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迈尔拉比(Rabbi Meir)的观点,他认为赎罪日(Yom Kippur)的公牛是个人祭牲,那么对于这种动物可以进行替换吗?还是不可以进行替换呢?换句话说,如果大祭司违反了禁令,指定用另一头牛来替换这头公牛,这种替换是否有效呢?从以利亚撒拉比(Rabbi Elazar)的两难困境的措辞来推断,说有人认为这些祭牲是公共祭牲,这种说法难道不正确吗?《革马拉》(Gemara,犹太教经典《塔木德》的注释部分)反驳道:不,这不是证据,因为可以推断有人认为这些祭牲是合伙人(的祭牲)。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赎罪日的公牛是公共祭牲。无论如何,公牛在大祭司死后为何不失效的问题已经解决了,原因要么是因为它是公共祭牲,要么是因为它是合伙人(的祭牲)。 由于《革马拉》已经提及以利亚撒拉比的两难困境,现在就来讨论这个问题本身。以利亚撒拉比问道:根据迈尔拉比的观点,他说赎罪日的公牛是个人祭牲,那么对于这种动物可以进行替换吗?《革马拉》问道:他提出的这个两难困境是什么呢?他询问的依据是什么呢?《革马拉》提出他的两难困境如下:我们是遵循献祭者(即大祭司,因为是他出钱购买的),这样它就被视为个人祭牲,他进行的替换就有效呢?还是我们遵循通过祭牲来赎罪的人呢?由于这头公牛既为大祭司赎罪,也为整个祭司群体赎罪,它被视为公共祭牲,所以他进行的替换就无效呢?问题是:就替换而言,要遵循哪一方呢? 《革马拉》对以利亚撒拉比的两难困境的这种可能解释表示惊讶:显然我们是遵循通过祭牲来赎罪的人,正如阿巴胡拉比(Rabbi Abbahu)说约哈南拉比(Rabbi Yoḥanan)讲过的:如果一个人将自己的动物献为祭牲,但却是为了别人赎罪,要是他后来赎回这只动物,他要加付五分之一(的价值)。这符合赎回自己献为祭牲的动物时要加付其价值五分之一的律法,而如果是通过祭牲赎罪的人赎回它,他就不用加付五分之一。而且通过祭牲赎罪的人可以进行替换,而献祭者却不能进行替换,因为就替换律法而言,他不被视为动物的主人。同样,一个人从自己的小麦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什一税(teruma)给别人的小麦(代其缴纳什一税),以让他的朋友不必自己拿出什一税,尽管朋友的农产品现在免除了缴纳什一税的义务,但决定(什一税)归属(哪个祭司)的好处是属于那个拿出什一税的人的。拿出什一税的人有权决定哪个祭司接受什一税,尽管什一税是为别人的庄稼而缴纳的。同样,当一个人为别人献祭动物时,是获得赎罪的人可以进行替换。如果是这样,以利亚撒拉比的两难困境就不存在了。 《革马拉》反驳了对以利亚撒拉比的两难困境的这种解释:实际上,以利亚撒拉比很清楚我们是遵循通过祭牲来赎罪的人,他的两难困境是这样的:其他祭司是通过祭牲本身来赎罪,即祭牲的一部分是为他们而献的,这意味着他们是公牛的合伙人吗?还是也许他们是附带地获得赎罪,而主要的赎罪对象是大祭司呢?如果其他祭司的赎罪只是附带的,大祭司就可以用这头公牛进行替换。 《革马拉》提出:来听听对这个两难困境的一个解决办法吧。初始祭牲有一些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超出了适用于指定替代品的规定;并且替代品也有一些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超出了适用于初始祭牲的规定。《巴拉塔》(baraita,犹太教口传律法的早期文献)详细阐述道:初始祭牲有严格的规定,因为祭牲的神圣性对个人和对群体(的祭牲)都适用,并且祭牲(献祭之事)可以在安息日进行,也不受仪式不洁(的限制),而且可以对原始祭牲进行替换,而这些律法对替代品并不适用。《巴拉塔》继续说道:替代品有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超出了适用于初始祭牲的规定,即替代品的神圣性甚至对永久性有瑕疵的动物也适用。而且替代品不能解除其神圣地位而变为非神圣状态;也就是说,它只能作为祭牲被献祭然后被食用,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了获取羊毛(用于剪毛)或者用于劳作而被赎回,而初始祭牲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赎回的。 《革马拉》解释道:这里说的祭牲是在什么情况下呢?这个《巴拉塔》确切地是在讲哪种祭牲呢?如果我们说是个人的祭牲,个人的祭牲难道可以在安息日献祭并且不受仪式不洁的限制吗?然而,如果你说我们讲的是公共祭牲,对公共祭牲可以进行替换吗?那么,难道不是在讲赎罪日的公牛吗?它可以在安息日献祭并且不受仪式不洁的限制,因为它是有固定献祭时间的祭牲。而且同样地,对这种祭牲可以进行替换,因为它是个人祭牲。这种解释解决了以利亚撒拉比的两难困境。 《革马拉》反驳了这种观点。舍舍特拉比(Rav Sheshet)说:不,这不是证据,因为可以声称《巴拉塔》是在讲大祭司在赎罪日作为燔祭(burnt - offering)献上的公绵羊,正如经文所说:“亚伦带着一只公牛犊作赎罪祭,一只公绵羊作燔祭,进入至圣所”(《利未记》16:3)。