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到以利亚撒拉比所提出的大祭司能否为他的公牛进行替换这一问题上,《革马拉》试图证明其他祭司并非这一祭品的完全合伙人,而只是附带地获得赎罪。且让我从以下事实推导出这条律法:仁慈的上帝说:“亚伦要把为自己作赎罪祭的公牛献上”(《利未记》16:11),这表明大祭司是从自己的财产中拿出这头公牛的。正如在一则《巴拉塔》中所教导的:“为自己”意味着他是从自己的财产中拿来的,而不是从公众的财产中拿来的。我或许本以为大祭司不能从公众财产中拿来这一祭品,是因为全体公众并不能通过它获得赎罪,但他可以从他那些同为祭司的同伴的财产中拿来,因为他的同伴祭司们确实能通过它获得赎罪。因此经文说:“为自己”,即它必须属于他,而不属于其他任何人。我或许本以为大祭司起初不应从其他祭司的财产中拿来这头公牛,但如果他确实从他们的财产中拿来了,祭品也是有效的。因此,经文接着又再次说道:“他要宰杀那为自己作赎罪祭的公牛”(《利未记》16:11);经文重复了“为自己”这一表述,是为了强调这一要求是不可或缺的,并且如果大祭司拿来一头属于别人的公牛,祭品就是无效的。《革马拉》反驳了这一证明:按照你的推理,如果他的同伴祭司们在这头公牛中没有份额,那它又如何为他们赎罪呢?既然他们通过这一祭品获得了赎罪,那他们必定在其中拥有份额。倒不如说,必须讲大祭司亚伦的财产有所不同,就在于仁慈的上帝使其相对于他的同伴祭司们而言成为无主之物了。尽管大祭司是从自己的钱财中拿出一头公牛,但就好像他是代表所有祭司将其圣化了一样。但如果是这样的话,在这里,就替换而言,我们同样可以说亚伦的财产是不同的,就在于仁慈的上帝使其相对于他的同伴祭司们而言成为无主之物了。因此,从这里并不能证明大祭司可以为他的公牛进行替换。 密西拿(MISHNA):大祭司随后会向西穿过圣所,一直走到分隔圣所和至圣所的两幅幔子之间的区域,它们之间的间隔是一肘尺。约瑟拉比(Rabbi Yosei)说:那里只有一幅幔子,正如经文所述:“幔子要将圣所和至圣所隔开”(《出埃及记》26:33)。 《革马拉》问道:约瑟拉比对拉比们说得很有道理呀,即约瑟拉比为自己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支撑。而拉比们可以这样回应你:这只适用于会幕,会幕只有一幅幔子。然而,在第二圣殿时期,由于没有一肘尺宽的隔断(teraksin)将会幕的至圣所和圣殿的圣所分隔开来,因为只有在第一圣殿才有一肘尺宽的隔断,而拉比们对于这一肘尺宽的隔断所占空间的神圣性并不确定,不确定它具有至圣所内部的神圣性,还是圣所外部区域的神圣性,因此当时的贤哲们准备了两幅幔子来围住这个神圣性不确定的空间。 § 贤哲们教导说:当大祭司走向至圣所时,他走在南侧,位于内坛和烛台之间。这是犹大拉比(Rabbi Yehuda)的说法。迈尔拉比(Rabbi Meir)说他走在北侧,位于桌子和祭坛之间。还有人说他从桌子和墙壁之间经过。《革马拉》问道:“还有人说”所引出的是谁的观点呢?希斯达(Rav Ḥisda)拉比说:这是我们密西拿中约瑟拉比的观点,按照他的说法只有一幅幔子,并且他说入口位于北侧。根据所有的观点,至圣所的入口都位于北侧,既然约瑟拉比认为只有一幅幔子,大祭司就会沿着圣所的北侧直线走向这个入口。而犹大拉比认为有两幅幔子,因此他可以这样回应你:尽管至圣所的入口在北侧,但因为有两幅幔子,一幅在另一幅后面,所以入口就位于南侧了。大祭司从南侧进入,然后在两幅幔子之间走到里面那幅幔子的北侧,从那里进入至圣所。《革马拉》问道:迈尔拉比依据的是谁的观点呢?如果他依据犹大拉比关于入口位置的观点,大祭司就应该按照犹大拉比所解释的那样进入;反之,如果他依据约瑟拉比的观点,他就应该按照约瑟拉比所解释的那样进入。《革马拉》回答:实际上,迈尔拉比依据的是约瑟拉比的观点,他可以这样回应你:那些桌子,摆放陈设饼的桌子以及旁边的其他桌子,是南北向排列的,桌子在北侧挡住了他的路,所以大祭司无法直线进入,因为空间太狭窄了。如果你愿意的话,也可以这样说:实际上那些桌子是东西向排列的,出于对神之显现的尊崇,那样(直线进入)是不合适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