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从你面前,也就是离你最近的那一侧开始堆香,免得你被烧伤。因为如果祭司把香放在正对着自己的那一侧,然后再将香往约柜的方向摊开,他的手就会越过已经燃烧着的香,可能就会烧伤自己。 § 贤哲们在一则《巴拉塔》中教导说:“他要在耶和华面前,把香放在火上”(《利未记》16:13);这意味着他不应在外面的圣所准备好香,然后拿着装有已点燃香的香炉进入至圣所。强调这一点是为了排除撒都该派的观点,他们说祭司应当在外面准备好香,然后再把它带进去。《革马拉》问道:撒都该派是如何解释的呢?他们以哪节经文作为其观点的依据呢?《革马拉》回答说,他们依据的经文是:“因为我要在施恩座上的云中显现”(《利未记》16:2),撒都该派称这节经文教导人们应当在外面准备好香,这样就已经有香形成的云了,然后才应把它带进至圣所里面。贤哲们对他们说:经文不是已经明确说“他要在耶和华面前,把香放在火上”(《利未记》16:13)了吗,这表明大祭司只有站在至圣所里上帝面前时,才应献上香呀。要是这样的话,经文说“因为我要在施恩座上的云中显现”(《利未记》16:2)是什么意思呢?这节经文并不是说在他进入之前就应该已经有香形成的云了。相反,这节经文说的是香云的形状,它教导人们要在香料中加入一种能让烟升起的东西,一种能使烟像杆子一样笔直上升的植物。 那从哪里可以推导出要在香料中加入能让烟升起的东西呢?正如经文所说:“香的烟云要遮盖施恩座”(《利未记》16:13)。因此,如果他没有加入能让烟升起的东西,或者遗漏了香料中的任何一种成分,他就要被判处死刑。 《革马拉》分析了这最后一条律法:为什么遗漏一种香料就要被判处死刑呢?坦拿(犹太教律法学者)难道不能因为另一种行为而判定要被判处死刑吗,因为他进入至圣所是毫无目的的呀。除非是为履行一项诫命(mitzva),否则禁止进入至圣所。如果香缺少一种成分,大祭司就不是在真正履行诫命,那么他就是毫无目的进入了至圣所。所以,即便不考虑焚香这件事,单就进入至圣所而言,他也要被判处死刑呀。 舍舍特拉比(Rav Sheshet)说:这里说的是哪种情况呢?说的是他进入至圣所这件事是无意的情况,也就是他不知道无故进入会使自己担责,或者他根本就没打算进入至圣所;而他在焚香这件事上是有意的,知道焚烧缺少一种成分的香是要被判处死刑的。在这种情况下,他只因焚烧成分不全的香而要被判处死刑。 阿什拉比(Rav Ashi)给出了另一种解释:即便你说他在这两件事上都是有意的,也就是他非常清楚自己无论是焚烧成分不全的香,还是毫无目的进入至圣所,都会被判处死刑,但即便如此,也有可能他不会因进入至圣所这件事而被判处死刑。阿什拉比解释说,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有这样的律法:他把两套香带进了至圣所,一套香包含了所有香料,是完整的,另一套是不完整的,而他把两套香都焚烧了。对于进入至圣所这件事,他不会被判处死刑,因为他带进去了装有完整香的香炉,这样就履行了诫命。然而,对于焚香这件事,他要被判处死刑,因为他焚烧了成分不全的香。 § 《革马拉》分析上述《巴拉塔》。《巴拉塔》中的大师说:那从哪里可以推导出要在香料中加入能让烟升起的东西呢?经文说:“要遮盖”(《利未记》16:13)。《革马拉》对这一说法表示惊讶:用一节经文来证明另一节经文吗?加入能让烟升起的东西这一要求已经从经文“因为我要在施恩座上的云中显现”(《利未记》16:13)得到证明了呀;为什么又引用另一节经文来支持前一节经文呢? 约瑟夫拉比(Rav Yosef)说:《巴拉塔》是这么说的;这件事应该这样理解:我只推导出有义务带上一片能让烟升起的植物的叶子。那从哪里可以推导出还必须带上能让烟升起的植物的根呢?经文说:“要遮盖”,这表明比起依据前一节经文所设想的,需要更多能让烟升起的东西。 阿巴耶(Abaye)对约瑟夫拉比说:你的解释表明能让烟升起的植物的叶子比它的根更能让烟升起,因为根的要求仅仅被看作是一种补充。但在一则《巴拉塔》中所教导的不是相反的情况吗?正如在一则《巴拉塔》中教导的:他把能让烟升起的植物的根放入香中,烟就会像杆子一样呈柱状升起,一直升到圣殿的天花板。当烟到达天花板后,没有地方可以从建筑物中排出了,于是它就沿着墙壁慢慢降下,直到整个殿内都充满烟雾,正如经文所说:“殿内充满了烟雾”(《以赛亚书》6:4)。这则《巴拉塔》表明能让烟升起的植物的根比它的叶子更能让烟升起呀。 于是阿巴耶说,《巴拉塔》是这么说的;应该这样来理解:我只推导出有义务带上能让烟升起的植物的根。那从哪里可以推导出还必须带上能让烟升起的植物的叶子呢?经文说:“要遮盖”。 舍舍特拉比说,《巴拉塔》的意思是这样的:我只推导出在旷野会幕中的香料里要加入能让烟升起的东西;那从哪里可以推导出这一义务也适用于示罗的会幕以及耶路撒冷的永恒圣殿呢?经文说:“要遮盖”,这表明无论大祭司何时进入至圣所焚香,他都必须在香料成分中加入能让烟升起的东西。 