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撒克·纳帕哈拉比对阿米拉比提出反对意见:“他要把公牛搬到营外去”(《利未记》4:12)。这节经文说的是一头已经被宰杀,其脂肪和祭献的部分也已焚烧的公牛,这证明即便在它被宰杀之后,它仍然被称作公牛。阿米拉比答复说:在此阶段,牲畜本身已不被称作公牛了;而是说,应当把公牛剩下的整个尸体搬走。 《革马拉》通过引用一节经文又提出一个难题:“作赎罪祭的公牛和公山羊的血,既带入圣所作赎罪祭,这牲畜就要搬到营外去”(《利未记》16:27)。这节经文再次证明,即便在它被宰杀且其血被带入至圣所之后,这牲畜仍然被称作公牛。帕帕拉比说:所有人都同意,当它完好无损,带着皮、肉和粪便时,它被称作公牛。他们产生分歧的地方在于血这一方面。一位贤哲认为它的血也被称作公牛,而另一位贤哲则认为单单血不能被称作公牛。阿什拉比说:按照认为血被称作公牛一部分的那一方的观点是合理的,因为经文写着:“亚伦要带着一只公牛犊进入圣所”(《利未记》16:3)。难道是说他带着公牛的角进入至圣所吗?其实他是带着它的血进入的,然而《托拉》仍称那为“一只公牛”。这就证明血本身被称作公牛。《革马拉》问道:而另一位坚持认为血不被称作公牛的人,他是如何解释这节经文的呢?《革马拉》回答说,他可以如下解释这节经文:亚伦凭借什么得以有资格进入圣所呢?凭借他献上一头用于赎罪祭的公牛犊。然而,他带入里面的血本身,并不被称作公牛。 《革马拉》回到替代的大祭司能否带着第一头公牛的血进入(至圣所)的问题上:那就让他从这是其主人已死的赎罪祭这一事实来推导这个问题的答案呀。毕竟,第一位大祭司的公牛是赎罪祭,而其主人(大祭司)已经去世了。既然有一项原则是其主人已死的赎罪祭要任其死去,这应该就能解决这个难题了。拉文·巴尔·阿达对拉瓦说:您的学生们说,阿姆拉姆拉比曾说,大祭司的赎罪祭公牛是会众的赎罪祭,因为大祭司是为他自己以及他的祭司同伴们献上它的,而会众的赎罪祭是不会任其死去的。正如我们在《特穆拉》篇的一则《密西拿》中学到,贤哲们争论哪些祭献可以不顾安息日和仪式不洁的规定。迈尔拉比对他说:但想想赎罪日的公牛、大祭司特献的薄饼状素祭以及逾越节祭献,它们每一项都是个人的祭献,却都可以不顾安息日和仪式不洁的规定。既然迈尔拉比说这些是个人祭献,难道不能由此推断有人会说这些祭献是会众的祭献吗?《革马拉》反驳这一证明说:按照你的推理,想想在那里所教导的内容:雅各布拉比对他说:但还有为无意犯下的会众之罪献上的公牛、为偶像崇拜之罪献上的山羊以及节日平安祭,它们都是会众祭献,却既不能不顾安息日规定,也不能不顾仪式不洁的规定。按照上述推理,就可以推断有人会说这些是个人祭献了,而这是不正确的。其实,迈尔拉比是回应第一位坦拿的,因为他听到那位坦拿以一般性原则的形式说:会众祭献可以不顾安息日和仪式不洁的规定,但个人祭献既不能不顾安息日规定,也不能不顾仪式不洁的规定。针对这一说法,迈尔拉比对他说:关于个人祭献的这一陈述是一般性原则吗?但想想赎罪日的公牛、大祭司的薄饼状素祭以及逾越节祭献,它们每一项都是个人祭献,却都可以不顾安息日和仪式不洁的规定。而雅各布拉比从不同角度回应第一位坦拿:关于会众祭献可以不顾仪式不洁规定这一陈述是一般性原则吗?