两种血就要倒掉,流到祭坛下面的排水道里,排水道会把庭院里所有的脏东西都冲到汲沦溪里。 拉夫·帕帕说:即便按照那种认为一个杯子会使与之对应的另一个杯子里的血成为剩余血的观点(也就是说,如果用两个杯子收集血,第二个杯子里的血被视为第一个杯子里血的剩余血),那也只是在他如果愿意就能从第二个杯子取血进行洒血的情况下才适用,也就是两个杯子都装满了祭献所用的血的情况。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因为即便他想从这个容器里取血进行洒血也做不到,所以它就不会成为剩余血,因而肯定是要被废弃的。 拉夫·胡纳(拉夫·耶霍舒亚之子)对拉夫·帕帕说:恰恰相反,即便按照那种认为用两个杯子收集血时,一个杯子会使与之对应的另一个杯子里的血被废弃的观点,那也只是在他亲手废弃第二个杯子(也就是通过直接行为)的情况下才适用。然而,在他并非亲手废弃它的情况下,因为并没有实施废弃的行为,而是血自行变成了剩余血,那这血就不应被废弃。正如一则巴拉塔所教导的:上面的经文说:“祭司要用指头蘸些赎罪祭牲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把其余的血倒在燔祭坛的脚那里。”(《利未记》4:25)下面的经文又说:“祭司要用指头蘸些它的血,抹在燔祭坛的四角上,把它所有的血都倒在祭坛的脚那里。”(《利未记》4:30)后面这节经文加了“所有”一词。巴拉塔解释说:从哪里能推导出关于赎罪祭的情况,如果有人用四个杯子收集它的血,然后从每个杯子各取血洒一次,这样洒了四次,每个杯子都洒了一次,所有杯子里剩下的血都作为剩余血倒在祭坛基座上呢?经文说:“把它所有的血都倒在……”人们或许会想,即便他从其中一个杯子进行了四次洒血,其余所有的血都应该作为剩余血倒在祭坛基座上;因此,经文又说:“把它的血……”这表明不是所有的血,而只是那个在祭坛上洒过血的碗里的血,才作为剩余血倒在基座上,其余杯子里的血则倒入排水道里。 拉比·埃利泽(拉比·西蒙之子)说:从哪里能推导出关于赎罪祭的情况,如果有人用四个杯子收集它的血,然后从其中一个杯子进行了四次洒血,它们都要倒在祭坛基座上呢?经文说:“把它所有的血都倒在……”《革马拉》问道:按照拉比·埃利泽(拉比·西蒙之子)的观点,经文里不也写着“把它的血……”吗?他如何解释经文之间的这种差异呢?拉夫·阿什说:当《托拉》说“它的血”时,是要把动物喉咙里剩余的血排除在外。如果在收集完血之后,喉咙里又流出更多的血,那这些血肯定不会倒在祭坛基座上,而是会被扫到圣殿的排水道里。 § 《密西拿》上说,大祭司向帷幕洒完血后,把公牛的血倒入山羊的血中。《革马拉》评注说:我们所学的这则《密西拿》是符合那种认为大祭司在把两种血置于内坛的四角之前要先将它们混合,而不是分别进行操作的观点的。因为有这样的说法:后期的坦拿们,拉比·约希雅和拉比·约纳坦,对这个问题有过争论。他们其中一人说:大祭司为了把血置于祭坛的四角,要将血混合;而另一人说:他不混合血。《革马拉》评注说:可以断定拉比·约希雅就是那个说大祭司要混合血的坦拿。一般来说,他主张,只要经文提到两件事,尽管没有明确写出“一起”这个词,也应视作写了“一起”这个词一样。换句话说,出现在同一节经文中的两样东西,除非另有明确说明,都应视作是要结合在一起处理的。相比之下,拉比·约纳坦主张,即便两件事一起被提及,它们也要分开处理,除非经文使用了“一起”这个词。在这个事例中,经文说:“他要取公牛的血和山羊的血”(《利未记》16:18)。因此,拉比·约希雅裁定大祭司必须把这两组血放在一起。《革马拉》反驳了这种观点。即便你说《密西拿》是符合拉比·约纳坦的观点的,也还是可以解释它所定下的规则,因为这里情况不同,因为经文写着“一次”(《出埃及记》30:10),这表明必须是一次洒血的行为,而不是两次。所以,大祭司必须混合血以确保只有一次洒血的操作。 《革马拉》评注说:有一则巴拉塔的说法与我们上述的回应相悖,但与最初的假设相符:“他要出来到耶和华面前的坛那里,为坛赎罪;他要取公牛的血和山羊的血,抹在坛的四角上,绕着坛行”(《利未记》16:18)。这节经文教导说,公牛的血和山羊的血应当混合。这是拉比·约希雅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