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像一个人用鞭子抽打另一个人的后背,偶尔也会往下抽打更低的部位那样。一位贤哲在《托塞夫塔》中教导说:大祭司洒血的时候,不会把血洒在施恩座的顶部;而是对着施恩座的厚度所在之处(侧面)洒血。当他向上洒血一次时,他会翻转手掌,让手背朝下,然后向上洒血。而当他向下洒血七次时,他会翻转手掌,让手背朝上。不过,他不会把血洒在施恩座上或者施恩座下方,这样血实际上就不会与施恩座接触。 《革马拉》问道:这些洒血时实际上不触及施恩座的做法是从哪里推导出来的呢?阿哈·巴尔·雅各布拉比(Rav Aḥa bar Ya’akov)说,泽伊拉拉比(Rabbi Zeira)曾讲过:关于作为赎罪祭献上的山羊,经文说:“他要照公牛血的例,用指头蘸血,抹在施恩座上,又在施恩座的前面弹血”(《利未记》16:15)。关于山羊,经文本不该说“在……前面(向下)”,因为这是不必要的;这一要求是从与公牛相关的“向下”一词推导出来的。既然用山羊血进行的仪式与用公牛血进行的仪式相类比,那为什么大祭司必须向下洒血这一要求要陈述两次呢?这是为了把“抹在施恩座上”与“在施恩座的前面”并列起来;正如“在……前面”意思是实际上不在施恩座上,只是在它前面,同样,“抹在……上”意思也是实际上不在施恩座上,而是在它前面,大祭司只是把手往上翻一下而已。 《革马拉》提出一个疑问:恰恰相反,关于公牛,经文本不该说“在施恩座的前面(向上)”,因为这是不必要的;这是从与山羊相关陈述的“向上”一词推导出来的。既然经文将这两种仪式等同看待,那它为什么还要陈述公牛血向上洒的情况呢?这是为了把关于公牛所说的“在施恩座的前面”与关于山羊所说的“抹在施恩座上”并列起来;正如山羊那里所说的“抹在……上”按经文字面意思就是实际抹在上面,同样,“在……前面”意思就是实际洒在上面,也就是山羊的血应该触及施恩座的厚度所在之处(侧面)。《革马拉》对这一说法表示惊讶:这是什么样的类比呀?诚然,如果你说提及关于山羊的“向下”是为了将它与关于公牛的“向上”并列起来,那就需要“抹在施恩座上”这一涉及公牛血的表述,是为了以利以谢·本·雅各布拉比学派所教导的内容。因为以利以谢·本·雅各布拉比学派教导说:“在施恩座东面”(《利未记》16:14);这形成了一个适用于整部《托拉》的类比:任何提到“面(penei)”的地方,所指的无非就是东面。然而,如果你像疑问中所提议的那样,说提及公牛的“向上”是为了将它与关于山羊的“向上”并列起来,那关于山羊所说的“向下”又是为何提及呢;我们能从这个表述中学到什么呢?所以,对经文的第一种解释肯定是正确的。 § 贤哲们教导说:“又在施恩座上,又在施恩座的前面弹血”(《利未记》16:15)。由此我们得知了大祭司为山羊向上洒血要洒多少次,也就是一次,因为经文说:“弹血”。然而,关于为山羊在施恩座前面向下洒血,我不知道要洒多少次。因此我要从经文推导这条律法。经文提到了公牛的情况下向下洒血,也提到了山羊的情况下向下洒血。正如公牛情况下向下洒血是洒七次,因为经文明确说:“在施恩座的前面,要弹血七次”(《利未记》16:14),同样,山羊情况下向下洒血也要进行七次。 《革马拉》提出一个疑问:或者也可以这样推理:经文提到了山羊情况下向上洒血,同样也提到了山羊情况下向下洒血。正如山羊向上洒血是洒一次,那么,山羊向下洒血也应该只有一次呀。《革马拉》评论说:让我们看看这与哪种情况类似:人们从另一个向下的行为中推导出一个向下的行为,而不会从一个向上的行为中推导出一个向下的行为。《革马拉》反驳说:恰恰相反,人们从同一事项的一个方面推导出另一个方面,也就是应该从涉及同一种血的另一条律法中推导出关于山羊血的律法,而不是从外部事项中推导出该事项的律法。因此,经文说:“他要照公牛血的例,用指头蘸血”(《利未记》16:15)。既然经文没必要说“照……例”,因为整个过程已经明确地再次陈述了,那经文说“照……例”是什么意思呢?它是要教导人们他的所有行为都应该一样,直至每一个细节。所以,正如公牛情况下向下洒血是七次,同样,山羊情况下向下洒血也是七次。这样我们就知道了公牛和山羊向下洒血分别要洒多少次了:七次。