但还有为无意犯下的会众之罪献上的公牛、为偶像崇拜之罪献上的山羊以及节日平安祭,它们都是会众祭献,却既不能不顾安息日规定,也不能不顾仪式不洁的规定。其实应当把握这样的原则:任何有固定献祭时间的祭献,即便它是个人祭献,也可以不顾安息日和仪式不洁的规定;而任何没有固定时间的祭献,即便它是会众祭献,也既不能不顾安息日规定,也不能不顾仪式不洁的规定。就当前所讨论的问题而言,由于迈尔拉比和雅各布拉比言论的重点在于他们所提及的祭献是否可以不顾安息日和仪式不洁的规定,而非它们被归类为个人祭献还是会众祭献,所以从他们在这方面的言论中无法推断出什么。因此,大祭司的公牛仍有可能是个人祭献。 阿巴耶对拉瓦提出反对意见:大祭司的公牛是个人祭献吗?但我们在一部《巴拉塔》中学到:如果赎罪日的公牛和公山羊丢失了,他另取了别的来替代它们,而后最初丢失的那些牲畜又被找到了,那第二批(替代的)牲畜都要任其死去。同样,如果用于偶像崇拜之罪的山羊丢失了,他另取别的来替代它们,那所有这些替代的都要任其死去。这是犹大拉比的说法。以利以谢拉比和西蒙拉比说:应当让它们去吃草,直到它们变得不再适合(用于祭献),然后把它们卖掉,所得款项用于自愿祭献,因为会众的赎罪祭是不会任其死去的。这证明赎罪日的公牛被称作会众的赎罪祭。拉瓦对阿巴耶说:这里说的是什么公牛呢?是为无意犯下的会众之罪献上的公牛。阿巴耶反驳说:但这部《巴拉塔》中说的是“赎罪日的”,这显然表明它说的是赎罪日的公牛呀。拉瓦回答说:这部《巴拉塔》的坦拿在说“赎罪日的”时,他只是指公山羊。也就是说,这部《巴拉塔》应当这样解读:赎罪日的会众公牛和公山羊,公山羊也是会众祭献。 阿巴耶又问道:但不是在一部《巴拉塔》中教导说:如果赎罪日的公牛和公山羊丢失了,他另取别的来替代它们,而后最初丢失的那些牲畜又被找到了,那第二批(替代的)牲畜都要任其死去。这是犹大拉比的说法。以利以谢拉比和西蒙拉比说:应当让它们去吃草,直到它们变得不再适合(用于祭献),然后把它们卖掉,所得款项用于自愿祭献,因为会众的赎罪祭是不会任其死去的。这部《巴拉塔》明确指出赎罪日的公牛被视作会众祭献。拉瓦回答他说:不要说“因为会众的赎罪祭是不会任其死去的”。而要说“因为合伙人的赎罪祭是不会任其死去的”。既然部分合伙人还活着,这赎罪祭就不会任其死去。赎罪日时大祭司的公牛被视作合伙人的赎罪祭,因为它不仅为大祭司赎罪,也为他的祭司同伴们赎罪。 《革马拉》问道:如果最终公牛不会任其死去,那么大祭司的公牛被视作会众的赎罪祭还是合伙人的赎罪祭,在实际操作中有什么区别呢?拉瓦为何坚持称它为合伙人的赎罪祭呢?《革马拉》回答说:在法庭向整个群体,比如以色列的一个支派,做出错误裁决,而民众按照该裁决行事的情况下,这两种类别之间是有区别的。在此情形下的律法规定是,法庭必须献上一头用于无意犯下的会众之罪的公牛。拉瓦坚持把赎罪日为所有祭司赎罪的公牛称作合伙人的赎罪祭,而不是会众的赎罪祭,原因如下:如果一个由祭司组成的法庭做出了错误裁决,而祭司们按照这一教导行事,祭司们是不用为此裁决献上一头公牛的,因为他们不被视作一个群体,而是一个大型的合伙人团体。 《革马拉》又给出了这个问题的另一种解答思路。来听一听,因为以利以谢拉比提出了如下难题: