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迈尔拉比的说法,他认为赎罪日的公牛是个人献的祭品,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能否用别的动物来替换这头公牛呢?换句话说,如果大祭司违反了禁令,指定用另一头牛来替换这头公牛,这种替换是否生效呢?从以利亚撒拉比所提出的两难困境的措辞来推断,说有人认为这些祭品是属于公众的,这种说法难道不正确吗?《革马拉》反驳了这一观点:不,这不能作为证据,因为也可以推断出有人认为这些祭品属于合伙人(共有)的情况。并没有确凿证据表明赎罪日的公牛是公众的祭品。不管怎样,公牛在大祭司死后为何不失效的问题已经得到了解决,原因要么是因为它属于公众祭品,要么是因为它是合伙人(共有的)祭品。 既然《革马拉》提到了以利亚撒拉比的两难困境,那它就开始直接探讨这个问题本身了。以利亚撒拉比问道:按照迈尔拉比所说的赎罪日的公牛是个人祭品的观点,能否对这头动物进行替换呢?《革马拉》问道:他提出的这个两难困境是什么呢?他探究的依据又是什么呢?《革马拉》指出他的两难困境如下:我们是依从献祭的人,也就是大祭司(因为是他出资购买的),如此一来它就被视作个人祭品,他进行的替换就是有效的呢?还是依从通过祭品寻求赎罪的一方呢?鉴于这头公牛既为大祭司赎罪,也为他那些同为祭司的整个群体赎罪,那么它就被视为公众祭品,这样他所做的替换就是无效的呢?问题在于:就替换而言,要依从哪一方呢? 《革马拉》对以利亚撒拉比的两难困境的这种可能的解释表示惊讶:显然我们要依从通过祭品寻求赎罪的那一方,正如阿巴胡拉比说约哈南拉比所言:对于那种将自己的动物献为祭品但本意是为他人赎罪的人来说,如果他后来赎回这只动物,他需要额外添加其价值的五分之一。这符合赎回自己所献动物之人必须添加其价值五分之一来赎回的律法规定,而若是由通过该祭品赎罪的人来赎回它,那人则无需添加五分之一。并且通过祭品赎罪的人可以进行替换,而献祭的人却不能进行替换,因为就替换相关律法而言,他不被视作这动物的所有者。同样地,对于那种从自己的小麦中拿出一部分作为“特鲁玛”(按犹太教规定献给祭司的农产品)给别人的小麦(代他人履行此义务),从而使朋友免去自己拿出“特鲁玛”的情况,尽管朋友的农产品现在免除了拿出“特鲁玛”的义务,但决定(“特鲁玛”归属哪个祭司)的权利属于拿出“特鲁玛”的那个人。拿出“特鲁玛”的人有权决定哪个祭司接受这份“特鲁玛”,尽管这“特鲁玛”是为别人的庄稼而拿出的。类似地,当有人为他人献祭动物时,能获得赎罪的那个人才可以进行替换。倘若如此,以利亚撒拉比的两难困境就不存在了。 《革马拉》反驳了对以利亚撒拉比的两难困境的上述解释:实际上,以利亚撒拉比很清楚我们要依从通过祭品寻求赎罪的那一方,而他的两难困境在于:其他祭司是通过祭品本身来获得赎罪的吗,也就是祭品中有一部分是为他们而献的,这意味着他们是公牛的合伙人吗?又或者他们只是附带地获得了赎罪,而主要的赎罪对象是大祭司呢?如果其他祭司的赎罪只是附带的,那么大祭司就可以用这头公牛进行替换。 《革马拉》提议:来听听对这个两难困境的一种解决办法吧。对于初始祭品有一些严格规定,这些规定超出了适用于指定替代品的那些规定;而且对于替代品也有一些严格规定,这些规定超出了适用于初始祭品的规定。《巴拉塔》对此进行了详细阐述:初始祭品有其严格规定,因为祭品的神圣性对个人祭品和公众祭品都适用,而且祭品献祭之事可不受安息日和仪式不洁的限制,并且可以对原始祭品进行替换,而这些律法对替代品并不适用。《巴拉塔》继续说道:替代品有严格规定,这些规定超出了适用于初始祭品的规定,具体而言,替代品的神圣性甚至对永久性有瑕疵的动物也能生效。并且替代品不能解除其神圣地位而变为非神圣状态,也就是说,它只能作为祭品被献上然后被食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为了获取羊毛(用于剪毛)以及用于劳作而将其赎回,而初始祭品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赎回的。 《革马拉》解释道:这里所说的祭品是处于何种情形呢?这个《巴拉塔》确切指的是哪种祭品呢?如果我们说它是个人的祭品,个人的祭品难道能不受安息日和仪式不洁的限制吗?然而,要是你说我们讲的是公众的祭品,那对公众祭品能够进行替换吗?那么,难道这里讲的不是赎罪日的公牛吗?它可以不受安息日和仪式不洁的限制,因为它是有固定献祭时间的祭品。而且同样地,对这种祭品可以进行替换,因为它属于个人祭品。这种解释解决了以利亚撒拉比的两难困境。 《革马拉》反驳了这一观点。舍舍特拉比说:不,这并不能作为证据,因为可以声称《巴拉塔》所指的是大祭司在赎罪日作为燔祭献上的公绵羊,正如经文所述:“亚伦带着一只公牛犊作赎罪祭,一只公绵羊作燔祭,进入至圣所”(《利未记》16:3)。这个祭品肯定是大祭司专属的,因此被归类为个人祭品。 《革马拉》评论道:如此一来,认为这就是《巴拉塔》所指的祭品也是合理的,因为要是你觉得我们讲的是大祭司的公牛,那就考虑一下下面这个情况:难道公牛的替代品只是不受安息日和仪式不洁的限制吗,这岂不是意味着可以在平日献上这个替代品了?它可是赎罪祭的替代品,而律法规定赎罪祭的替代品是要被留置至死的。所以,我们肯定讲的是作为燔祭的公绵羊,因为燔祭的替代品是不能被献上的。 《革马拉》反驳了这个支撑性的论据:不,实际上《巴拉塔》所指的祭品有可能就是大祭司赎罪日的公牛,那么文中提到的替换又是指什么呢?它并非指公牛的替换,而是《巴拉塔》讲的是替换的一般范畴,也就是说,替换这一现象总体上包含了一些不适用于祭品的律法规定。 《革马拉》问道:要是这样的话,也可以说《巴拉塔》中提到的祭品指的是祭品的一般范畴,而并非某一特定的祭品呀。《革马拉》反驳了这一说法:《巴拉塔》并非在讲述祭品的一般范畴,也就是说,它肯定不是在讨论祭品这一现象的总体情况。 《革马拉》继续说道:我是从哪里知道是这样的呢?从以下所教导的内容得知:对于替代品存在一些严格规定,这些规定超出了适用于初始祭品的规定,即替代品的神圣性甚至对永久性有瑕疵的动物也能生效,并且替代品不能解除其神圣地位用于剪羊毛和劳作而变为非神圣状态。要是你觉得这里提到的祭品指的是祭品的一般范畴,那是不可能的,因为存在这样一些祭品的例子,这些律法规定对它们也是适用的。 (注:原文最后似乎未完整呈现内容,如果还有遗漏部分,你可以补充完整后继续向我提问以便准确翻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