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大拉比、约瑟拉比和约西姆拉比禁止这种做法。显然,犹大拉比主张不存在追溯认定。《革马拉》解释了这个难点:你凭什么得出这个结论呢?或许那里的情况有所不同,因为其中给出了这样的理由:拉比们对迈尔拉比说:你难道不承认有可能在他从混合的酒中取出大初熟之物(terumot)和什一税的部分之前,酒瓮就破裂了,导致所有的酒都洒出来了吗?那样的话,就会出现他回溯起来是在喝未缴纳什一税的酒的情况了。所以,他不能依赖尚未进行的分离操作。而迈尔拉比回应他们说:虽然酒瓮破裂的话会有问题,但没必要预先为这种偶然情况担忧。由于这个推理是基于酒瓮可能破裂这一可能性,所以不能据此证明犹大拉比拒绝追溯认定原则。 倒不如说,证明犹大拉比不接受追溯认定原则的证据来自阿约(Ayo)贤哲所传授的一则《巴拉塔》。正如阿约所传授的,犹大拉比说:一个人不能同时对两件事设定条件,例如,一个人不能在星期五下午朝着两个不同方向各设定一个安息日界限扩展(eiruv,一种在安息日扩大活动范围的许可方式),同时还做如下约定:如果明天安息日时,有两位贤哲从两个不同方向到来,到那时我再决定我更想听哪位贤哲讲学,而这将决定哪个安息日界限扩展生效。他可以这样说:如果贤哲来到东边,他的安息日界限扩展就在东边;如果贤哲来到西边,他的安息日界限扩展就在西边。然而,他不能说如果一位贤哲从这边来,另一位贤哲从那边来,他就可以随意去往任何一边(即两个方向都行)。我们在《革马拉》中讨论过这一段内容并问道:在一个人约定如果贤哲从这边和那边来,他就可以选择去任意一边的情况下,为什么他的安息日界限扩展就无效了呢?显然,犹大拉比主张不存在追溯认定,也就是说,这个人不能事后声称他所走到的地方就是他起初为安息日界限扩展所指定的地方。然而,按照这个原则,当一个人为预期会到来的一位贤哲朝东边和西边分别设定安息日界限扩展时,也应该援用不存在追溯认定这一原则呀。为什么犹大拉比会同意如果一个人预期一位贤哲到来,并约定如果贤哲来到东边他的安息日界限扩展就在东边,这个安息日界限扩展就是有效的呢?约哈南拉比说:这并非真正的追溯认定情况,因为在黄昏时分贤哲其实已经到了,只是设定安息日界限扩展的那个人当时还不知道贤哲到了城镇的哪一边。所以,在安息日界限扩展确定他安息日居所的时候,他想要哪个安息日界限扩展是明确的,尽管他自己要到后来才会知晓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犹大拉比同意这个安息日界限扩展是有效的,但总体而言,他依然主张不存在追溯认定。这就解释了犹大拉比所持的关于没有用于规定的赎罪祭和燔祭的祭献鸟的容器的观点,因为他认为对于不同钱币可能出现的混淆情况是没有解决办法的。 《革马拉》问道:既然我们已经说过并且证明了按照犹大拉比的观点不存在追溯认定,然而从收集款箱的律法来看,他又认为可以依靠书写标识呀。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在赎罪日,我们也可以放置两个基座,并在上面写明哪个是放公牛血的,哪个是放山羊血的呀。《革马拉》回答说:他们没有放置两个写有标识的基座的原因是由于大祭司身体虚弱。因为他在一整天的仪式中都在禁食,所以不会把那些书写标识放在心上;他不会留意这些,可能就会弄混。因为,要是你不这么说,也就是如果不考虑大祭司身体虚弱这一因素的话,即便没有书写标识,他本来也不应该出错呀,毕竟他用来收集公牛血的碗相对较大,而收集山羊血的碗较小。而如果你说他不是收集公牛所有的血,只是收集一部分血,这样碗的大小就一样了,可犹大拉比不是说过吗:宰杀公牛的人必须接住公牛所有的血,正如经文所说:“又要把公牛所有的血倒在坛的脚那里”(《利未记》4:7)。而如果你说也许公牛的血会洒出一些,从而使得两种血的量相等了,但也还是不应该出错呀,因为山羊的血相比于公牛的血是白色且清亮的,而公牛的血是红色且颜色更深的。所以,原因必定是由于大祭司身体虚弱,他不会留意这些差别。在这里也是一样,书写标识起不了作用,因为由于大祭司身体虚弱,他不会把那些铭文放在心上。 § 《革马拉》讲述说:有一个人在赎罪日到拉瓦(Rava)面前领众人做祷告仪式。他把大祭司赎罪日仪式的流程纳入到自己的祷告词中,并且念道:大祭司随后从至圣所出来,把碗放在圣所里的第二个金质基座上;他从基座上取走公牛的血,把山羊的血放在那个位置上。拉瓦对他说:这有问题,因为其中一句话符合拉比们的观点,而另一句话符合犹大拉比的观点。按照拉比们的观点,这些碗各自放在圣所里对应的基座上,而犹大拉比则主张大祭司必须先拿起装公牛血的容器,然后再放下装山羊血的容器。倒不如说,你应该完全按照拉比们的观点来念整个仪式流程:他把山羊的血放在指定的基座上,然后从第二个基座上取走公牛的血。 § 密西拿教导说:大祭司从至圣所外面对着约柜的幔子洒公牛的血。贤哲们教导说:“他因以色列人诸般的污秽、过犯,就是他们一切的罪愆,当这样在圣所行赎罪之礼,并因会幕在他们污秽之中,也要照样而行”(《利未记》16:16)。经文这样说是什么意思呢?就如同他在最里面的至圣所洒血一样,他也要在圣所,也就是会幕那里,朝着幔子洒血。而且:就如同在至圣所里他从公牛的血中向上洒血一次、向下洒血七次一样,他在圣所也要这样洒血。并且,就如同在至圣所里他从山羊的血中向上洒血一次、向下洒血七次一样,他在圣所也要这样洒血。经文最后的部分“在他们污秽之中……也要照样而行”教导我们,即便犹太民众处于不洁净的状态,神之显现(Divine Presence)也与他们同在。关于这节经文,《革马拉》讲述说:有一个撒都该派的人对哈尼纳拉比(Rabbi Ḥanina)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