这个祭牲肯定是大祭司自己的,因此被归类为个人祭牲。 《革马拉》评论道:这样(说《巴拉塔》讲的是公绵羊)也是合理的,因为如果你们认为我们讲的是大祭司的公牛,考虑一下下面这个问题:难道公牛的替代品只是不能在安息日献祭并且不受仪式不洁的限制,这岂不是意味着可以在平日献祭这个替代品吗?它是赎罪祭的替代品,而律法规定赎罪祭的替代品是要被留置至死的。所以,我们肯定是在讲作为燔祭的公绵羊,因为燔祭的替代品是不能被献祭的。 《革马拉》反驳这个支持(前面观点)的论据:不,实际上《巴拉塔》讲的有可能是大祭司赎罪日的公牛,那么文中提到的替换是指什么呢?它不是指公牛的替换,而是《巴拉塔》讲的是替换的一般类别,即它的意思是替换这种现象总体上包括一些不适用于祭牲的律法。 《革马拉》问道:如果是这样,也可以说《巴拉塔》中提到的祭牲是指祭牲的一般类别,而不是某一种特定的祭牲。《革马拉》反驳这个观点:《巴拉塔》不是在讲祭牲的一般类别,即它肯定不是在讲祭牲这种现象的总体情况。《革马拉》继续说道:我是从哪里知道是这样的呢?从以下事实:(《巴拉塔》)教导说,替代品有严格的规定,这些规定超出了适用于初始祭牲的规定,即替代品的神圣性甚至对永久性有瑕疵的动物也适用,而且替代品不能解除其神圣地位而变为非神圣状态用于剪羊毛和劳作。如果你们认为这里提到的祭牲是指祭牲的一般类别,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有一些祭牲(的例子)这些律法也适用,例如头生(的牲畜)或者动物什一税(tithe),它们的神圣性甚至对永久性有瑕疵的动物也适用,并且这种祭牲不能解除其神圣地位用于剪羊毛和劳作。相反,你必须说《巴拉塔》不是在讲祭牲的一般类别,但是当它说“祭牲”时,它是指某一种特定的祭牲。 《革马拉》问道:这两种说法(祭牲和替代品)有什么不同呢?即为什么塔纳(tanna,犹太教律法学者)在一个方面讲特定的情况,而在另一个方面讲一般类别呢?《革马拉》解释道:替换是一个类别,因为一种替换情况和另一种替换情况没有区别。相比之下,就祭牲而言,有头生(的牲畜),还有动物什一税,它们的律法与其他祭牲不同,因此不能确立一个单一的通用原则。所以,塔纳肯定是在指一种特定的祭牲。 《革马拉》继续前面的讨论:根据舍舍特拉比的观点,他解释说所讨论的祭牲不是大祭司的公牛,而是他的公绵羊,与其确定并解释这个《巴拉塔》是在讲亚伦的公绵羊,为什么不让它是在讲逾越节祭牲(Paschal offering)呢?逾越节祭牲可以在安息日献祭,并且不受仪式不洁的限制,而且可以对它进行替换,因为根据所有的观点,它是个人祭牲。《革马拉》回答:舍舍特拉比认为,不能为个人宰杀逾越节的羔羊,而只能为一群人宰杀。这意味着它不是个人祭牲,而至少是合伙人(的祭牲)。出于这个原因,不能对逾越节羔羊进行替换。 《革马拉》问道:那为什么不让舍舍特拉比确定《巴拉塔》是在讲第二次逾越节(the second Pesaḥ)的祭牲呢?这是由个人宰杀的。《革马拉》回答:第二次逾越节的祭牲难道不受仪式不洁的限制吗?由于这个祭牲不受仪式不洁的限制,它不可能是《巴拉塔》中所指的祭牲。 胡纳拉比(Rav Huna),拉维·约书亚(Rav Yehoshua)之子,对拉瓦(Rava)说:根据前面提到的《巴拉塔》中的坦拿(tanna)的观点,在迈尔拉比和雅各布拉比(Rabbi Ya’akov)的争论中,逾越节祭牲有什么特别之处,以至于他称它为个人祭牲呢?与在逾越节和逾越节祭牲一起吃的节日平安祭(Festival peace - offering)又有什么不同,以至于他称它为公共祭牲呢?如果这种区别是因为节日平安祭是由许多人带来的,即整个民族都带来它,那么逾越节祭牲也是由许多人带来的,不是个人祭牲。 拉瓦回答:有第二次逾越节(的祭牲),它不是由许多人带来的,所以坦拿不把逾越节祭牲称为公共祭牲。他(胡纳拉比)对他(拉瓦)说:如果是这样,即第二次逾越节(的祭牲)是公共祭牲,它应该可以在安息日献祭并且不受仪式不洁的限制。他(拉瓦)对他(胡纳拉比)说:是的,因为这个坦拿的观点与那个说第二次逾越节祭牲不受仪式不洁限制的人的观点是一致的。正如在一个《巴拉塔》中所教导的:第二次逾越节祭牲可以在安息日献祭,但不受仪式不洁的限制。犹大拉比(Rabbi Yehuda)说:它甚至不受仪式不洁的限制。 《革马拉》问道:第一个坦拿的理由是什么呢?第一个坦拿可能会对你说,一个人之所以要进行第二次逾越节祭牲(的献祭),完全是因为仪式不洁使他无法履行第一次逾越节献祭的义务,即他当时因为不洁而没有进行第一次逾越节献祭。难道他现在要在仪式不洁的状态下进行第二次逾越节献祭吗?犹大拉比可能会对你说,关于第二次逾越节,经文说:“他们要照逾越节的一切律例而守这节”(《民数记》9:12),这表明即使在仪式不洁的状态下也应该进行(献祭),这与第一次逾越节(不同)。对于第一个坦拿所说的第二次逾越节的全部原因是由于仪式不洁(而未进行第一次献祭),犹大拉比可以回应:《托拉》(Torah)是想给第一次逾越节时不洁的人一个在洁净状态下进行(献祭)的机会;如果他没有机会在洁净状态下进行,他还是应该即使在不洁状态下也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