然而,我不知道公牛情况下向上洒血要洒多少次。因此我这样推导这条律法:经文提到了山羊情况下向上洒血,也提到了公牛情况下向上洒血。正如山羊向上洒血是洒一次,正如经文明确陈述的那样,同样,公牛向上洒血也是洒一次。 《革马拉》又提出一个疑问:或者也可以这样推理:经文提到了公牛情况下向下洒血,同样也提到了公牛情况下向上洒血。正如公牛向下洒血是洒七次,那么,公牛向上洒血也应该是七次呀。《革马拉》评论说:让我们看看这与哪种情况类似:人们从另一个向上的行为中推导出一个向上的行为,而不会从一个向下的行为中推导出一个向上的行为。《革马拉》反驳说:恰恰相反,人们从同一事项的一个方面推导出另一个方面,而不是从外部事项中推导出该事项的律法。因此,经文说:“他要照公牛血的例”。既然经文没必要说“照……例”,因为整个过程已经明确地再次陈述了,那经文说“照……例”是什么意思呢?它是要教导人们他的所有行为都应该一样:正如公牛情况下向下洒血是七次,同样,山羊情况下向下洒血也是七次;并且正如山羊向上洒血是一次,同样,公牛向上洒血也是一次。 § 密西拿说大祭司计数:一;一加一;一加二。贤哲们在一则《巴拉塔》中教导说,洒血时,大祭司计数:一;一加一;一加二;一加三;一加四;一加五;一加六;一加七。这是迈尔拉比(Rabbi Meir)的说法。犹大拉比(Rabbi Yehuda)说他计数:一;一加一;二加一;三加一;四加一;五加一;六加一;七加一。《革马拉》评论说:他们对于大祭司向上洒血一次、向下洒血七次这件事本身并无分歧。而是这位贤哲按照他所在地方的惯例来判定,那位贤哲按照他所在地方的惯例来判定。在一个地方,人们先数较小的数字,而在另一个地方,人们会先数较大的数字。《革马拉》问道:不管怎样,所有人,包括迈尔拉比和犹大拉比,都一致认为第一次向上洒血必须和随后的每一次洒血一起计数。这是什么原因呢?为什么大祭司不能单独数向下洒血的次数呢?贤哲们对此事进行了讨论。 以利以谢拉比(Rabbi Elazar)说:原因是为了让他在洒血时不出现差错。如果大祭司在数向下洒血的次数时不把第一次向上洒血算进去,他可能会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计算里已经包含了第一次洒血,这就会导致他再多洒一次。 约哈南拉比(Rabbi Yoḥanan)说,原因是经文说:“他要用指头把血弹在施恩座上,又在施恩座的前面弹血”(《利未记》16:14)。既然经文没必要再次说“弹血”,那经文说“弹血”是什么意思呢?这是教导人们关于第一次洒血,它必须和随后的每一次洒血一起计数,也就是说,他每次都必须提到第一次洒血。 《革马拉》问道:这两种解释之间的实际区别是什么呢?《革马拉》回答说:它们之间的实际区别涉及这样一种情况:大祭司没有数第一次洒血,但也没有出错。按照以利以谢拉比的观点,这是可以接受的,而按照约哈南拉比的观点,大祭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因为把第一次洒血算进去计数是一项诫命。 § 密西拿教导说,大祭司出来后,把装有公牛剩余血的碗放在圣所里的金质基座上,之后他把山羊的血放在第二个基座上,而根据犹大拉比的说法,那里只有一个基座。《革马拉》评论说:我们在另一则密西拿(《舍客勒》6:6)中学到,犹大拉比说:没有为规定的祭献鸟(“祭献鸟对”,即妇女生育后或其他人作为赎罪祭和燔祭献上的鸽子或斑鸠)设置收集款箱,是出于对混淆的担忧。《革马拉》问道:“出于对混淆的担忧”这话是什么意思呢?约瑟夫拉比(Rav Yosef)说:意思是出于规定的祭献鸟与自愿祭献鸟可能混淆的担忧。人们担心祭司会把为规定的祭献鸟(作为赎罪祭和燔祭献上)所收的钱与为自愿祭献鸟(作为一对燔祭献上)所收的钱混在一起。以这种方式混淆资金会使那些鸟失去献祭的资格。 阿巴耶(Abaye)对他说:那我们准备两个收集款箱,在上面写明哪个是装规定祭献的容器,哪个是装自愿祭献的容器呀。《革马拉》回答说:犹大拉比…… (此处原文似乎未完整,如果还有后续内容,你可以继续向我提问以便完整翻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