《革马拉》针对这一解释提出一个疑问:这条律法是从经文“他要照这样为会幕,就是他们在旷野所住的会幕,行赎罪之礼”(《利未记》16:16)推导出来的。这节经文教导人们,这一仪式不仅要在旷野的那第一次举行,而且无论神之显现(Divine Presence)驻于何处都要举行。 倒不如说,《巴拉塔》是这么说的:我只推导出在赎罪日于至圣所所献的香的香料中要加入能让烟升起的东西这一义务;那从哪里可以推导出这一义务也适用于一年中其余日子在圣所所献的香呢?经文说:“要遮盖”,是为了教导人们圣殿中所焚烧的每一种香都必须加入能让烟升起的东西。 阿什拉比说:一节经文教导我们诫命本身,而另一节经文教导我们这一要求是不可或缺的,也就是说,如果遗漏了这一成分,仪式就是无效的。 拉瓦(Rava)说:一节经文教导我们遗漏能让烟升起的东西会使人担受死刑的惩罚,而另一节经文作为一种警告,说明遗漏它是被禁止的,因为《托拉》不会在没有发出警告的情况下就要求给予惩罚。 § 在一则《巴拉塔》中教导说,以利以谢拉比(Rabbi Eliezer)说:“你晓谕亚伦你哥哥,不可随时进圣所的幔子内,到柜上的施恩座前,免得他死亡”(《利未记》16:2)。这节经文教导了在香的香料中遗漏能让烟升起的东西所应受的惩罚。至于经文“因为我要在施恩座上的云中显现”(《利未记》16:2),这是一种警告,说明遗漏能让烟升起的东西是被禁止的,这种东西能使云升起。人们或许会认为这两节经文都是在亚伦儿子们去世之前说的,他们是进入圣所后死去的。因此,经文说:“亚伦两个儿子死后”(《利未记》16:1)。人们或许又会认为这两者,即惩罚和警告,都是在亚伦两个儿子死后说的。因此,经文说:“因为我要在施恩座上的云中显现”。这是怎么回事呢;这些经文应该如何理解呢?警告是在亚伦儿子们去世之前说的,而与之相关的惩罚是在他儿子们死后才说明的。 《革马拉》对以利以谢拉比的说法表示疑惑:其在《圣经》中的依据是什么呢?以利以谢拉比是如何从“我要显现”这句话中得知警告是更早被说明的呢? 拉瓦说,经文说:“因为我要在施恩座上的云中显现”;将来时态表明施恩座上的云当时还没有出现,因为会幕当时还没有建成,这意味着这一诫命是在亚伦儿子们进入并死去之前颁布的。 《革马拉》问道:那亚伦的儿子们如果当时还没有说明惩罚的话,他们是因为什么原因被判处死刑的呢?《托拉》不会惩罚一个不知道其罪过会受何种惩罚的人呀。 《革马拉》回答:他们不是因为进入圣所这件事而受惩罚,而是因为别的原因,正如在一则《巴拉塔》中以利以谢拉比说的:亚伦的儿子们死去只是因为他们在他们的老师摩西之前讲解了一条律法;他们本应该向他询问裁决意见的,但他们疏忽了,没有这么做。 《革马拉》问道:他们是从哪节经文做出解读,从而带着火进入圣所的呢?经文说:“亚伦子孙作祭司的,要把火放在坛上”(《利未记》1:7),这表明尽管火是从天上降下来的,但用人造的火也是一项诫命。为了履行这一诫命,亚伦的儿子们进入圣所并把火带到了坛上。尽管他们的裁决符合律法,但由于他们没有向摩西询问,所以还是被判处了死刑。 § 密西拿教导说,大祭司退出时按进来的路线出去,也就是说,他不转身,而是背对着约柜往后退着走。《革马拉》问道:这些做法是从哪里推导出来的呢;《托拉》中这条律法的依据是什么呢? 撒母耳·巴尔·纳赫曼拉比(Rabbi Shmuel bar Naḥmani)说,约纳坦拉比(Rabbi Yonatan)说,经文提到:“所罗门往基遍的邱坛去,那邱坛在耶路撒冷”(《历代志下》1:13)。现在,基遍和耶路撒冷有什么关系呢?他要么去基遍,要么去耶路撒冷呀;这是两个不同的地方。倒不如说,经文把他从基遍到耶路撒冷的离开比作他从耶路撒冷到基遍的到达。就如同他从耶路撒冷到基遍到达时,他的脸必然是朝着邱坛的,这是人们到达时通常的做法,同样,他从基遍到耶路撒冷离开时,他的脸仍然朝着邱坛,就像他到达时那样。这教导人们不可把脸从神圣的地方转开;而是必须往后退着走。 同样,对于在履行职责的祭司们、站在圣殿台上唱诵诗歌的利未人,以及在各自守望之处观看日常献祭的以色列人来说:当他们离开神圣的地方时,他们不会转身就走,而是把脸侧过来再走,以免背对着神圣的地方。同样,一个学生向老师告别时也不应转身就走,而是要把脸侧过来再走。这符合以利亚撒拉比(Rabbi Elazar)向他的老师约哈南拉比(Rabbi Yoḥanan)告别的做法。当约哈南拉比要离开他时,以利亚撒拉比会弯腰并站在原地,以此表示尊敬和谦卑,一直等到约哈南拉比从他的视线中消失;只有到那时,以利亚撒拉比才会转身离开。而当以利亚撒拉比要离开时,他会往后退着走,一直退到从约哈南拉比的视线中消失,然后才正常走路,以免背对着他的老师。 《革马拉》还讲述说:当拉瓦(Rava)向约瑟夫拉比(Rav Yosef)告别时,他会往后退着走,全然不顾路上的障碍物,直到他的双腿擦伤,约瑟夫拉比家的门槛都被拉瓦的伤口流出的血染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